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遇上休息日、例假日怎麼休?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是補休、調移或排班,皆應本於誠信與尊重勞動權益之原則,若勞工因假日安排爭議未能如期享有法定假期,雇主有義務補償損失,否則構成違反第39條工資照給或加倍發給義務,將面臨第79條所定之行政罰鍰。現代企業講求彈性與效率,但仍應以合法為前提,尤其在假日安排涉及加班費、勞動條件、健康保障與工作權益等層面,應更為審慎規劃與執行。勞工亦應瞭解自身權益與相關法令,適時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在休假制度逐步完善之下,唯有落實法令精神與實務對話,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勞工權益與企業穩定發展之雙贏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休假日遇上休息日或例假日,該怎麼休?這是許多勞工與企業在安排假期或碰到國定假日時常見的實務問題,為釐清相關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及實務運作原則,對此議題重點在於勞工權益不可少及任何調整需要勞工事前同意。
首先,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屬於法定的強制假日,不能安排勞工上班,若因行業性質等原因需變更正常工作時間,則得依第30條至第30條之一進行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安排,但仍須在期間內滿足休假日數。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則視為延長工時,應給付加班費;若為例假日工作,則屬違法,僅限突發事變或天災等緊急狀況才可例外允許。
其次,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如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資皆應照給;若雇主與勞工協議於休假日出勤,則應給付雙倍工資。因此,當國定假日(如元旦、行憲紀念日、端午節等)正好落在休息日或例假日,便產生「重疊」問題,按現行法制精神,此時應「補假」一天,以維持勞工原本可享有的休息權益,這點在實務運作上已廣為接受且無太大爭議。
舉例而言,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適逢星期日,則不論當日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皆應安排補假一日,此為「補假」機制,而非折價或以其他方式取代。再者,若企業屬輪班性質行業,例如醫療、飯店、零售業等,可能面臨國定假日當天為個別勞工之「排定工作日」之情形。
此種狀況下,國定假日並不因個人工作排班而失效,仍須給假或補假,惟企業可透過排班制度預作調整,前提為排班表須事先訂定並公告,明確界定當月每位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並載明國定假日如何處理,方能避免爭議與違法風險。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更換班次須給予11小時之休息時間,因此如欲調動排班、調移休假亦須符合該最低休息標準,保障勞工健康與勞動條件。
另有一種常見情形是「預先調移假日」,例如企業規劃員工旅遊而安排連休三天,便會與員工協商使用特休或補假來延長假期,如此操作在合理安排下並無問題。惟需注意,此類調移應事前完成協議、明確載明於公告或行事曆,並保有書面紀錄,以資憑據。倘若六月三十日為原本之工作日,但因預先調移為補假日,且有明文記載,則當日即視為合法假日;反之,若無適當程序而擅自改動行事曆,則仍屬工作日,員工未出勤即可能構成曠職或請假之處分。
企業若擬調移假日安排,應注意以下三項實務重點:一、年度行事曆要提前公告並具明確性,載明各月休假日安排及調移方式;二、任何調移都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包括補假方式、適用對象與期間;三、調整結果應公告並通知員工,並得依事業規模報主管機關備查(如雇用勞工30人以上),以符合勞基法第36條第5項之規定。
實務經驗,許多爭議即發生於未明確公告、排班模糊、補假機制不明,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或企業遭處罰。勞檢機關於勞動檢查時,常會要求企業出示排班表、公告紀錄與員工簽名紀錄以確認是否依法辦理調休,因此企業應積極落實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與勞工之間溝通透明且程序合乎法令。
-勞資-工時-休息日-一例一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勞動基準法第34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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