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勞工發現雇主高薪低報勞保費或勞退金,該怎麼辦?

13 Dec,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面對雇主不實申報薪資的情況的勞工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採取的行動,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途徑。同時,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例如證據問題和雙方對於薪資定義的歧義,這些都是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勞工在選擇追究法律責任時需要謹慎考慮的事項,包括可能導致勞雇關係破裂和自身法律地位可能受到影響的風險。這種提醒對於確保勞工做出明智的決定至關重要。總的來說,這篇文章為面對勞健保投保薪資不實申報問題的勞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知識和建議,有助於他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的薪資落在較高級距,公司卻只有投保勞健保的較低級距,此為「以多報少」的勞健保爭議。通常雇主雖然表示是要幫你節省健保費這類的理由,但這個並非法律上能夠接受的理由,因此即使勞工同意亦屬於違法之情事。

 

涉及了勞健保投保薪資不實申報的問題,這在法律上被視為違規行為。當雇主故意在勞保和健保的申報中填報低於實際薪資的金額時,不僅侵害了勞工的權益,也可能會對雇主自身帶來刑事與行政的責任。

 

雇主本該就實際給予勞工薪資總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在這種狀況下,雇主在民事須依勞工保險保險條例標準賠償勞工所受損害,而雇主刑事與行政上均有責任,在刑事責任,雇主亦有可能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而行政則為罰緩及滯納金。

 

行政與民事責任

勞工在面對雇主不實申報薪資時可以採取的多種法律行動。這些法律措施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從勞保、勞退金及健保等社會保險中獲得應有的福利。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應根據實際工資申報保險費,若有短報情形,可被處以高額罰款並需補繳保險費。此外,如果因為短報導致勞工在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上受損,雇主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勞工若發現雇主有此不法行為,可以向勞保局檢舉,使雇主受到行政處罰。若希望進一步追究雇主的責任,也可以通過刑事途徑提告,尤其是在有充分證據支持的情況下。然而,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勞雇關係破裂,因此需要慎重考慮。

 

勞工應當定期檢查自己的勞保和健保單據,確保所有數據都是根據實際薪資報導。如果有異常,應及時與雇主溝通或尋求法律幫助。

 

關於勞保部分,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雇主需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又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的規定,在雇主以多報少的情況下,勞工或可向主管機關勞保局檢舉,使雇主受到從開始短報起,短報之保險費金額4倍的罰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因此離職時不得見得有勞保事故發生,必須俟實際損害發生即事故發生時,方得請求損害賠

 

至於,勞退部分,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雇主需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如果勞工退休金提撥因短報而提撥較少之金額,得向勞保局檢舉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的規定,使雇主從少繳的時候開始,除了補提撥外,還要另外提撥滯納金。再者,就健保部分:向健保局檢舉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得使雇主除依法繳納應繳之保費外,更應繳納滯納金。如果要使雇主因此受處罰,可以備妥薪資單、勞健保資料與薪資匯款資料等相關資料提出行政舉發。

 

勞保局只有命雇主繳納滯納金,卻沒有命雇主補提撥退休金,勞工也可以透過民事程序,請雇主提撥。雇主以多報少,使每月提撥之退休金較應給付者更少,而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14、16條之規定,自勞工任職時起至離職時止,有依勞工真實薪資提撥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專戶的義務,若未依法提撥,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可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在前述短少提撥之情形,如果勞工已經可以請領退休金,勞工可以援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起訴請求雇主賠償因為雇主少提撥而少請領的退休金;如果勞工未到可以請領退休金的時候,則可以起訴請求雇主提撥短少之退休金至勞工的退休金專戶,而不得請雇主直接給付之(這部分請參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

 

與此相關,尚有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有以多報少之情形,除了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刑事責任

雇主依法必須為勞工投保健保、勞保以及提撥退休金,只有在雇主是五人以下事業體時,方能免去投保勞保之責,但無論如何,仍必須提撥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雇主違反者,勞工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必須負賠償責任並受裁罰。

 

實務上經常看到的是雇主雖有投保,但卻「高薪低報」以降低負擔,這同樣也是違反勞基法的,雇主更可能涉及相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之刑事責任(參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5727號)。

 

如勞保局或健保局確認雇主故意填報不實資料,雇主可能面臨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的指控。這涉及刑法第215條和第216條,只有在明確存在犯罪故意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罪行。

 

當雇主故意在勞保和健保申報中填報不實薪資,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這類罪行的成立需證明雇主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即知情且故意申報虛假的薪資數據。

 

在法律上,此類案件處理通常涉及複雜的證據問題,例如如何證明雇主的故意、勞工是否有同意或知情等因素也會被考慮在內。如果雇主和勞工之間對於薪資的定義有歧異,或者勞工明知而不報,這可能會影響案件的評判。

 

關於詐欺罪的成立,正如你所述,需要證明雇主的行為對勞保局和健保局造成了實際損失,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確認。例如,如果保險機構無論高低薪均按相同標準給付,則難以證明勞保局和健保局因低報薪資而受騙或蒙受損失。

 

以雇主明明知員工的薪資比較多,卻故意在申請勞保、健保的單子上,填載較少的薪資。故意填載不實的文書到勞保局與健保局申請保險,就是行使不實文書,理論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但此部分祇有明確有犯罪故意,倘若雙方對於工資定義有歧異,不見得會構成此罪,又事後提高薪資未申報,因雇主未為任何偽造文書之情事,亦不構成該罪。

 

至於,關於欺罪部分,有以為雇主故意申報低薪,即屬於勞保局和健保局遭騙,而使雇主獲有少繳保費的利益,有可能構成詐欺罪,然而,雇主申報部分是否有使勞健局有任何損失,甚有疑問,蓋勞保局遇到高薪低報,仍依低薪給付之,而健保局不分高低薪皆以同一給付,是該二局是否有受騙之情形,已有疑問。又依法理而論,但此部分祇有明確有犯罪故意,倘若雙方對於工資定義有歧異,不見得會構成此罪,又事後提高薪資未申報,亦無此一之情事!再者,若雇主有明確告知勞工,或勞工可得而知,此時勞工亦屬於雇主之共犯,自屬當然!

 

勞工若欲追究雇主的法律責任,確實可以選擇刑事途徑或向勞保局檢舉,但這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刑事訴訟或檢舉的結果可能會對雇主產生嚴重影響,且可能導致勞雇關係的破裂,因此需要謹慎考慮。此外,如果勞工參與了雇主的不法行為或事後有所知情而未報,這可能會影響他們的法律地位或在法律上被視為共犯。

 

據此,勞工可以採取的救濟程序,如有意使雇主受到懲罰,及對未來產生警示效果,建議採取刑事途徑或到勞保局檢舉,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面對的責任會遠比只透過民事程序命其多提撥勞退金的影響範圍更大。但提告或檢舉對雇主影響重大,宜審慎為之,備妥證據後再提出,但是此部分檢舉或舉發,將使勞工與雇主關係完全破裂,倘若意以刑逼民,有時反而使雙方無法和解,甚至雇主反將一軍,宜慎之!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

瀏覽次數:917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