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開早會叫員工參加,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老闆要求員工參加早上七點的早會,即使每週僅一次,也屬正常工時以外之延長工時,依法即為加班,員工可主張加班費。公司不得以「必要付出」或「團隊文化」為由否認工時性質,亦不得因員工未參加早會而扣發薪資、獎金或視為曠職。雇主如不給付加班費或實施不當處分,不僅違反勞基法,亦將面臨行政處分與司法風險。對勞工而言,應善用勞工局、工會與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並建立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存每次早會的出勤紀錄、任務交辦紀錄、訊息通知及群組公告截圖等證據。勞動關係應以平等與尊重為前提,合法加班應合理補償,而非隱性剝削的工具。企業唯有建立透明清晰的工時管理制度,尊重勞工的時間價值與勞動尊嚴,才能永續經營並獲得勞工的真正支持與投入。加班的本質是雇主向勞工取得額外勞務,因此任何形式的強制性會議,若發生於正常工時之外,皆應依法給付報酬,而非以制度性默契掩蓋法律義務,否則終將因勞資信任破裂與爭議升高而得不償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職場實務中,「老闆要求員工參加早會」是否構成加班,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是許多上班族經常面對卻難以據理力爭的議題。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的勞務行為,即屬「延長工時」,不論是否發生在下班後、例假日或是上班前,只要是由雇主指揮命令並要求員工實際參與的工作,皆應依法計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
因此,當公司規定員工每週一早上七點必須到場參與早會,而原本上班時間為早上八點,這一小時即屬正常工時以外的「延長工時」,亦即加班。若雇主未給付加班費,即屬違反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將面臨行政處罰,勞工則得主張該段時間之加班工資。
補充來說,勞基法第30條也明定雇主應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因此即便是早會,亦應確實記錄員工到場時間,作為工時及加班費計算依據。
實務上亦有函釋項規範,事業單位若開早會並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即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至於若勞工未參加是否可扣發全勤獎金,則需經由勞資雙方協議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實施。
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至於是否可因一月三次不參加而扣發全勤獎金,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5日台勞動字第5658號函釋)
換言之,若公司主張員工應自發性參與早會,不屬加班,而實際卻有出勤、點名、交辦任務、責任追蹤等管理行為存在,即構成實質工作指揮,雇主不得迴避加班費給付責任。特別是在職場文化中常見的「責任制」或「士氣凝聚」名義下進行之例行性早會、晨會,如無例外情事,仍應受工時管理與加班工資規範。
否則,不僅侵害勞工工資權益,也不利於公司內部制度透明與勞資信賴基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若需延長工時,應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每日延長不得逾四小時、每月不得逾四十六小時,例外經協議者最多至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逾一百三十八小時。而無論是否經協商,只要延長工時即應給付加班工資,其計算標準為:延長兩小時內,加給三分之一工資;超過兩小時者,加給三分之二工資。
因此,即使早會僅一小時,每週一次,仍構成有給加班;每月累積即四小時,雇主應依法給付相對工資。
勞工若因拒絕早會出勤而遭記過、扣發獎金或認定曠職,則雇主已構成不當處分。尤其對於因照顧家庭、交通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提前到場的員工而言,強制參加早會未免顯失公平。此種處分恐違反勞動契約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甚至構成違法解僱。若勞工因此遭不利處分,可向勞工局申訴,或依勞動事件法聲請確認解僱無效、請求復職或損害賠償。
勞工也可提出工時紀錄、公司公告、主管指示對話紀錄或錄音作為證據,證明早會為公司指揮性質的工作活動。
此外,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認為,早會如具強制性質並與日常工作相關,勞工無從拒絕參與,即為加班,雇主不得以「激勵會議」或「自願參加」為由規避勞動義務。
至於公司是否得將早會列為常態工時安排,若確有經主管機關核備調整工時制度,並符合勞基法第30條工時變更規定,始得視為正常工作時間之一部分,惟其前提為不得損及法定工時上限,且需有明確制度、程序合法。不過,多數中小企業或即時調整的彈性安排未經核備,仍視為正常工時外活動,應給加班費。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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