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何時請完?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婚假並非只能在結婚日當天或當週請畢,而是有明文彈性規範可讓勞工視個人需要與雇主協調彈性安排,最長可達結婚前10日至結婚後一年內,無須一次休畢,亦可拆段請領;但起算日為結婚日前10日之安排易生誤解,務必事前確認登記日期並與雇主說明,亦提醒雇主依法受理婚假申請,尊重勞工婚姻生活與家庭安排權益。婚假雖短,但意義重大,正確理解法規才能讓婚姻喜事圓滿,也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假何時請完,是許多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勞工朋友常常感到疑惑的問題,尤其在工作繁忙、婚禮籌備期壓力龐大之下,更希望能合理安排婚假時間,既不影響工作,也能善用法定權益。
依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這是法定明文保障的假別,亦即婚假共八天且應發給全薪,雇主不得任意刪減、要求補班或以其他假抵充。
至於婚假何時請完?是否要一次請完?可否延後使用?過去因規範未盡清楚,實務常見爭議,但自勞動部於104年10月7日勞動三字第1040130270號令明確解釋後,婚假請領時間已有較明確的規定。依該解釋,婚假可自「結婚日前10日起」開始請領,至「結婚後3個月內」請畢;若經雇主同意,更得於「結婚後1年內」請完,這代表勞工若能與雇主協調順利,最多有1年內的時間可彈性運用婚假,且不以一次請畢為限,可分段申請,例如結婚當週請3天辦婚禮與宴客,日後再請5天辦蜜月旅行,均屬合法。這項政策變革在實務上產生極大幫助,過去不少勞工被迫在短時間內請完婚假,難以安排婚禮與度蜜月行程,導致婚假與私人行程衝突,形成實質保障落差,如今有此解釋令,婚假運用更具彈性,兼顧工作與家庭需要。
然而,該函釋也需特別留意一項細節:婚假的起算點是「結婚日前10日」,而非「結婚日」當天。例如若勞工登記日為10月18日,則最早可於10月8日開始請婚假,而整體可請領期限為至翌年10月17日止(需雇主同意者)。這種起算點非自結婚日而是往前推10日的設計,常造成誤會,勞工若誤以結婚日為起算,安排請假可能發生逾期爭議,導致婚假被駁回,勞資雙方產生不必要紛爭。
因此所有準備請婚假的勞工,一定要事前確認結婚登記日,並明確與雇主協商婚假起迄與分段請假方式,保留書面紀錄,如請假單、電子郵件紀錄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至於婚假申請的證明文件,一般可提供戶籍謄本(註明結婚登記)、結婚證書或雙方喜帖作為依據,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但不得以瑣碎理由無故拒絕請婚假或擅自要求補班或以特休、事假抵扣,否則將構成違法,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事實上,婚假是屬於與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假別,與產假、喪假等同屬於人格性保障假,勞動部與法院實務亦多認為婚假之保障性質強,不得以企業營運為由予以剝奪或削減。
舉例來說,若勞工於7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假可於6月21日至10月1日間請畢,但若雇主同意,最遲可延至隔年6月30日止,這段期間內婚假可一次請完、亦可拆段請領,甚至可依工作性質與婚禮行程調整為分批方式。例如先請2天佈置婚宴,2天度蜜月,剩下4天待旅遊旺季再請,用法極具彈性。若雇主因未清楚了解規定而強迫員工當月請畢婚假,將違反上述函釋精神,勞工有權提出行政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
另值得注意的是,婚假適用對象不限初婚,復婚亦可請領,亦不限定結婚形式為宗教儀式或宴客,只要是依法完成結婚登記之正式婚姻,即得請領婚假。就性別平等觀點而言,不論男女勞工皆享有同等婚假權益;就配偶性別而言,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實施同性婚姻後,已具正式配偶身份者同樣享有婚假之請求權,不得因同性身分而遭差別對待,否則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勞資-工時-請假-婚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瀏覽次數: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