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爭議現場警察要抓人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罷工不是犯罪,糾察線不是暴力,警察不是裁判,維護秩序不是壓制對抗。警察若要在罷工現場「抓人」,須依法構成現行犯,且介入行動須符合補充性與比例原則。國家機關必須深切體認,罷工爭議現場是勞資博弈的戰場,不是公權力恣意伸張的場所。唯有保障合法罷工之進行,警察恪守中立角色,社會對勞資爭議之處理,方能回歸法治與民主程序之正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罷工作為勞工在集體勞動關係中合法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其本質並非犯罪,而是一種受到法律保障的爭議行為。當工會依合法程序進行罷工,包含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協商、調解、會員投票等程序後,依法即得發動罷工,並可進一步設置糾察線以對外傳達訴求、阻斷資方營運,藉此形成談判壓力。然而,在罷工現場若有警察出現並介入甚至進行逮捕,是否恰當,便涉及警察職權的界限、國家對勞資對抗的態度,以及公權力行使的比例原則與中立義務。
 
首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與第56條,罷工及其他爭議行為應符合誠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並維持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設備的正常運作,此乃保障公共安全與第三人權益的基本規範。因此,只要工會罷工行為未違反上述原則,即屬合法行使爭議權利,即使對雇主造成營運障礙,亦屬可容忍範圍。更進一步,同法第55條第3項,合法罷工雖可能觸及刑法構成要件,但若具有爭議行為的正當性,則不予處罰,此為罷工之刑事免責機制,目的在避免刑事法律對勞工行使團結權造成寒蟬效應。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工會及其會員所發動的罷工,雖然滿足刑法各罪之要件,但只要具有正當性者,不予處罰。此刑事免責的規定,係著眼於罷工行為為本質上即11具衝突性,因此難以完全排除對雇主或第三人之侵害。為避免工會因動輒構成刑事責任的疑慮,而不利罷工的發動,因此,只要是合法的罷工行為,仍可享有刑事免責。然而,若工會罷工時,是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工會及發動行為之會員,仍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實務上,警察與工會在爭議現場衝突時,國家機關應如何自我節制。若警方於糾察線前未有明確危害而主動推擠、拉扯工會人員,導致場面混亂甚至引發逮捕,其行為是否符合職權正當性及必要性,便遭受質疑。
 
從集體勞動法的「國家中立原則」出發,國家在勞資對抗中應保持超然立場,不得偏袒任一方或藉由行政權干擾爭議的自然發展,警察在現場的角色僅限於秩序維持,不得因個人判斷或資方請求即逕行排除或制止罷工。又從警察法角度觀之,其行使職權必須遵守「補充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即除非社會秩序有立即且具體危害,否則不得出動警力介入;即使介入亦應限於必要範圍,不得動用過度武力或無差別逮捕工會成員。實務上,若勞資雙方僅發生口角叫囂、陳情抗議、糾察線阻擋車輛等情形
 
,尚未構成公共危害或犯罪現行犯,警察便不應主動介入,否則將違反比例原則與中立義務。再者,依行政院勞委會函釋,糾察線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的爭議手段,其目的在於傳達訴求與象徵性阻絕,而非實質暴力妨害。只要糾察線未以強暴脅迫方式阻攔人員出入,或未構成生命安全威脅,便應認為合法。勞動部並曾函示,雇主如於罷工期間破壞糾察線,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予制止與糾正。同理,警方如於未經判斷危害存在前即主動排除糾察線,亦有干涉工會活動之虞。實務上,即使糾察線確實造成第三人出入不便,只要未致重大妨害,亦應容忍其存在,否則將削弱工會爭議手段的有效性。
 
當然,若工會於罷工時使用強制力,例如打砸設施、傷害人員、強迫不願參與之勞工罷工,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毀損罪等,此類行為即使打著罷工名義,亦不在刑事免責範圍內。亦即,法律雖保護工會爭議手段,但不容違法暴力。於此範圍內,警察可依法執行職務,但仍應優先採取非武力方式處理現場爭議,例如:勸導、疏導與調停,而非逕行驅離與逮捕。整體而言,警察在罷工現場之職責,在於秩序維持而非評價罷工正當性,除非現場出現具體危害、暴力或犯罪現行犯,否則不應干涉爭議行為。
 
其介入之強度亦應限於維護公共安全必要範圍,不得以便利營運或維護交通為由即片面壓制工會行動。警察執法行為若違反比例原則,工會有權依法救濟,包括行政救濟、提起國家賠償,並可主張其勞動三權受侵害。

-勞資-集體勞動-罷工-爭議權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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