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之方式為何?要檢查什麼?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檢查作為國家監督事業單位守法的重要工具,具有查核、預防與促進改善之三重功能,若欲提升其效能,除勞檢機關需持續強化檢查員專業能力與數位調查技術外,亦需勞工端積極提供協助,透過工會參與、申訴具體、蒐證周延等方式,達成保障自身權益與健全職場環境之雙重目的。最終,勞動檢查不僅是行政程序,更是實現勞動正義的制度性橋樑,雇主若能在平時即遵守法令,備妥資料、尊重勞工,則面對突襲勞檢時自可坦然應對,避免裁罰與聲譽受損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檢查之方式,實質上係勞動行政機關依據勞動檢查法第4條之授權,對事業單位是否遵守勞動基準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所進行的調查與查核,其核心目的為落實勞工權益保障與職場安全維護。
 
檢查方式主要分為現場查核與文件審查兩類,現場查核為核心手段,檢查員到場時應依勞檢法第22條出示檢查證並通知雇主及工會派員陪同查核,未設工會者僅通知雇主即符合法定程序,惟此易導致資方說詞成為唯一資訊來源,如工會得以參與則可確保檢查程序公正與透明。
 
實務上,勞檢程序包括檢查前籌備(研判案件是否具體並擬定檢查路線)、檢查中查核(檢視資料、訪談雇主與勞工、現場安全評估)及檢查後處理(告知違法情事、建議改善、撰寫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三階段,其中查核資料應包括勞工名卡、出缺勤紀錄、工資清冊、加班同意書、投保紀錄及安全衛生守則等。若勞檢係因勞工申訴所啟動,則依勞動檢查法第33條與勞基法第74條,主管機關應於14日至60日內告知檢查結果,惟須申訴人具名且提供具體資料,否則不予回覆。
 
勞動檢查雖屬行政機關職權行為,惟因涉及事業單位營運干擾,實務上檢查能量有限,常需憑藉申訴人提供之具體事證決定檢查深度與方向。舉凡工時違規、未給加班費、休假制度缺漏等,如申訴人能檢附打卡紀錄、通訊紀錄、薪資轉帳明細、工作照片、錄音或錄影資料、存證信函或內部公告等,均能大幅提升勞檢成功發現違規之機率。
 
勞動檢查核實相關事證,簡單來說就是檢查公司是否依法保障勞工權益與工作安全,雇主若要避免在勞檢中被認定違法,最有效的方式即為事前落實自我檢查,尤其在人力資源部門與管理階層應接受完整的勞基法及職安衛相關法規教育訓練,必要時可聘請專業律師顧問協助進行法令盤點與制度建置。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4條規定,勞動檢查事項包括勞動基準令事項、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事項以及其他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而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部分,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之要求,針對各類職場常見危害設置相應的預防設施與管理措施。
 
勞動檢查之實施,首先須先釐清檢查範圍,包括工資給付、工時安排、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加班費給付、休假安排等勞動條件事項,以及防止墜落、高溫、缺氧、有害物質、重複性作業、異常工作負荷、暴力職場、火災、水患等各類安全衛生風險,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所列雇主應採取之各類預防措施設置必要設備。勞動檢查具有即時性與突襲性,原則上不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以防範雇主事先隱匿違規事實或臨時補正資料,惟如屬某些特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機械設備或災害調查等,得依勞動檢查機關核准方式辦理。
 
具體包括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引起之危害、防止高溫、電、其他能源引發危險、防止搬運、堆積或挖掘作業引起的職安事故、防止墜落或飛落物危害、防止高壓氣體與化學品如蒸氣、粉塵、毒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的職業傷害、防止異常物理因子如噪音、輻射、超音波、異常氣壓等危害、以及監控儀表、精密操作等潛在風險,並延伸到廢棄物處理、水患火災應變、微生物與動植物風險防範、通道階梯設施安全,甚至是照明、通風、防濕保溫等環境設施的設置是否妥善。除環境設備的風險控管,雇主亦需負責與工作型態有關之健康促進措施,諸如重複性作業造成的肌肉骨骼疾病預防、異常工作負荷如輪班與長工時引發疾病的風險管理、以及防止因職場人際衝突或第三人行為導致勞工遭受身心不法侵害,亦須明訂應變及支援機制。勞動部已針對上述各項風險制定明確標準與規則,各級勞檢機關在檢查時即便未接獲勞工申訴,也可主動於現場發現事業單位有無違反規定,故雇主若未落實制度與日常維護,即使現場看似無異狀,仍可能遭檢查員依據缺失裁罰。
 
