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直病假,實務上該怎麼處理?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病假請領之核心問題在於「有無必要」與「是否依規定請假」,若無醫療證明,企業可視為未依程序請假,進而認定為曠職,適用勞基法第12條第6款終止契約。雇主應確保請假規則完備、公告並落實執行,並於病假超時、文件未備或聯絡失敗時,依法提報、發函並記錄處理流程;勞工亦應自我保護,妥善請假、提供證明並保存證據。唯有雙方各自盡責,勞資關係始能穩定,避免不必要之訴訟風險與勞動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一直請病假且無醫療證明,實務上如何處理,關鍵不僅在於請假天數,更在於病假的「必要性」與「證明性」,而這正是勞資雙方最常發生爭議的源頭。依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或疾病請病假時,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同樣不得超過一年,若有癌症或安胎之特例者,雖未住院仍視為住院處理,至於30日內之病假仍可領取半薪。
但法條並未規定請病假必須有診斷證明,然第10條賦予雇主權利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在實務運作上,如請假期間較長、頻繁或有重大影響者,公司定期要求就診記錄、診斷證明屬合理作法。當公司面臨員工長期請病假而未附證明時,首要確認公司內部是否有明訂請假制度,是否有要求附診斷證明、申請流程、通報時限等,因為依據勞基法,事業單位30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若未有明確規範,將不利公司日後主張解僱或處分的正當性。
面對員工請病假,公司卻無法確認員工健康狀況,此即顯示企業在病假管理及請假規則方面存在疏漏。第一步應要求員工提出完整之就醫資料,包括就診紀錄、診斷證明書或病歷摘要,並以書面發函或存證信函通知,如未依限補交,將視為曠職處理。若仍無法掌握員工狀況,企業可派主管或人資部門人員前往探視,瞭解其實際健康狀況與復工可能性,同時也是展現關懷與盡職之行為,有助於日後法律攻防之立場。
假如員工無法清楚說明請假理由,也不提供就醫證明且拒絕與公司溝通,其行為可視為未依公司程序請假,若累計曠職達三日以上,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公司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應注意,公司必須自知悉曠職起30日內為之,並保留相關紀錄以資佐證,包括請假紀錄、通聯紀錄、考勤資料及存證信函。
此外,本案也凸顯另一重要議題:公司應主動建立完善的請假制度,不論規模大小,皆應明訂請假類型、證明標準、申請流程及未依規定請假之處理程序。對於員工請假三日以上者,建議明定須提出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並設有主管核准與追蹤機制,避免員工濫用病假權利。同時,病假申請程序應納入雇主評估其「必要性」之空間,必要時可要求複診、追蹤或轉介至特約醫療機構,尤其針對精神疾病、無法行走或聲稱重大傷病者,更需審慎處理,避免不當補償與資源濫用。若病情確實重大,經醫師評估可提供「停職留薪」制度,讓員工安心休養,同時保留其復職權利與保險連續性。
而在員工立場方面,若遭逢身體不適需請長假,務必保留就醫單據、診斷證明、開藥紀錄及與公司請假之通訊紀錄,勿僅以口頭通知處理,以免日後遭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時無從舉證。建議勞工於請假當日透過LINE、email或簡訊明確通知主管,並儘速補送診斷資料,同時主動說明後續療程與預計復工日,展現誠意與負責態度。若員工有誤會公司請假規則,例如誤認週末可合併計算、或錯估剩餘病假天數,也應與人資或主管確認,避免自誤。倘若員工認為解僱不當,應先調閱公司規章與請假資料,評估解僱之合法性,若無工作規則或規定模糊,解僱效力將受影響,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聲請調解。
另外,針對病假薪資爭議,依現行規定,病假30日內給半薪;超過30日部分則無薪。但實務上許多勞工對「半薪」定義模糊,常誤認應支全薪或擁有完整補償,因此無論勞工或雇主皆應清楚認知病假薪資之計算基準與給付時點,以避免誤解。公司則應主動列印考勤紀錄、e-mail對話、病假扣薪計算表等,作為日後稽核依據。
實務上,病假之濫用與管理漏洞常為勞資糾紛之來源,尤其當請假時間接近30日或出現多次連續請假時,更應建立預警與監控系統,定期交由人資審查,並記錄每次請假起訖日、附加文件與主管核准意見,必要時建立病假評估小組,針對重大或頻繁請假進行檢討。另可鼓勵員工使用特休假、事假與補休作為短期替代,減少病假依賴。公司亦可透過健檢補助、彈性工時與遠距工作安排,減輕員工請假壓力,進而提升整體健康與出勤率。
-勞資-工時-請假-病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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