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法院員工扣薪命令,每個月該扣多少錢?怎麼算?
問題摘要:
公司於收到法院針對員工的扣押命令時,須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先計算勞工實際可領薪資,扣除各項保險與稅款後,再就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部分的三分之一予以扣押,並等待法院後續支付命令辦理移轉,既保障債權人權益亦不致損害員工基本生活,並確保企業本身履行第三人義務時合法無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公司收到法院針對員工的扣押命令與移轉命令時,首先須理解該命令內容所要求之扣薪標準與法律依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與第122條規定,法院命令的指示通常會載明「在扣除勞保、健保、公保、退撫基金等法定項目後,就剩餘薪資的三分之一(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者)為扣押範圍」,因此公司不能直接從總薪資中擅自扣除金額,而須依具體計算方式進行。所謂「每月應扣金額」的計算原則如下:
(一)計算債務人應領薪資總額;(二)扣除法定必要費用(如健保、勞保、所得稅等);(三)剩餘金額若高於債務人所在縣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1.2倍,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即可扣押。以實際例子說明,如債務人每月薪資為35,000元,其居住地為臺中市,最低生活費為14,596元,1.2倍即為17,515元,公司已依法代扣勞健保費與所得稅後,該員工實際可領薪資仍為35,000元,則依法院命令,公司得扣押金額不得逾三分之一即11,667元,亦不得超出上述扣薪標準,若剩餘金額低於1.2倍最低生活費則不予扣押。再以另一例說明,員工薪資為24,000元,代扣勞健保924元,實際可領為23,076元,此時扣除臺北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2倍若為17,575元,則可扣押範圍為23,076減17,575元得5,501元,惟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即8,000元,因此實際扣押金額為5,501元。
舉例而言,薪資55,000元,代扣健保與勞保費1,913元後,試算結果即會顯示每月應扣押金額為18,333元,亦即該月剩餘薪資三分之一。在薪資偏低的情況下,如薪資為24,000元,試算結果可能僅需扣5,543元,顯示該金額已符合扣押上限。
扣押後,公司並非立即將金額交給債權人,而需依法院後續核發的命令決定如何移轉款項,常見有二:其一為「支付轉給命令」,公司每月應將扣押金額繳付至法院,由法院統籌發給債權人,適用於債權人數人或債務有先後順位者;其二為「收取命令」,由債權人自行向公司領取款項,此時公司與債權人可協議每月付款日期、方式如轉帳或支票等。若公司未依法扣押或錯誤計算金額,將面臨法院命令執行不當的法律風險,債權人得依法聲請執行對公司之責任,甚至主張第三人不當妨害執行之損害賠償;反之,若公司過度扣薪,將引發員工主張權益受損與違法扣薪之爭議,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因此建議公司務必依據法院命令、使用試算表計算,並保留扣薪紀錄、對帳明細及繳納收據等,確保扣薪行為合法正確。
補充而言,如法院命令未明示可扣押的最大限度或生活費標準,或公司對於扣薪是否包括加班費、津貼、年終獎金等有疑義時,應主動函詢法院或求助律師專業協助。最後提醒,最低生活費數額由衛福部每年公告,並依縣市不同而異,台北、新北、桃園等六都常有較高標準,而金門、馬祖則適用不同基準,公司須確認法院命令所載適用地區方能準確計算。
-勞資-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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