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加班了嗎?加班費如何計算?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加班費的計算必須先釐清是否超過正常工時,是否屬於平日、休息日、例假或國定假日,並依不同加成標準計算。雇主在加班安排上應依法辦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程序確認,並應備置與保存出勤紀錄五年,依法記載至分鐘,否則一旦發生爭議,不但加班費需補發,更可能面臨勞動檢查與刑責。而勞工如有加班情形,亦應保留打卡紀錄、通訊紀錄、任務交辦紀錄等佐證,以利事後主張權益。勞基法第35條設定了勞工每四小時至少休息三十分鐘的最低標準,並非限制雇主給更多休息,但若雇主主張可從工時中扣除該段休息時間,就必須確保該休息是真實存在且勞工在其間可完全自主,否則不得列為非工時,也不得藉此損害勞工的工資與健康權益。工時是依法可支配的勞務時間,而非表面安排下的不合理壓榨,真正的休息,應該是自由的、不受拘束的,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扣除休息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你今天加班了嗎?加班費應該怎麼算?這不只是每個上班族關心的問題,也是勞動權益保障的核心。
我是正常工時、變形工時還是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這就是所謂的「正常工時」標準。只要工作時間超出這個標準,原則上就構成加班,也就是「延長工時」,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工資。而所謂加班費的計算,則需視加班的時段與情況而定。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即使經過合法程序延長工時,也有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不得逾46小時的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最多可達54小時,但每三個月總計仍不得超過138小時。違反者不僅違法,也影響勞工身心健康。
加班的前提是有超過正常工時,但在某些行業中,「正常工時」的認定也可能會不同。這時就必須提到變形工時與責任制的問題。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與第30之1條的規定,變形工時可以讓每日工作時間或每週工時作彈性調整,例如兩週、四週、八週或一個月內安排工作時數,雇主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不得讓每日超過10小時、每週超過48小時,且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若勞工與雇主雙方有協議每日工作時間為六小時,則每日超過六小時部分就屬於延長工時,可請求加班費。
再談責任制,亦即勞基法第84-1條所指的「特殊工作性質之勞工」,如保全、業務、駐點人員等,這類勞工的工時、休假由雇主與勞工另行約定,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舉例來說,保全人員每日工時為10小時,經核備為其正常工時者,則每日10小時內不算加班,僅超過10小時才計入延長工時。
什麼是加班?
加班的法律計算雖然清楚,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常見問題,例如:「雇主要求我加班,我一定要配合嗎?」原則上,雇主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得強迫勞工加班,即使經過合法程序,勞工仍有健康或家庭等正當理由可拒絕加班;若雇主以解僱相威脅,則屬違法,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
此外,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雇主必須每日逐筆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若雇主將午休或其他休息時間一律自動扣除為非工時,但事實上勞工於該時段仍從事勞務或受其指揮監督,即屬違法紀錄。此類情形一旦發生勞資爭議,舉證責任將由雇主承擔,須證明該時間屬真正休息,否則將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勞工可依法主張工資或加班費。
此外,若勞工是因工作做不完而自動加班,卻未經主管事前核准,是否仍可請求加班費?實務見解與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只要勞工有打卡記錄,即推定為雇主同意的出勤時間,雇主若認為勞工只是自願留在辦公室,應提出反證,例如監視錄影、主管紀錄等,否則該時間即推定為工時,勞工可主張加班費。雇主在此有舉證責任,不能僅口頭否認。實務上許多雇主誤以為「沒簽加班單就不能領加班費」,實際上法院多認定,只要能證明雇主知情或未明確反對,仍應支付對價,否則即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甚至構成拖欠工資罪。
要扣休息時間?
