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雇主非法解僱時,勞工應該什麼時候要回去上班?

06 Feb, 2019

問題摘要:

當雇主解僱勞工並導致勞工無法工作時,是否應該繼續支付工資,取決於解僱行為是否合法。如果雇主不法解僱勞工,勞工無法提供勞務,但仍得請求支付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勞工無需回公司上班,因為雇主已拒絕接受勞工提供的勞務。勞工可以繼續請求支付工資,而不需要提供勞務。至於何時需要回公司上班,通常是由雇主通知勞工上班,並要求提供勞務的意思表示。這通常是通過存證信函通知勞工的方式進行的。如果提供勞務需要雇主提供協助,比如工作地點在美國,那麼雇主有義務提供機票。如果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協助,比如未提供機票,那麼勞工就沒有上班的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基法第23條)。

 

「受領遲延」(遲延受領)問題,並對於勞動法律框架內勞務的提供和報酬請求的具體解釋。有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

 

依內政部74年11月15日 (74)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意旨:「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僱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足見僱主不法解僱勞工,解釋上應認僱主已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故係僱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自得繼續請求給付工資,而無須提出勞務,即回公司上班。

 

然而到底什麼時候要上班,簡單來說就是雇主通知勞工上班,並將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通知勞工,通常係以存證信函通知勞工,若提供勞務需要雇主協力者,雇主須提供必要協力後,如工作地點在美國,雇主有義務提供機票,沒有提供機票,勞工沒有工作義務。

 

此即「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即勞工 )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即雇主)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即雇主)之行為者,債務人(即勞工 )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即雇主)以代提出;債權人(即雇主)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5條及第2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即雇主)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即勞工 )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即勞工 )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參照)。

 

勞務提供與報酬支付

當僱主遲延接受勞務時,勞工無需補服原定的勞務,但仍有權請求其應得的報酬。這是基於勞工已準備提供勞務,而僱用人未能在適當時機接受這些勞務。

 

給付的提出與受領

據民法第234條,債務人(即勞工 )提供的給付必須符合債務的本旨,即給付必須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如果債權人(即雇主)表明拒絕受領的意向,或者給付需要債權人(即雇主)的協作而債權人(即雇主)未提供必要行為,債務人(即勞工 )可以通過準備給付來代替直接提出。可見受領遲延之前提,須債務人(即勞工 )已合法提出給付,始足當之。

 

關於提出之方法得分為「現實提出」與「言詞提出」。前者乃所謂「依債務本旨實行而提出給付」,亦即債務人(即勞工 )須完成給付應為之一切必要行為,使債權人(即雇主)處於得受領之狀態;後者則為當債權人(即雇主)有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該給付兼需債權人(即雇主)之協力行為者,債務人(即勞工 )須為給付提出之準備,並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即雇主)。

 

所謂受領,係指債務人(即勞工 )為完成債務之履行,債權人(即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力。倘不須債權人(即雇主)受領,則債務人(即勞工 )得自行履行債務者,自不生受領遲延之問題。

 

債權人(即雇主)拒絕受領的法律後果

當債權人(即雇主)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時,根據民法第235條,從債務人(即勞工 )提出給付的時刻起,債權人(即雇主)負有遲延受領的責任。這意味著任何因債權人(即雇主)未能受領而導致的損失或額外成本,可能需要由債權人(即雇主)自己承擔。

 

在勞資爭議中,如果勞工因為僱主的不法解僱而無法工作,勞工是否有權繼續請求工資的發放,取決於僱主解僱行為的合法性。若解僱行為被認定為不合法,則可以視為僱主拒絕受領勞工所提供的勞務,從而構成受領勞務遲延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主張自己雖未實際提供勞務,但由於解僱的不合法性,應該繼續獲得相應的工資,直到雇傭關係合法終止或得到適當的解決。這一主張基於勞工保護的原則,即勞工不應因僱主的不當行為而受到經濟損失。

 

結束遲延受領狀態的必要條件

債權人(即雇主)在遲延受領後如果想結束這一狀態,必須再次明確表示願意受領,或者需要對給付進行必要的協助。直到這些條件得到滿足,債權人(即雇主)的遲延受領狀態才可認為終止。

 

債權人受領遲延乃是一種狀態,當遲延中陷於給付不能者,或經債權人表示受領之意思,通常為發通知要求勞工回去上班,或債權人為給付必要之協力者,如取消門禁限制,則受領遲延終了。此一狀態即生消滅,其法律效果僅向後發生,此前已發生之遲延效果不受影響

 

在勞動關係中,勞工應當受到保護,確保他們的勞務在僱主受領遲延時,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此外,這也反映了民法在勞雇關係中的應用,保障了勞工在提供勞務後即使面臨僱用人的不當行為,也能獲得應有的經濟利益。當雇主拒絕受理勞工提供的勞務時,勞工無需提供勞務但仍可請求支付工資。至於何時需要回公司上班,取決於雇主通知勞工上班並提出提供勞務的要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35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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