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召是公假嗎?可以用特休抵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勞工遭遇主管要求以特休請教召,應立即提出疑義並主張依法請公假,並保留召集令、請假紀錄、對話紀錄等資料,如企業堅持錯誤作法,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工會與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最重要的,是希望企業與主管意識到,尊重兵役義務與法定公假不僅是對國家制度的支持,也是對員工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與尊重。讓每位服義務役或後備役的勞工,在接獲召集時能安心履行任務、無後顧之憂,這才是企業善盡社會責任與依法經營之真正表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教召是否為公假、能否用特休抵充,從法律規定來看其實非常明確,答案就是教召屬於依法應給予之公假,不能以事假或特別休假取代,雇主若要求勞工以特休抵教召,不但違反法令,甚至還可能構成短付工資的違法行為,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罰。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73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應視為公假,並應核予往返實際所需之交通時間。」再對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6年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所明示,教召不僅為公假,且公假之假期應含合理路途時間、不得併入其他假別扣除工資。
進一步依據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可見凡屬依法執行的兵役義務,均應給予公假並照發薪資,企業不得要求勞工以特休、事假、無薪假或任何名義扣除假期,更不能要求員工補班、調移或責令其找人代班,否則即屬違法。
有些主管或人資人員因不熟悉法規,甚至會要求員工於接獲教召命令時,先提出特休假申請,或要求「彈性上下班調補回來」,這些做法不但無效,更可能構成勞工權利的剝奪。員工若接受此安排,實際上是損失原本依法應享的兩種權利:第一,損失五天應享有的帶薪公假,第二,白白耗用自己可自由安排的特休假。以一名年資五年以上勞工而言,特休每年15日,若其中5日被迫用來「抵教召」,實際上只剩10日可運用,等同於雇主非法侵占特休假權益。這不僅侵害勞工休息安排的自由,更違反勞基法第38條對於特別休假的規定。依據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之日數屬勞工法定權利,其排定權屬於勞工,雇主僅得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與勞工協商時調整,不能片面要求或限制,更不能與教召期間重疊併計。
更嚴重的是,雇主若要求員工於教召期間請特休,並因此未支付公假薪資或抵扣特休假,違反勞基法第79條,主管機關得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過往已有企業因此遭勞工舉報,並被勞動檢查機關開罰之案例,可見實務上此問題絕非偶發或學理爭議,而是必須正視的違法風險。此外,雖然有些企業會主張「人力調度困難」、「作業無法中斷」作為不給予公假的理由,但法律上兵役為國民基本義務,依法召集不得拒絕,企業應自行負擔因此產生之人力空缺問題,不能轉嫁給勞工承擔。教召所涉人員若因企業壓力而無法如期報到,甚至有可能構成違反兵役規定,導致員工面臨法律責任與國防部門之制裁,其風險遠遠高於企業的不便。
正確作法應為:當員工收到教召通知公文後,應主動持正本向人資部門或直屬主管提出請假,並以「公假」名義完成申請手續;人資應查核召集令正本影本,記錄假期起訖及召集單位,並明確標示該期間內薪資照給、不得扣薪、不得以其他假別抵充,且該公假日不得列入考勤扣分或績效評比,亦不得視為缺勤或曠職。如遇需補交報到證明、退伍證明等文件,可於員工返隊後補提,企業亦不得因形式文件瑕疵扣發工資。有些主管可能出於不解或便宜行事,誤認「只要員工自己願意用特休就沒問題」,但法律權利原則上屬不得拋棄性質,若勞工係基於壓力、自願或不理解法令誤用特休,仍可事後主張該特休應撤銷並回復為公假,並請求補發工資與追回假期。
勞工也應學會辨識自身權利,不盲從、不放棄,透過學習與主張,讓法定假期落實於日常工作生活之中。一個錯誤的指示,可能讓你損失雙倍的權益,而一個正確的觀念,則能讓你在面對工作與義務時,站得更穩、更有保障。
-勞資-工時-請假-公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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