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疑似盜拷貝公司檔案,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對於同仁疑似盜拷公司機密之事件,應以「重事證、守程序」為原則,透過嚴謹的資訊盤查、人事調查與制度控管,確認該檔案之內容、性質、管理權限與複製行為的法律效果,再決定是否解僱、報案或提告。若有明確證據,依法解僱並提告保護企業利益固屬應當,但若無事證僅憑推測,則不得以此理由迫害員工或規避正當程序。強化資安制度與內部管理,將是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公司懷疑某位員工有盜拷公司檔案之情事時,面對這種敏感且可能對公司營運與資訊安全造成重大損害的問題,應以合法、審慎且有制度的方式應對。
首先應確認員工是否真的有盜拷行為,而非僅止於「懷疑」、「感覺」或「覺得」,這也是許多主管常犯的錯誤——濫用「疑似」為名而未進行事實查證,試圖藉此方式處理不喜歡的員工,這種行為不僅可能損害公司治理結構,更可能在後續爭議中讓公司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當有懷疑情事時,第一步應是進行內部調查,確認是否有具體事證,例如檔案異常移動、資料存取紀錄、使用非公司授權的儲存裝置等,並從技術面盤查該員工的電腦、信箱、USB埠使用紀錄與網路傳輸紀錄,若有足夠依據,即應進一步查明檔案內容的性質與管理歸屬。
若該檔案係屬公司內部管理、業務、研發、技術等層級資訊,並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公司已有保密措施,則可依營業秘密保護法視為營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但如果該檔案原本即為員工個人所管理或屬一般性作業資訊,或公司未設有存取限制,員工僅為留存工作成果而另存,難以認定為違法。
此時,若要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第5款「故意洩漏營業秘密致公司受損」,則必須有明確證據,且具備重大性與主觀故意性,否則雇主貿然解僱,將有違法之虞,恐須負擔不當解僱之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刑法第359條亦有適用空間,若員工「無故取得」公司檔案,並「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即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但實務上必須構成三要件:其一是該資料為公司專屬並具一定保密性、其二是員工未經授權擅自存取、其三是該行為已導致具體損害,尤其若系統本身未設權限限制、員工僅複製其原可合法接觸之資訊,且無公開、販售或洩漏行為,則是否成立犯罪尚屬有爭議。
實務上最重要的做法,是依「證據優先、程序合法」為原則處理,首先應立即保全該員工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並通知資訊部門封鎖該帳號存取權限,接著進行內部調查,查明人、事、時、地、物,並彙整相關事證,包括檔案傳輸紀錄、外接設備使用紀錄、公司內部資料存取規範及該員工職務權限範圍等,如有實據,即可進行詢問程序,並評估是否報警處理。若查證屬實,且涉營業秘密外洩,可依法即時終止勞動契約,並進一步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但若證據不足,則不應對員工公開指控或以不當手段逼迫承認,更不應單憑主管主觀認定作為處分依據。
若調查期間需暫時隔離該員工,建議以人力調配或暫時職務調整方式處理,並注意不得構成變相懲罰或歧視。資訊安全制度方面,公司平日應落實檔案分類與權限管理,機密資料須有加密保護與存取記錄,並明確規定不得私自外傳、不得上傳雲端或寄至私人信箱,且員工在入職時即應簽署保密協議與資安承諾書,建立可預期的管理規範,以免爭議發生時無法主張違反契約義務或違規行為的具體內容。若是無明確規範,則即使資料具保密性,也難以從勞動契約或刑法上追究責任。
此外,公司人資部門與部門主管應避免陷入情緒性處理,對於所謂「疑似」行為應持中立立場,若未掌握證據,則不得對員工進行羞辱、公開指責或威脅,建議主管若有具體懷疑,應以書面報告方式報請公司啟動調查程序,並於結果明朗前暫勿作出任何懲處決定。萬一最後查無實據,甚至員工反控公司誣陷或惡意調職,則公司亦恐因違反誠信原則與平等待遇義務而需承擔勞資爭議後果。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
(相關法條=刑法第359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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