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同事代打卡是犯罪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代打卡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具體分析情況:如果行為本身未導致公司財產損失或未存在欺瞞意圖,則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可能不成立;但若實際造成公司誤發薪水且行為人具有欺騙意圖,則可能構成詐欺罪。
律師回答:
請同事代打卡是否構成犯罪,需視具體情況及法律要件分析,不得一概而論。
一般而言,打卡屬於公司對於出勤時間管理之業務文書,為判定薪資給付、加班費計算及勞動紀錄之重要依據,因此,任何不實之打卡紀錄,皆可能對公司造成事實誤認與財產損失,而涉及相關刑事責任。從刑法角度觀察,首先考量的是是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私文書須具有無權限而擅自製作或變造文書之行為。
打卡資料雖屬私文書,但同事代打卡多屬當事人授權之行為,且打卡裝置之操作本來即為受僱員工之事務範圍,代為打卡並未超越技術操作層面的權限,因此難以構成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除非係無授權或蓄意偽造內容以誤導公司作為依據,始有構成之可能。
其次為詐欺罪之可能,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須具備行為人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產,造成財產損害等構成要件。若員工透過代打卡方式製造出勤假象,使公司誤信其確實出勤並依此發放工資或加班費,即屬「以不實方式造成他人錯誤財產處分」,滿足詐欺罪要件。例如某員工實際早退卻由同事於正常下班時間代為打卡,使公司誤認其完成工作,進而支付超出實際工時之薪資,即可認為有使公司遭受財產損失,而構成詐欺罪。
然而,是否成立詐欺罪,尚須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意圖,即是否有意圖藉由虛偽出勤紀錄獲取不當利益;如係臨時事件未即時通報、或未實際造成財務損失者,實務上可能不構成犯罪,而僅屬違反工作規則之行政性問題。法院實務對於類似案件,多會衡酌行為動機、實際損害、公司管理制度等綜合認定。
代打卡若未導致薪資虛增,僅屬違反誠信原則與內部規範者,可作為解除勞動契約之合理理由,但未達構成詐欺犯罪之程度。再者,實務上多數企業打卡制度並無與勞動契約明定法律責任之條款,對於代打卡行為多採勸導、記點、懲處、紀過等內部管理方式處理,而非立即進入刑事告訴程序,惟若涉案情節重大、金額可觀、或屢次違反,公司為維護制度公信,仍可能訴諸法律途徑追究刑責。
基於此,雇主應積極建置透明且合於現代管理的出勤制度,透過考勤軟體、人臉辨識系統、GPS定位等科技輔助,降低人為操作誤差與舞弊空間;同時針對代打卡行為應明確列入工作規則中,並經由勞工簽收、教育訓練等方式強化遵法觀念。反觀勞工個體,如遇突發狀況導致無法正常打卡,應主動向主管或人事部門說明,尋求合理處理方式,切勿輕易請同事代打卡以求方便,否則一旦爭議發生,不僅可能影響信譽,亦可能遭雇主主張違反誠信義務,導致解雇或提告之風險。
在法律制度與勞雇關係逐漸重視誠信與合理管理的今日,代打卡行為即便初衷無惡意,也可能觸動刑事法律責任,成為勞資爭議導火線,甚至損及勞工未來就業機會。因此,不論為公司制度維護或勞工自身保護,均應避免此類行為,力求公開、合法、誠實的工作紀錄處理機制。最後總結而言,請同事代打卡若未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未涉及欺瞞意圖者,一般難以成立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刑責,但若因該行為導致公司誤發工資或加班費,則可能構成詐欺罪,行為人須負相應法律責任;建議勞雇雙方應共同維護勞動紀律,建立透明出勤管理制度,以防法律風險。
-勞資-勞資犯罪-出勤記錄
(相關法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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