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一直請病假,雇主可要求勞工留停,否則就走人?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有請病假之法定權利,未住院者一年內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合計一年為上限,超過後雇主可要求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最多一年。勞工若病假已用盡仍未復工而未申請留停,雇主可視為曠職予以解僱。惟雇主不得在病假期間內強迫留停,更不得任意拒絕勞工病假申請。雙方應本於法令規範與誠信原則,配合制度運作,並透過明確制度設計、溝通程序與合理證明文件,維護勞資關係之安定與合法性,才能在保障勞工健康與兼顧企業營運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長期請病假,雇主是否可要求其留職停薪,甚至進一步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工請假權利與雇主管理權限之間的平衡。
依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療或休養者,可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二者合併計算仍不得超過一年。此規定為勞工在法定期間內請假之權利,屬於「當然請假權」,雇主不得無故拒絕。然而,若勞工請假超過上述法定天數,雇主即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仍未痊癒者,始得進入留職停薪階段,此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換言之,雇主不能在勞工尚未用盡法定病假之前逕行要求其留職停薪,亦不得剝奪其行使請假之權利。惟病假期滿後,若勞工未主動提出留職停薪申請,雇主可依照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請假制度之規範,要求勞工進行留職停薪申請,否則視為曠職,進一步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此外,實務上有雇主以「公司忙碌」或「排班困難」為由拒絕勞工病假申請,此做法已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即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但無權任意否准。
只要勞工能提出正當醫療需求並有相關醫療證明,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病假申請。此乃保障勞工健康權重要制度。倘若勞工因安排手術而需長期療養,已屆法定病假日數上限,則雇主得依前述第5條請求勞工申請留職停薪。
留停期間原則上雇主不須支付工資。惟若勞工不配合申請或未提供證明,仍持續不出勤,則屬未經核准而不出勤之事實,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之規定,行使解僱權。
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並避免爭議,建議雇主應訂定明確請假與留職停薪作業規範,包括病假申請程序、所需文件、病假用罄後之處理機制、留停申請方式與期滿未復工之處置原則。勞工則應主動配合制度,妥善申請病假並提供診斷證明,病假屆期前若仍需療養,應主動提出留停申請,避免陷入曠職爭議。
又因部分勞工誤認留職停薪為雇主權利,事實上依規則第5條之文義,留停為「得予」處理方式,即雇主在合法病假用盡後,得依個案情況及營運需要,決定是否准予留停,非為義務。若雇主因人力調度或組織需求無法再予保留職位,亦可拒絕留停申請並依法終止契約。唯此等處理仍須依誠信原則審慎進行,並給予合理緩衝與說明期,以避免遭認不當解僱或違反誠信原則之嫌。
-勞資-工時-請假-病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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