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墊償是什麼一回事?

31 Dec, 2017

問題摘要:

工資保障的制度旨在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及時收到應得的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在公司清算完結後,勞保局可能無法再向雇主追討墊償部分,而需根據相應程序將此列為呆帳損失。這不影響你個人申請的工資墊償,但對於勞保局的財務狀況可能會有一定影響。此外,在法律上只能向公司本身追討,而非公司的負責人。因為公司與負責人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你的主要訴求應該針對公司而非負責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工資保障,依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換言之,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具有優先清償權利,而此一權利具體類似物權之特質,而得與擔保物權列於同一順序而得於執行所得款項中優先受分配。

 

當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的工資、退休金和資遣費在清償順序中具有優先權,類似於第一順位的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這意味著在清算過程中,這些應付勞工的款項會首先被支付。如果雇主無法清償這些債務,勞基法規定勞工可以通過勞保局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來獲得墊償。這個基金是由所有雇主按一定比率繳納,專門用來解決此類問題。

 

勞工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來申請這些墊償金。當雇主公司已經清算完畢且無財產可供追索時,即便勞保局按法律規定承受了勞工對雇主的債權,但實際上可能已無從向雇主公司追討這些款項。此時,這筆款項可能會被視為呆帳,並經由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批准列支損失。

 

但雇主既已倒閉已無財產,僅得由工資墊償制度加以因應,此時依勞基法第28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第4項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相關申請辦法,可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下稱墊償辦法)辦理,其中如第9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墊償辦法第10條:「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

 

特殊者,不在此限。」墊償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墊償辦法第21條:「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至於是否可以向公司的負責人或其他個人追討這些款項,通常來說,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負責人有不當行為導致公司財務問題,否則法律上公司與其負責人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不易直接對負責人追償。

 

至於本件勞保局給付墊償工資後,雖然依法可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墊償辦法第14條規定參照),但因為該公司已經清算完結,可能導致勞保局在法律上無法再代位向雇主求償,而應依墊償辦法第21條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簡言之,您仍可申請工資墊償,但因為雇主公司清算程序已完成,而導致勞保局支付墊償工資後無法再向雇主求償而必須列為呆帳損失,但這並不會影響您所申請之墊償。至於,是否得依法向負責人個人求償部分,原則上,依法而論確實如此,因為在法律上您的雇主是「公司」,而非負責人本人,兩人在法律上有各自獨立的法人格,對於公司之判決結果只能對公司為強制執行,不能對負責人為之。

 

-勞資-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

瀏覽次數:45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