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正職就沒特休?正職、兼職和工讀生的勞動權益都一樣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正職、兼職、工讀生或派遣員工,只要具備勞工地位,依法即享有平等之勞動保護,包括特休假。企業若有意規避義務,或對不同類型勞工訂定不合理規章,將面臨行政處分與勞資糾紛風險。為維護自身權益,勞工應認識自身法定地位與權利,主動紀錄出勤與年資計算;而雇主亦宜建立完善的勞動契約制度,釐清權責範圍,尊重各類勞工之基本保障,以建立永續穩定之勞動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法制的架構下,我們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觀念,那就是在勞動基準法中並不存在「正職才有特休」這種區分。
 
法規中對於勞工的保護並不依僱用的名目、職稱、契約型態(如正職、兼職、工讀、派遣或試用)來決定適用與否,而是以實質上是否「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作為判準。
 
依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第3條第3款亦進一步明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也就是說,不論你是全職、部分工時、打工學生或工讀生,只要具有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就屬於勞工,依法即應受到勞基法的完整保護,包括工資給付、工時規範、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以及特別休假權利等,皆不因身分名目不同而產生差別待遇。舉例而言,若一名工讀生於某商場超市擔任收銀工作,工作安排由店長排班指派、上下班需打卡、工作內容需依指示完成,並按時數領取薪資,則即屬於勞基法所保護之勞工,無論其是否登記為「正職」。
 
就「特別休假」而言,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年資給予特休,最低門檻為「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給予三日」,並逐年增加。因此只要工讀生在同一單位受僱滿六個月以上,即應依其工時比例享有特休。例如正職勞工每週工時40小時者,滿一年應有7日特休,若一工讀生每週工作10小時,則其特休按比例可得7日×(10/40)=1.75日(約為14小時),即便是零碎時數,亦應換算成對應時數休假或工資,保障不減。
 
部分工時勞工,係指工作時間短於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之勞工,常見於服務業、補習班、便利商店、快餐店、家教等行業,工作時間具高度彈性。社會上常有誤解認為部分工時或時薪工讀生不享勞基法保障,事實上乃屬錯誤觀念。只要其勞務具有經濟對價、存有指揮監督關係,就算每日只做2小時,每週僅值班兩日,也屬於勞工。
 
例如某便利商店聘用大學生輪班,若勞僱關係持續且達六個月以上,亦得依比例享有特休權利;如出勤時數不固定,亦應就實際出勤所占比例與全時勞工比較換算特休假。
 
部分工時雖多採時薪制給薪,但與工資給付形式並無必然連結,時薪與月薪之別不影響其勞動權益。常見的迷思是「只有月薪才有特休」,這不僅違反勞基法平等適用原則,也可能導致雇主刻意規避責任。
 
只要符合勞基法第38條規定,不論工時長短或薪資結構為何,皆應按比例給予特休假。勞基法相關施行細則第5條更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即使中間有休學、請假、暫離工作,只要重返同一雇主繼續工作,其原年資也得併計。
 
例如某大學生寒假到速食店工讀,暑假再次返聘並未間斷者,應一併計算其工作年資。針對不足一日特休的部分,實務上常以時數換算方式給予,或以工資方式補償,惟雇主不得逕行忽略或排除此項給付,否則即構成違法。根據勞基法規範,特休假係屬勞工之法定權利,除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之部分得換發工資外,不得強制折現,亦不得逕自取消。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可依法命雇主限期補給,並處罰鍰。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計算-工讀生-部分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2條=勞動基準法3條=勞動基準法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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