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片面降薪,我憤而『離職』,離職有三種,但妳是哪一種呢?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離職有三種,但你是哪一種?」實則法律上勞工能主動終止契約的類型主要為兩種:一是自請離職,二是依據法律主張終止契約(亦即合法解僱公司)。第三種,其實是誤以為自己只能自請離職,但實際上公司行為已構成違法卻未據以主張的「被動離職型」,這正是不少勞工未能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所在。因此,若你的離職起因於雇主不當行為,請務必冷靜分析、明確舉證,並善用法律工具與程序,以求取得最終應有的補償與尊嚴。透過正確離職方式,不僅是為了金錢補償,更是為自己在職場中的價值劃下應有的句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勞動關係中,離職看似是一個簡單的概念,實際上卻涉及多種法律意涵與後果,尤其是在遇到公司片面調降薪資的情況時,勞工的反應方式將決定其後續權益是否得以保障。
 
首先,必須釐清「離職」的法律分類,離職其實是勞工終止與雇主間勞動契約的一種方式,而此種終止又可分為兩大類:一為「自請離職」,另一為「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也就是勞工因雇主違法而行使終止權。前者為勞工出於個人意願向公司提出辭職,只要符合預告期原則,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而後者則是在雇主有重大違法或侵害勞工勞動條件之情形時,例如未依約定支付工資、暴力相向、違法調職、危害健康安全等,勞工依法可即時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未經協議即單方面調降薪資,顯已構成對勞動條件的重大不利變更,此一行為可歸類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稱「雇主未給付約定工資」,因此勞工應非單純自請離職,而是依法主張公司違法,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進而取得資遣相關保障。
 
但問題常見於勞工未加以區分,因情緒憤怒或誤解程序而自行提出辭職,導致事後無法主張資遣費或失業給付,尤其是離職單上的「離職原因」一欄常
 
為公司誘導勞工填寫「自願離職」,倘未察覺而簽下,將成為日後主張公司違法的重大阻礙。正因如此,若勞工確實因雇主片面降薪離職,應採取具體行動保護自身權益,包括:一、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表明因公司未給付約定薪資而終止契約;二、蒐集工資單、薪資轉帳紀錄、工作規則、通訊紀錄等作為降薪的佐證資料;三、攜帶上述資料至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要求補發資遣費與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有一個關鍵提醒,即是若非勞工真正出於自由意願,千萬不要於離職單上簽署「自請離職」或「個人因素」等選項,因法院及行政機關對於該離職原因極為重視,若無法證明係遭誘導、脅迫或欺騙,將難以推翻文件內容。
 
一旦勞工於離職單明確勾選自願離職,事後要否認並主張雇主違法,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否則將被視為自願放棄資遣費與失業補助資格。此外,另有實務案例指出,即便勞工簽署離職單,若可舉證雇主違法行為與其離職間之因果關係,仍可主張系屬「變相逼迫離職」,然此類案件通常曠日費時,舉證負擔也極重,不建議作為首要策略。
 
因此,對於此類狀況,勞工應以穩健策略處理,避免衝動行為損害自身權益。若情緒上無法接受公司降薪安排,可先暫緩提出辭呈,尋求法律協助或與勞工局聯繫,評估其行為是否已構成違法,是否能援引第14條終止契約,並進一步爭取資遣與保障。反之,若已誤簽離職單但手中握有企業降薪通知、薪資變動紀錄等有力證據,仍可透過申請勞檢或提起調解程序向雇主主張違法事實,促使其配合補償,避免陷入長期訴訟困境。

-勞資-辭職-被迫辭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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