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無預警通知不勝任工作要求我離職,該如何處理?

01 Oct, 2009

問題摘要:

對於面對被解雇的情況,掌握權利、收集證據、尋求專業協助、以及考慮未來職業規劃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驟。這些步驟可以幫助勞工在面對困難時保護自己的權益,並且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案。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確保自己了解勞動法規定,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這對於確保自己的利益至關重要。同时,考慮到職業未來的規劃也是很重要的,這可能是個人重新評估自己的職業目標和路徑的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這是很多人問的問題,問題情境通常是「我今天下班忽然接到經理通知 叫我明天不用去上班,理由就是我不適任」當然背後理由更多或許是經理不喜歡我,或者是公司新舊派鬥爭,還是我要求放特休假,結果總是千篇一律,今天告知我考績差,沒有告知我那裡需要改進,就直接要我走,這時作為勞工的你,該怎麼辦?

 

了解自己的權利

首先,了解勞基法對於資遣的相關規定,尤其是資遣費、預告期間的計算方式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重要性。資方要以勞工不勝任工作要資遣勞工,就是勞基法第11條規定第5款,不管什麼具體理由,依法就是依照員工的工作年資來決定預告期間的長短,並依年資給付資遣費,公司同時依法也要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這個是可以讓在失業期間還有失業保險金可以領,而且也是證明公司是資遣而非自己要離職,至於其他自請離職或其他與非自願離職相悖的書面文件,如自請離職申請書,千萬不要隨通簽。

 

收集證據

其他,如果進一步要爭取回復工作權,此此時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法定事由,甚至保全所有與此相關事證,其中工作不勝任就是勞基法第11條那5種事由,就是所謂不適任,不適任基本有二要件,主觀上及客觀上不勝任,前者涉及員工態度是否願意忠實履行勞務,後者是員工客觀上表現,是否符合公司要求,而公司要求僅須與經營必要性相關者,勞工必須要服從,縱認公司要求超過自己能力,但祇要是正當要求,勞工當然必須接受,除非要求涉及違法顯然不當的指示部分,換言之,勞工無法達成公司要求反而是正當的。

 

無論如何勞工態度符合勞動契約本旨就是要求員工有沒有消極不願意工作,客觀上表現就是要看員工有沒有明顯偏差或成績落於均標,最後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雇主要給勞工教育及改善機會,甚至積極協助勞工改善,方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尤其實務上對於涉及資深勞工解僱,通常對於勞工會採取有利的看法,畢竟勞工在公司服務這麼久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若小小一個錯就解僱或疏怠就解僱,未免不盡情理人情,但資深不是特權,僅是資深勞工,雇主必須給予比較多的機會改正。

 

總歸一句話,以上都是要看個案而定,當然勞工自我衡量過後並沒有公司說的那一種不適任的狀況,那你可以主張公司的資遣無效,你的勞動契約還有效存在,這期間的工資還是要照付,前提除了向跟公司表示不服表示外,更重要的是以言語或書面表示要提供勞務之意思。

 

但案件審理重點是證據及證人,證據最好是客觀上證物,就是錄音或錄影,可以證明真正解僱的原因,真正理由不是勝任而是其他雇主恣意的理由,此時勞資雙方關係難免會陷於不確定性,因此對於雇主而論,事前取得不勝任工作及就指正過程予以保全事證,以利於未來訴訟主張,是件重要的事情。

 

因之,保留所有與工作表現、經理的溝通、以及任何可能影響資遣決定的相關文件或通信紀錄。如果有同事能作為證人支持你的情況,也應該考慮收集此類證人證詞。

 

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文件與尋求法律協助

如果與雇主的溝通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可以考慮透過勞工局或法院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法律途徑可以幫助你爭取到應有的補償和權利。此時如果被要求簽署自願離職申請書或其他可能損害你利益的文件,應拒絕簽署。

 

這時聘請勞工法律專家或律師,以獲得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協助。律師不僅可以幫助你了解自己的權利,還可以在必要時代表你與雇主進行談判或進行法律訴訟。

 

每個人的情況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重要的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採取行動。在進行任何重要決定前,獲取專業意見總是明智的選擇。

 

但最重要問題是,這樣的公司,你還能繼續待下去嗎?你得問問你自己之後,再來決定策略,不知道如何決定策略,花點小錢問有經驗的律師,相信對你會比較好。再來就是找當地的勞工局詢問,並直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找律師打官司。

 

在處理當前情況的同時,也要考慮自己的職業未來。無論結果如何,思考自己是否還想在同一個行業工作,或是想要轉換跑道,甚至可能是時候考慮自我提升或進一步教育。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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