勞檢受理後,原則上即會進行至少一次的現場檢查,此為法律上對檢舉案件基本的程序保障,但為強化勞檢之實效,建議申訴人可考慮加入或組織工會,因工會有法定參與權可陪同檢查,並有助於確保檢查過程不偏頗且兼顧勞工觀點。勞檢屬突襲性質,除特定例外情況外不會預先通知事業單位,檢查員通常不會事前發函要求雇主提供資料,而是直接到現場要求配合調閱文件與說明,有時會在勞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特別是若勞工當日未上班或忙於工作無法接觸檢查員,這也導致部分勞工後續會誤認為檢查根本未進行。更進一步而言,勞檢員基於調查判斷權限,有時僅檢視雇主提供的文件即結案,若無主動接觸勞工,申訴人便可能產生檢查草率或偏向資方的觀感。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2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應出示勞檢證,並應通知雇主與工會派員陪同,惟若公司無設工會者,實務上檢查過程便可能僅有雇主單方陳述,勞工聲音無法及時傳達。
 
因此,若勞工對勞政機關缺乏信任或曾有不良經驗,則應透過工會組織來強化監督與主張權利,除可爭取參與檢查過程外,亦可進一步提出團體協商與合法抗爭,以主動方式捍衛勞動權益。相對於職安衛檢查可直接從現場發現危害,屬實體狀態即時可見的法規違反,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等則須有相對完整紀錄才能舉證違規,若勞工在在職期間未留存任何打卡、薪資或工作紀錄,雖可檢舉如違法加班未給加班費之情形,但因事業單位如無設置出勤紀錄且堅決否認違規,行政機關即使受理申訴,也常因查證困難而無法實質處理,輕則僅就未備資料開罰,重則因無法證明具體違法內容而不作處置,反使勞工白費心力。
 
儘管如此,行政機關於形式上無「吃案」空間,即凡具體具名申訴者依法均應受理並調查,僅除非申訴內容含糊、無所本,否則即使證據不足仍可排定檢查,而若申訴人要求保密,除非因檢查受阻需公開身分,也會嚴格保護個資不致洩露。申訴內容能否具體明確,是影響調查效果最核心的關鍵,僅以「我們公司都超時工作」、「主管亂扣薪」等籠統描述者,易被機關以存查處理;反之,若明確敘明日期、工時、薪資異動情形,並輔以照片、LINE對話紀錄、工作分派資訊、錄音、電郵往來或銀行匯款紀錄等證據佐證,即使雇主否認,亦可透過多方比對揪出破綻,進而查明真相。
 
特別是工資給付或工時調派,最常透過LINE群組溝通,這些紀錄即是最直接有效的間接證據,此外如有拍攝工作場所照片顯示時間與場景,也有助推論勞務提供事實。部分進階者甚至於打卡前後錄音錄影、蒐集主管催促加班言語內容,製作成紙本書面佐證並燒錄光碟於申訴時一併提交,這類操作除展現勞工權益意識,也為行政機關提供查處依據,確保勞檢調查能順利進行。
 
當然,即使無證據仍可申訴,勞政機關會依法查處,但查核效果多受限於現場環境與資方配合度,因此勞工應提前自我保護,養成留存通訊紀錄、工時資料與薪資收據的習慣,萬一發生爭議時即可為自身權利奠定保障基礎。勞檢不是無用,但需建立在申訴人與勞政機關之合作基礎上,工會制度更是關鍵推動力量,勞工若能透過集體力量爭取勞動權益,自然能提升檢查品質與監督密度,使勞檢制度真正發揮保障勞工、提升職場正義之功能。


-勞資-勞動檢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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