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職問題-遭雇主非法解僱時,勞工應該什麼時候要回去上班?

06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內政部74年11月15日 (74)台內勞字第357172號函意旨:「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僱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足見僱主不法解僱勞工,解釋上應認僱主已拒絕受領勞工提出勞務,故係僱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自得繼續請求給付工資,而無須提出勞務,即回公司上班。

 

然而到底什麼時候要上班,簡單來說就是雇主通知勞工上班,並將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通知勞工,通常係以存證信函通知勞工,若提供勞務需要雇主協力者,雇主須提供必要協力後,如工作地點在美國,雇主有義務提供機票,沒有提供機票,勞工沒有工作義務。

 

此即「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5條及第2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於受領遲延後,需再表示受領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催告債務人給付時,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認為終了。在此之前,債務人無須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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