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變形是什麼?如何排班?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八週變形工時是一種提供企業靈活性和應對業務需求的工時安排方式。雇主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調整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但這種調整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並且在實施過程中必須保障勞工的基本休息權益。企業在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時,必須遵循合法程序,並確保每八週內勞工的休息日不會少於八天。此外,企業還需要確保勞工的休息日不被用來加班,並在必要時支付加班費。這樣的安排既能提高企業的靈活性,又能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八週變形工時是一種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允許雇主業務需要對勞工的工作時間進行靈活調整的工時制度。該制度的主要精神是提供雇主一定的彈性,能夠在一定的週期內調動勞工的休息日,以應對季節性或業務高峰期的需求。八週變形工時通常適用於那些工時安排較為穩定,但會因應業務需求出現短期高峰的行業,如製造業、零售業等。
 
取得變形工時資格,不代表一定要變形。只是一旦有調移休息日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即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每七天一例一休即可)、無須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八週變形週期班表(只是操作「非」循環性的變形工時週期,前後二週期間應至少間隔八週以上,較為合理)。
 
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不因跨月或跨年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如果平時沒有大範圍調整需求、又想保有小範圍彈性,也可先依循二週的日變形簡易規則排班,例如本週僅排休一天,盡可能要求在前一週或下一週排休回三天,如此臨時要畫八週變形週期,就不會太困難了。)
 
相較於正常工時之勞工,即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然而,雇主可以在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八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進行分配。這樣的工時安排不僅可以調整每週的工作時數,還能將某些工作的時間轉移到其他工作日。
 
具體來說,八週變形工時之制度下,雇主可以將八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調整,但每週的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並且每工作日的工時不能超過十小時。這樣的安排使得雇主能夠更靈活地應對業務高峰期,並確保勞工的總工時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八週變形只有上開「日變形」,沒有「時變形」,所以一日正常工時最多就是8小時。
八週變形不能違反「七休一」,所以連續工作最多就是6天。只是休息日不必每週結算給與,每八週排定八個休息日即可,但若八週內少於八個休息日,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
 
在實際操作中,八週變形工時的排班方式通常依據勞工的工作需求和企業的業務需求來進行調整。雇主可以不同的情況,將休息日進行調動,這樣就能夠達到密集出勤的目的。例如,在某些行業,雇主可能會在某些週期內安排更多的工作時間,以應對旺季的需求,而在其他週期內則減少工作時數,這樣就能夠使勞工的總工時在八週內保持平衡。這種安排可以避免在繁忙期過度加班,並保證勞工在較長週期內獲得足夠的休息時間。
 
然而,八週變形工時的實施並非完全沒有挑戰。
 
首先,這種工時安排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者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在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時,必須徵得勞工代表的同意,並確保這一安排符合勞工的需求和權益。此外,八週變形工時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安排工時,雇主仍然必須遵守勞基法中的基本規定,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雇主未能遵守這些基本要求,將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八週變形工時的另一個挑戰是如何合理安排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勞基法第36條的規定,勞工每七日中必須有兩日的休息日,其中一天必須為例假日,另一個為休息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勞工的基本休息權益,避免過度勞累。然而,在八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可以將某些休息日安排在較長的週期內,而不必每週結算。雇主可以將休息日和例假日進行靈活調整,以適應業務需求。雖然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但雇主仍然需要確保勞工的休息時間不會過於縮短,並且不會影響勞工的健康和工作滿意度。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這句話,不是公司或老闆自行宣佈就可直接適用的。原因是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常需將休息日調移超過2週範圍,若公司本身不屬於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之適用行業,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導致週六補班而有「休息日」加班的問題。勞動部考量到企業若願意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對勞工權益是種保障,因此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也可例外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只是仍需要工會同意,沒工會則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才能取得資格。
 
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若擅自變動排休日的安排,可能會被視為未確實比照出勤而喪失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換句話說,若個別勞工有偶發性的休息日調動需求,不可利用依「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而取得的八週變形工時制度進行調動,只能回歸公司所屬行業原本可適用且取得資格的變形工時制度下調動,理論上就是回歸二週變形啦!所以如果貴公司所屬行業本來就可適用彈性較大的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自然無必要降格去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為由適用八週變形。例如:我司屬製造業,本被指定全體員工得適用八週變形,何必再稱「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適用八週變形呢?因此,唯有那些「只」能適用二週變形的極少數行業(例如:媒體業、公寓大廈管理業),若其內勤人員有比照政府機關出勤需求,才有再援引「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適用八週變形必要。
 
 八週變形工時的規定,勞工每八週內應至少有八天的休息日和例假日。雇主需要確保每八週內勞工能夠獲得足夠的休息時間,並且不得少於八天。若勞工在某些週期內的休息日不足,雇主必須支付加班費,這是為了補償勞工未能獲得的休息時間。因此,雇主在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時,必須確保勞工的休息日不會過少,以避免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另外,八週變形工時的另一個問題是休息日是否可以加班。休息日和例假日是不可加班的,除非發生突發事件或天災事變。勞工在休息日和例假日不能被要求加班,否則雇主將需要支付加班費。在八週變形工時的情況下,雇主可以需要調整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但必須確保這些日子不會被用來安排加班。若勞工的休息日被用來加班,則雇主將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並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此外,企業如果選擇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來進行八週變形工時的安排,必須完全遵照政府機關的出勤規定。這並不是雇主可以隨意決定的,而是需要經過正式的申請和批准。若企業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改動排班安排,則可能失去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企業必須謹慎操作,確保工時的調整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得到相應的批准。
-勞資-變形工時-排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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