公司搬地址,有安排交通車接送,但不想接受,可以要求公司資遣嗎?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因營運因素搬遷廠區,若未調整工時、補助交通或尊重員工生活安排,雖有提供交通車,仍可能構成實質不利變更;勞工如因無法接受搬遷造成的生活衝擊,應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待遇,而非陷入自請離職的風險。實務上建議雙方應以協商與調解為優先,避免對立升高造成雙輸結果,亦呼籲雇主在調動安排上應更體恤勞工的現實生活需求,才能確保合法與合理並行,建立良好職場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因經營需要將營業場所搬遷,雖安排交通車接送員工上下班,但若搬遷距離明顯拉長勞工通勤時間,員工仍感生活受到重大影響而不願配合調動,此時是否能主張資遣,乃屬勞資間常見之爭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不得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地點若過遠雇主應予協助」「並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等五大原則。公司若於搬遷時有提供交通車、工作內容未改變、薪資條件相同,形式上似符合法令要求,惟關鍵仍在於實質影響是否合理與可受忍受,尤其通勤時間是否因此大幅增加,是否影響勞工健康與家庭生活,是評估合法與否的核心所在。
 
若通勤時間由原本一小時拉長為三小時,即使公司提供交通接送,勞工每日需提早出門與晚間歸家,休息與照顧家庭的時間大幅壓縮,等於變相侵蝕勞工的生活權益,屬於實質不利變更。
 
此情況下,雖雇主主觀上並無惡意,客觀上仍可能構成違反第10-1條之情事,勞工可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而非自請離職。許多勞工誤以為「不想配合公司搬遷」即可請求「被資遣」,但法理上資遣屬雇主行使終止權,勞工並無單方請求之權利。欲合法取得資遣待遇,必須以公司之行為已違反法定義務為依據,自主依第14條終止契約,否則單純不願接受調動自行離職,將難獲資遣費或失業給付資格。
 
再者,雇主若主張已提供交通安排作為合理補償,是否足夠,必須實際衡量補償措施是否有平衡員工所受損失。例如提供交通車卻未縮減工時或調整上下班時間,導致總體在外時間明顯增加,反而等同延長工作義務,則無法視為合理補償。
 
雇主在搬遷時應全面評估對勞工造成之影響,並提供包含交通、工時彈性調整、津貼補助等配套,若僅以「有接駁」即要求全面配合,難謂合法合理。若勞工決定依第14條終止契約,應以書面發出終止通知,明確列舉違反條文與事實理由,並保留相關證據(如通勤時間變化表、交通班表、原本與新廠距離計算、家庭負擔等),以利日後申請資遣費或失業給付時佐證。雇主欲合法搬遷亦應善盡告知義務,完整說明調動原因、交通安排內容、是否影響工時與薪資、可否提供彈性工時或特別補貼,並予以書面說明與員工協商,而非單方面通知與要求接受。若過程中未充分溝通,造成員工誤解或誤認違法,亦應透過勞資會議或調解機制釐清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事後爭議或勞動訴訟之發生。

-勞資-辭職-被迫辭職-調職-工作地點調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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