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沒打卡,裁罰有理?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對雇主而言,出勤紀錄不僅是內部人事管理工具,更是符合法律義務與規避法律風險的重要依據。若疏於管理、對異常情況未採因應措施,即便表面設有系統,仍難逃違法裁罰。對勞工而言,除應主動確保個人出勤紀錄正確性,更應知悉自身可依法請求出勤資料並透過法院保障自身權益。最後須提醒,雇主不得以「員工自己沒打卡」為由推卸出勤紀錄之法定責任;只要公司內未落實補正與監控機制,就算員工未刷卡、未申請加班,公司仍可能因記載不實、延長工時未給付而遭裁罰或勞工主張加班費成功。正如本案所示,即便已設系統平台,仍應主動查核並補正異常出勤紀錄,才能真正達成保護勞工、維護勞資秩序的立法意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資爭議中,出勤記錄的重要性無庸置疑,它是判定勞工有無出勤、是否延長工時、工資給付及假別核算的核心依據,因此法律對雇主在出勤紀錄上的義務設有明確要求。當員工未打卡或遺漏刷卡時,雇主是否仍應負責記載與查核,成為爭議焦點。
 
在員工未打卡或未申請加班的情況下,雇主是否仍應負舉證與管理責任,進而說明雇主有無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的行為。此案涉及兩位員工:員工在某月共出現17小時延長工時,但未申請加班,公司亦未給付加班費;員工則在3個月內多次忘記刷退,致使下班出勤紀錄缺漏。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確實記載出勤情形,並保存至少5年。而「逐日記載」不僅止於設置設備,更包含雇主對異常情況(如漏刷)的處理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提供出勤資料或記錄異常,法院可依勞工提出之其他證據(如門禁刷卡、郵件記錄)推認其加班事實,並據以支持其主張。此外,雇主不僅應保存正確的出勤紀錄,也不得拒絕勞工申請閱覽或複印其出勤資料,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工有權申請出勤紀錄影本,雇主不得拒絕;若進入訴訟程序,勞工亦可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相關資料,若雇主拒不提出且無正當理由,法院可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於審理上推定有利勞工之事實。
 
本案核心在於出勤記錄的舉證義務歸屬與管理責任。員工於下班後逗留公司係為私人用途,如使用健身器材,公司有建置加班申請制度,員工並無提出加班申請,且未能證明遭公司壓抑申請,因此不應推論其為加班;員工證稱若申請加班公司多不會拒絕,且留在公司有時確為個人運動使用,法院據此認定不能僅憑上下班打卡時間就直接推斷公司安排加班,因此撤銷員工部分裁罰。
 
但就員工而言,公司雖設有指紋打卡及出勤系統,且表示從未因漏刷而處罰員工,但經訪談人資主管,確認該員經常忘記刷退,且公司內部「較為重視上班刷卡,下班較少注意」,此番表示與勞基法要求雇主逐日記載出勤之義務有所牴觸。
 
公司有建置系統,出勤紀錄,除設有指紋機進行上、下班打卡外,並建置網路平台,員工之出勤紀錄或加班費計算等均能藉由該平台一覽無遺,顯見公司尚有提供其他方式以達到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相同效果。也就是說,雖然公司已建置有系統,但是對於員工漏刷卡等異常情形,仍應有因應的機制,確實補正員工正確的出勤時間,所以這些都沒做到,裁罰自然有理。而且,備置出勤記錄是雇主的義務;出勤記錄是有無給假、工資、有無延長工時最重要的依據,並不是員工忘就可以免責。
 
「行為時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應準備之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確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並須保存1年,俾保障勞工權益。是原判決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後,認定上訴人雖建置刷卡機及出勤系統之電腦平台,惟對於因故未能輸入紀錄於出勤系統之情形(如員工漏未刷卡),仍應有因應之機制,以確實補正勞工實際出勤時間,始得謂已符合法規所謂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之立法目的,尚不得僅以其已設置出勤系統之電腦平台,即認已盡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義務,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員工OOO因未刷退致其出勤情形資料不全,上訴人未予注意,亦無其他資料可查明該勞工實際出勤時間,進而認上訴人違反行為時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1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51號判決)
 
雇主既然建置出勤紀錄系統,仍應對員工未能正常刷卡之情況有補正、稽核及管理機制。否則,雖有系統形同虛設,仍屬違反法定義務。公司雖建置出勤電腦平台,但對於員工漏刷之情況並未進行補正,也未提供可查明實際出勤之其他紀錄,顯未達成記載與保存義務之立法目的,因此裁罰合法。
 
進一步而言,此案具體說明兩個重要法律原則:
其一,勞工未申請加班並不當然排除加班事實存在,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勞工確實從事職務工作,即使未申請,公司仍應給付加班費;反之,若勞工於工作場域內僅逗留或進行私人行為,則不得認定為加班。關鍵在於加班事實之認定,須依具體情境與證據判斷。
 
其二,備置出勤記錄是雇主不可轉嫁之責任。即使員工自己未刷退,雇主也不能完全撇清責任,而應設置輔助機制以補正紀錄,例如事後人工登錄、主管簽核、門禁紀錄比對等,否則即屬違反法定義務。

-勞資-工時-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