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有效嗎?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雖在形式上即發生終止效力,但在實質上仍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的法定事由,並不得違反第13條的禁止解僱條件。若雇主未具合法理由即終止契約,勞工應儘速蒐集證據,採取適當法律行動,包括申請調解、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等,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建議在實務上遭遇此類爭議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正當程序捍衛自身在職場上的尊嚴與保障,亦為勞工群體建立制度性防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勞動法制中,勞動契約之終止原則上屬於一種單方行為,即無論是雇主或勞工一方,只要將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送達對方,即可生發法律效果,無需對方同意,因此在形式上屬於形成權。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終止行為都能合法發生其效力,尤其當終止行為出自雇主一方時,尚須受到我國所採「解僱法定原則」的實質限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雇主必須有法定理由,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其終止行為即屬無效。例如第11條列舉經營困難、歇業、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為合法解僱之事由;而第12條則針對勞工重大過失、違法行為或蓄意危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允許即時解僱。
除此之外,尚須注意第13條與其他特別法的限制,例如勞工懷孕、分娩、育嬰期間,或參與工會與依法行使勞動權利期間,均不得任意解僱,否則構成不當解僱,依法無效。另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正在進行勞資爭議之勞工,不得以參與爭議為由予以不利處分或解僱,亦屬對解僱自由之法律限制。從
實務上看,有些雇主未依法送達書面解僱通知,僅以口頭方式告知勞工「不用再來上班」,或是私下停發工資、撤銷工作帳號或拒絕排班等手段,實質上構成勞動契約終止,卻未履行合法終止程序。在此情形下,勞工得主張該終止行為無效,並有權依據民法第487條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或視情況主張已非自願離職,請求資遣費與積欠薪資之給付。若勞工希望繼續受雇,則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並聲請法院確認勞動契約仍有效,公司應復職並補發期間薪資;若勞工無意再返回職場,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未給工資。此處應注意的是,不論勞工選擇續職或終止契約,均須儘速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公司表示其立場與主張,以保全自身法律地位與求償依據,切勿因遲延而喪失救濟時效。此外,勞工如未接受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仍可主張契約存續,並請求雇主補發工資等給付;。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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