在工作時間計算上,許多勞工經常忽略「休息時間」是否應計入工時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工作四小時以上,雇主應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這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雖然雇主可以提供更長的休息時間,例如一小時午休,但若該段時間符合「真正休息」的性質,即勞工可以自由支配、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則該段時間可以從工作時間中扣除,並不屬於工時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雇主表面給予休息,但實際上仍要求勞工於該段時間內值班、留守、候命、輪值電話、隨時待命或從事準備性質的勞務工作,即便勞工沒有實際工作,這樣的休息就不算是真正的休息時間,依照法規仍應視為工時,不得從上班時間中扣除。例如某企業提供一小時午休,但在這段時間內要求員工輪流接待客戶、接聽公司電話,或不得離開工作場所,就屬於「形式休息、實質工作」,即不符合第35條規範。
法條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勞工的身心健康,避免過勞情形發生,因此對於休息的性質有其明確要求:必須是不受雇主指揮、自由活動的時間,否則不得作為工時扣除依據。若勞工遭要求在休息時間內仍進行公司安排事項,例如參加會議、準備文件、整理設備、候命待命等,即屬於實質工作,不論該段時間雇主是否支付工資,法院均可能認定該段時間為工時。
尤其在法院實務判決中,對於休息時間是否真正自由具有實質審查權,不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上是否標註「午休」作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觀察勞工在該時間內是否能自由離開工作場所、從事個人活動、是否負有待命義務或實際提供勞務。若雇主在休息時間限制勞工行動自由或加以管理,縱使勞工未實際執行職務,亦屬於受支配狀態,應記為工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本質上具連續性或緊急性,例如醫療照護、警衛、運輸業等,依第35條但書規定,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不必固守每四小時一休三十分鐘的方式,但仍必須確保勞工在每日工時內實際享有合理的休息,並非無條件免除。此種彈性設計旨在兼顧行業特性與勞工權益,但不意味雇主可任意延長不休,或以「休息中仍須待命」來掩蓋工時。
實務上也發現不少企業將休息時間設於班表中,但未實際安排,使勞工長時間連續工作無休,這樣的安排雖看似合法,實際已違反立法原意,主管機關查核時亦可能開罰。因此雇主如欲在工時計算中扣除休息時間,務必確保該段時間屬「真正休息」,即勞工不受支配、可自由活動,否則應列為工時,不得據以減少工資或逃避加班費責任。而勞工若認為其名義上被安排休息時間,但實際仍須工作或無法自由離開職場,應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工作紀錄、主管指示、即時通訊紀錄、打卡紀錄等,以備日後主張工資或加班費之依據。勞工局亦鼓勵勞工如發現長期無法休息,或雇主以休息為名逃避加班費給付,可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啟動行政調查程序。
加班費如如何計算?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平日延長工時在兩小時以內的部分,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工資;超過兩小時的部分,加給三分之二工資。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應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工資,兩小時以後則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依同法第39條規定,若是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更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舉例來說,若某員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每日工時為1200元,在禮拜三加班兩小時,則加班費為150×4/3×2=400元;禮拜四加班四小時,其中兩小時為150×4/3×2=400元,後兩小時則為150×5/3×2=500元,加總即為900元。因此兩天加班總計可請求1300元,週日上班1個小時就可以領1200元(8小時內均是領一日的薪資)。
此外,上開加班費可以用補休制度替代,依勞基法第32之1條規定,若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則可依法換補休,但補休應與實際加班時數相符,且應於雙方協議期限內使用,否則雇主仍應依當日加班標準給付工資,不得以補休制度為由,逃避加班費責任。
只要你今天工作超過了「正常工時」,不論是自願還是被動,在法律上都可能構成加班,只要符合延長工時的要件,你就有依法請求加班費的權利。這不只是多領幾百元的問題,而是每一位勞工依法應有的對價保障,任何雇主不得以公司制度、文化壓力、主管否決或責任制為由任意規避。加班,是工作之外的額外投入,加班費,則是這份努力最基本的法律補償。了解你的權利,才能確保你辛苦付出後不再落空。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休息-變形工時-加班費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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