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是否為僱傭關係?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的契約關係,若實質具有人格從屬、組織從屬與經濟從屬,即應依法認定為僱傭契約。勞動部此次認定,正是回應現行制度下假承攬問題普遍,並為保障數萬名外送從業人員的基本權益而設,其對平台經營者提出警訊:不應再以彈性、效率為由,漠視實質用人責任與法律規範,否則將面臨勞檢、行政處罰乃至於損害賠償與刑責風險。未來法院與行政機關將如何落實此一政策方向,值得密切觀察,而勞工自身亦應認識與釐清自身權益,善用法律救濟管道,以保障工作安全與應有報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美食外送平台在近年迅速崛起,成為台灣生活型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隨之而來的是外送員工作風險上升,車禍頻傳,甚至發生死亡事故,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一連串的意外事件發生後,勞動部著手進行專案性勞動檢查,並正式認定美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存在僱傭關係,要求業者改善其用工制度,否則將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面對勞動部此項決定,外送平台則發出聲明,主張其與外送員間僅為承攬關係,並強調其提供外送員之福利與保障早已高於法定標準,否認有假承攬、真雇用之脫法行為。然而,從法律規範角度出發,究竟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為何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須從民法對僱傭與承攬契約的區別談起。
依民法第482條,僱傭係指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並受其指揮監督而獲取報酬;而承攬契約則係民法第490條所定,一方須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俟成果完成後才取得報酬。從此可知,雙方間是否為僱傭契約的核心,在於「從屬性」是否存在,即勞務提供者是否受雇主之組織管理與行為指揮,例如是否有固定制服、回報機制、評分制度、懲處規則等。
勞動部此次認定外送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正是基於從屬性的實質觀察:外送員需穿著業者制服、使用專屬外送箱,執行任務時須回報位置與完成情形,且業者透過評分制度控管任務分配與接單資格,實質上對外送員有相當程度之行為與經濟掌控,顯然不符獨立承攬人的法律定位。
若依法定性為僱傭契約,平台業者依法即應負起勞動基準法所課之諸多義務,包括替外送員投保勞保與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支付加班費、提供休假與職災補償等,尤其一旦外送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業者即須依勞基法第59條等條文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再者,從外部關係來看,即外送員在執行任務時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法律責任分配,若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外送員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須與其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合理選任與監督義務。此條文所強調者,為僱主對於其使用人之社會責任與風險控管義務,即便雇主未有過失,也可能基於制度性責任須對第三人負賠償義務。
在實務判斷上,法院認定是否成立第188條的「受僱人」關係,並不完全等同於勞動法上的從屬性認定,其判斷標準較寬,只要受僱人客觀上為雇主所選任、受其指示、提供特定服務予第三人,即可認定存在僱用關係。例如外送員身穿業者制服、載著帶有平台標誌的外送箱,對外表明為平台提供送餐服務之人,第三人自然會將外送員視為平台業者的代表。
因此,在車禍等事故中,法院實務傾向認定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存在選任監督關係,使第三人得向雙方請求連帶賠償。此外,在與外送員的內部法律關係上,若確定為勞動契約,外送員亦可依勞基法第59條主張職業災害補償,包括醫療費、療養期間工資、傷殘補償與死亡撫卹等。平台若未依法提報工時、加保、提供安全措施,除民事賠償外,亦可能面臨勞檢處分與刑責風險。
而平台主張與外送員僅為承攬關係者,實務上亦常遭質疑為形式上承攬、實質上僱傭之「假承攬」模式,即企業為降低用人成本與責任,刻意將實質從屬之人員掛名為自由工作者,從而規避勞動法規範。然而在多數法律糾紛中,法院與行政機關皆採「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從具體工作模式、報酬制度、指揮監督方式等綜合判斷雙方實際法律關係,並非單憑契約標題或自稱關係而定之。
由此可見,勞動部此次明確認定平台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乃立基於具體事實與勞工保護原則,有其法律依據與政策考量,並將對整體外送平台產業產生深遠影響。企業未來若欲採彈性用工模式,應審慎設計制度,確保不違反勞動法令與侵害勞工權益。
-勞資-勞工認定-勞動契約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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