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薪資內容,該怎麼辦?

01 Jan, 2010

問題摘要:

關於勞動契約中工資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勞工在保障自身權益方面可能遇到的挑戰,在口頭協議和變動性薪資等情況下,確保雙方對工資內容有清晰的理解和明確的紀錄至關重要。書面契約明確性的優勢無庸置疑,這不僅可以幫助雇主和勞工之間建立清晰的溝通,也為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持。此外,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程序的說明使勞工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依法行事。保留證據、搜集相關資料和及時尋求專業建議是勞工應對可能發生的勞資爭議時的有效策略。對於雇主而言,恪守勞動法規和契約承諾是維護企業聲譽和避免法律糾紛的重要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契約之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不因派遣工、試用工或契約工而有異,雇主不能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蓋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但實務常見的問題是,勞工不知道如何證明雙方議定薪資內容及金額,尤其在雙方是用口頭約定,而每月薪資都不一定,甚或包括交通費用或其他實支實付型的福利亦一併發給。這時候常有認定困難。

 

勞動契約的固定與變更

勞動契約一經雙方同意簽署後,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契約條件,特別是關於薪資的部分。任何薪資的變動都需獲得勞工的明確同意。

 

當然有書面比較明確,勞雇雙方所協議的工資金額是第一份契約上所載金額,如果這是勞工與雇主約定的薪資,雇主即有遵守的義務,縱然雇主管理人事之人(如派遣公司有授權,派遣公司人事管理人確實有權利使用公司大小章)事後把契約上的金額,只要勞工沒有同意雇主這個減少工資的要求,勞動契約的工資內容就仍然是第一次簽約時的金額。

 

口頭與書面契約

實際操作中,口頭契約的證明困難,因此建議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最好有書面形式。如果初期是口頭協議,應盡快將其書面化,以防未來出現爭議。

 

而沒有簽約的時候,其實勞工這裡一定要認為未來一定會發生爭執,尤其,雇主一開始就沒有依勞基法第23條規定第1項規定,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此時為免爭議,勞工開始要積極搜證,如使用薪資袋現金,但薪資袋上無任何字跡,這時候可以請雇主簽章,無法簽章者,可以將現金連帶薪資袋與當日報紙拍照,證明當日所領薪資,並使用錄音方式讓雇主說明計算方式。

 

就算雇主事後拿出其他勞動契約要求勞工簽署,只要勞動契約的內容跟勞工的意願不符,勞工都可以拒絕簽署(如果簽了事後拿來的勞動契約,容易被認為同意後面簽的勞動契約所載的條件)。雇主在簽署後片面在契約上塗改金額對您並不生效力,如您未來得及向派遣公司表示異議,可以郵局存証信函向派遣公司表示不接該塗改。

 

薪資明細的提供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雇主必須提供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方式明細。這樣做可以使勞工清楚地了解其薪資結構和計算方式,包括任何變動或特殊支付的依據。

 

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應可資參照)。

 

該條立法目的在於雇主短付工資等爭議頻仍,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定,其包含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證據搜集:

如果勞工擔心未來可能出現薪資爭議,應積極搜集證據。例如,保留任何形式的薪資支付證明(如銀行轉帳記錄、現金支付的收據)、工資單、契約副本等。如有可能,錄音錄像等證據也能提供額外的保障。

 

至於勞工可以準備的資料,如上班錄影畫面、證明薪資內容、被修改過的勞動契約正本之外,如果有其他同事也一樣被修改工資金額、短發薪資金額,也可以請同事作為人證,更能促使雇主依原先的條件給付工資。另外,如果雇主有堅持只願意給付自行修改後工資,勞工可以檢具相關證據(例如各期契約),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各地勞檢所提出檢舉或提出調解、訴訟。

 

勞工終止契約的權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如果雇主未依契約給付薪資或嚴重違反勞動契約致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再者,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可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公司只給付低於原定工資,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原定工資,雇主如果堅持不同意,並果真以自行修正後工資給付,勞工可以依上開法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或損害結果後的30天內提出,但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則未有此一除斥規定。

 

勞工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並採取適當行動保護這些權利。在簽署任何契約或協議前,最好咨詢法律專家或勞工顧問,確保所有條款都符合法律要求且對自己有利。

 

勞資爭議的解決

面對契約條件遭雇主單方面變更的情形,勞工可以選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向勞動法院提起訴訟或求助於相關的勞工權益保護機構。

 

勞工認為雇主給付薪資不合法或不符合勞工的意思,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提出訴訟要求雇主給付薪資,特別注意的是,千萬不要超過五年的法定工資或資遣費之消滅時效,否則法院可能認為勞工對於減少薪資已經合意,而超過時效之工資亦不得請求。

 

-勞資-工資明確給付-薪資明細-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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