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的文具、零食帶回家自己使用,或將公司水電作私人使用,會違法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把公司物資帶回家自用或私用水電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公司規定、員工取得方式及使用目的,若無明確授權或明知禁止仍行為之,極可能構成業務侵占或竊盜罪,亦可作為雇主立即解僱之合法依據,是否構成違法,應綜合考量公司內部規範是否清楚、物品是否提供員工自由處分、員工是否出於侵占意圖以及實際行為與持有關係。單純違規未必構成犯罪,但在明知不可仍執意為之時,則可能轉為刑事責任,亦為雇主解僱提供正當理由。這些日常細節表面微不足道,卻反映出職場紀律與法治觀念的重要性,雇主宜從制度面規範預防,員工亦應自律守法,以維持職場信任與良好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把公司文具、零食、衛生紙等物品帶回家自己使用,或將公司水電作為私人用途,這些行為看似微小、常見,但從法律觀點來看,其實可能構成違法行為,甚至足以讓雇主依法將員工解僱,並涉及刑事責任。
 
在職場中,員工將公司提供的文具、衛生紙、零食或水電等資源帶回家或作私人用途,是否構成違法行為,需視公司對該資源的使用規定、員工持有物品的性質、處分權是否明確授與、行為是否出於不法所有意圖等情節具體判斷,而非一概而論。
 
重點在於公司內部是否已針對物品用途做出明確規定,例如是否限制在辦公室內使用、是否提供給員工自由處分等。如果公司對辦公物資管理相對寬鬆,未限定物品用途或每位員工固定配額,且員工將物品帶離使用並非出於惡意占有之意圖,則通常難以認定構成刑事犯罪,可能僅屬於內部違規、構成民事責任或解僱事由。但若公司已有明文規範,明確禁止攜出或限定使用範圍,員工仍擅自將物品帶回家使用,則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由於員工係基於職務持有物品,將之據為己有,侵害公司財產權,構成犯罪。
 
然而,實務上若僅為少量物品,且未造成實質損害或無明顯惡意,占用行為雖形式上符合業務侵占要件,仍可能因情節輕微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此外,若員工取用的是其他同事的配給資源,如點心包或專屬文具等,則因非屬自己持有或保管,擅自取走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例如曾有法院認定餐廳主廚私自使用店內米酒煮食,即屬竊盜。若公司對每位員工有明確配額,如每月提供一定數量的文具、點心等福利物資,員工在已使用完畢後再擅自取用其他人的配額,亦可能構成竊盜罪,因其未具處分或使用權限。
 
反之,若公司未有明確規範,員工僅因將筆、筆記本或文件順手夾帶回家,或出於繼續工作之需而將文具帶走,並非惡意侵占,亦無轉為私人所有之意圖,則難以認定構成業務侵占罪,甚至不構成違規。
 
首先,若公司對於文具、零食等辦公資源已有明確規定使用範圍,例如僅限於上班時間內於公司使用,若員工將這些物品私自帶回家自用,即使是筆、小點心,法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規定之「業務侵占罪」,因為員工是因其職務之便持有該物資,將之轉為私人用途,等同於將「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構成侵占,刑責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反之,若公司未明確規定使用限制,或物品如水杯、筆記本本來就是員工使用後帶走也無人管理者,則難認有不法意圖,自難成立犯罪。但若員工取用非其保管的物品,或明知是其他同仁配發物資卻擅自取走,將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比如有員工將他人配發的零食包或文具直接帶回家,已屬竊取非屬自己管理的物品,與偷竊無異,即構成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甚至在實務上有餐廳員工因私自取用店內食材而被法院認定構成竊盜的案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51號判決中,就認定主廚未經店家同意取用米酒私煮為竊盜行為,足以見得法院對於這類案件並不寬容。
 
至於偷用公司水電,如將公司電源長期為個人手機充電,或使用辦公室水源洗私人物品,亦可能構成業務侵占或竊盜。水電雖為消耗性資源,但仍屬可計量的財產,若公司無提供員工私人使用水電的政策,員工卻長期大量使用,自可認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侵占或竊盜。尤其若員工明知水電僅限公務使用,仍藉職務便利偷用者,依案例與實務見解,法院往往認定為構成要件已具備。
 
再從勞動關係的角度來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5款規定,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或故意損耗、侵占公司機器、工具、產品或其他物品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屬懲戒性解僱。亦即,若公司有明文規定禁止攜出物品、私用公司資源,員工仍執意違反者,雇主得以此為由立即解僱,且不須發給資遣費或預告工資。雇主如在知悉違反情形之日起30日內依法作成解僱,具備程序正當性,即為合法解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51號刑事判決所示:「伊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在告訴人所經營之海鮮餐廳廚房內工作時,發現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私自取用米酒1瓶,並打開快速爐烹煮。直到106年12月25日告訴人告知伊發現有私人酒不見,伊才將上情告知告訴人等語等語…;復於審理中證稱:伊當時為告訴人所經營之海鮮餐廳主廚,當天是在餐廳下午休息時間,正常狀況只會準備晚上的材料或洗條用具,不可能烹煮食物,但是伊看到被告去堆放米酒的地方拿了1瓶米酒出來,並倒入鍋中煮食,因為在該時間點不可能出餐給客人,被告是煮給自己食用等語…)。被告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在上址海鮮餐廳廚房內未經告訴人同意自行拿取店內之米酒1瓶煮食之竊盜犯行。」
 
因此,員工若於明知公司政策明確禁止攜帶文具、零食、衛生紙等回家,卻仍私自取用,公司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此外,若員工屢次被口頭提醒或書面警告後仍繼續此行為,雇主也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委託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員工,並依法給付資遣費,這屬於非懲戒性解僱。
 
從實務來看,許多公司對於員工使用辦公物品並未制定明確政策,導致規範模糊、執行困難,因此企業如欲防杜侵占或資源濫用問題,應先建立明確且具體的內部規章,如「不得將公司物資帶離辦公區域」、「不得為私人用途占用公司資源」等條文,並定期進行教育訓練與宣導,提高員工對於規定的認知與守法意識。倘若有具體侵占行為,除可依法解僱外,視案件嚴重程度,公司亦可選擇是否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就公司資源如水電的使用而言,若員工於上班時間充手機電、於茶水間裝水飲用,一般不會構成問題;但若員工大量攜水回家或於下班後接用公司水源清洗私人車輛,則屬脫離職務範圍之行為,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甚至如使用非自己單位所屬資源,亦可能涉竊盜。例如在汽車展示中心內,業務人員私自取用維修部門的水源為私人車輛洗車,由於不具備使用權限,構成竊盜之風險極高。
 
誠然,多數員工私自帶走少量零食、文具、飲水等,常出於便利或未加思索之舉,且檢察機關對於數額極微小、情節輕微之業務侵占行為通常會處以不起訴處分,但這並不表示該行為即屬合法或不違法,單純僅因檢察官行使起訴裁量權而暫不追訴而已,若累犯或涉額重大,依然會被究辦。
 
因此,身為員工者,應提高法治意識,不可因小失大,貪一時之便而招致懲戒解僱甚至刑事訴訟,而雇主方面也應主動建立清楚規範,管理與溝通並重,預防問題於未然,方能建立健康穩定之勞資關係。

-勞資-勞資犯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36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