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雇主不方便時任意排定「特別休假」,這時雇主要如何處理?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特別休假之排定由勞工主導,雇主無法強制更動或拒絕,但透過制度面、獎勵面、管理面等措施,企業仍可在合法框架下提升排休的可預測性與人力調度彈性。雇主可定期提醒勞工休假,並設計合情合理之彈性請假機制,如需提前提出申請、主管核可制、假期輪流排定等方式,搭配獎金制度、績效獎勵、或年終考評加分等誘因,促進員工與企業在休假安排上達成共識。同時,雇主應避免在制度上設下變相限制休假之條件,如嚴格限制排假月份、設定排休人數上限未具備彈性替代方案等,否則可能被認為違反勞基法精神,屆時不僅需給付未休假工資,亦可能因勞工申訴而遭主管機關糾正或處罰。最終目的應在於維持勞工休假權益與企業營運之均衡發展,營造制度明確、執行合理、管理透明之假勤文化,方為雙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明文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處連續服務滿一定年資後,依法享有特別休假日數,並明確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也就是說,特別休假屬於勞工的法定權利,其使用時間理論上由勞工自行決定,雇主不得任意限制或拒絕。然而,法條中也規定雇主若基於企業經營之急迫需求,或勞工本身因個人因素需要調整排定時間,雙方得協商調整排休安排,顯見雖然特休排定權在勞工,但並非絕對排他,仍需在合理情境下進行協調。
 
然而在實務上,常發生勞工於企業最繁忙或人力緊繃之時請特休,使得雇主感受經營壓力,此時即衍生出勞工雖有法律排休權,雇主卻難以有效管理排班的衝突問題。基於此,許多企業嘗試設計獎勵制度,例如提供「未休特休獎金」、「特休換現金」等彈性措施,引導勞工於較無影響時段休假,或鼓勵延後請假甚至放棄請休轉為金錢給付。雖然法律並未強制勞工一定要在雇主允許的時段休假,但雇主可透過激勵誘因而非懲罰機制,達到人力調度與勞工權益的平衡。
 
勞基法亦規定未休之特休假若屆期未休,雇主應以工資計算結清補償,且此項給付不得遞延除非勞資雙方明確合意。這項設計保護勞工免於特休假被架空,同時亦激勵雇主積極管理休假制度,以避免負擔額外薪資。至於勞工若因個人事由隨意排休,甚至在對企業營運構成重大困擾時提出休假申請,雖雇主原則上無拒絕權限,然可依據企業內部的假勤制度或排班原則加以引導,亦可於考績制度中增列正向獎勵,如「配合排休加分」而非「不配合扣分」,法律明文禁止對請特休勞工作為考績不利因素,但未限制雇主獎勵配合者,故從獎勵而非懲罰的方向管理特休行使行為,是較為穩妥的制度設計。
 
另一方面,在特別休假起算制度方面,雇主與勞工可約定為歷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制等,但不得低於法定周年制標準,亦應明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避免因起算點不同導致雙方對休假期日認知落差。此外,105年修法後已明定未休畢之特休須結清,並應記載於工資清冊及書面通知,且勞工若主張休假權利時,舉證責任由雇主負擔,強化雇主對於勞工休假資訊之管理與提示義務。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排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