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也有特休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工讀生即使為部分工時型態之勞工,仍應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按比例或實際狀況給予特別休假,不能因其工讀性質或非全職身份而排除適用。雇主應依工讀生之實際工時、出勤日數,計算其應得特休日數,並確實告知、排定與補償,否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讀生亦應主動確認自身年資與出勤狀況,計算應得特休,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透過明確的休假制度與合規的管理方式,不僅能保障工讀生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雇主建構穩健的勞動關係與職場文化。
律師回答:
關於工讀生是否享有特別休假權益的問題,首先要釐清的是「工讀生」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並領取報酬者,皆為「勞工」,與其是否為正職或工讀、是否具學生身份無關。
因此,只要工讀生與雇主間有真實的勞動契約存在,依法即屬於勞動基準法所保護的對象。工讀生通常採用部分工時工作型態,即所謂「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其工時未達全職標準(每週40小時),但其勞動權益不因此減損。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其標準為: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十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日,最多至三十日。該條亦明定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排定,雇主僅於急迫經營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並應於勞工取得休假權利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排定。對於部分工時工讀生而言,
雇主應依其實際工時與全職工時之比例進行特休假換算。舉例而言,若全職員工每週工作五天、每日八小時,總計四十小時;而工讀生每週僅工作十小時,則其工時為正職的四分之一,故在年資滿六個月依法應得三日特休者,實際可依比例享有三日乘以四分之一,即0.75日之特休。又如年資達一年則應得七日特休,比例後為七乘以四分之一,為1.75日特休。若計算結果有不足一日之部分,可由勞雇雙方協議轉換為時數或以等值工資補償,但不得剝奪勞工休假權利。
特別要注意的是,若工讀生雖屬部分工時,但其每週出勤日數與正職員工相同,僅每日工時較短者,則不應再依比例換算,而應給予與正職相同的特休日數。如勞工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僅為每日工時較短者,應視為享有完整出勤義務,其特休日數即不得再依工時比例折減,雇主仍應給予法定日數之特休。
此外,工讀生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完之特休,雇主依法應發給工資,其計算標準為未休之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若為計時工讀生,則以其特休日原應工作時數乘以每小時工資計算;若為計月制者,則以終止前一月正常工資除以三十為基礎計算一日工資。雇主亦應將所給付特休補償金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此外,特休假係屬勞工之形成權,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請休,亦不得要求其以工資代替休假,除非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實際未休完之特休,始得依法發給補償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予特休或補償,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依法調查與處理。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計算-工讀生-部分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38條)
瀏覽次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