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職務保證書嗎?

10 Dec, 2017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書的要求涉及到雇主對於勞工行為的風險管理,但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勞工的權益和合法性。以下是對這一情況的一些關鍵考慮點:人事保證書的法律依據和限制包括保證人對於勞工職務行為所導致損害的責任,以及保證書的有效期限。這些限制旨在保護雇主和保證人之間的權益,同時確保勞工不會遭受不公平對待。勞動契約中若未明確規定需簽署人事保證書,則勞工有權拒絕簽署而不受任何處罰或解雇的威脅。即使有相關規定,若此要求與職務本質無關,則不應成為解雇的合理理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的規定,勞工拒絕簽署,雇主不得以此為由解僱或終止勞動契約。此外,若保證書與工作性質無關,則不應成為解雇的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通常屬於「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人事保證之意義

而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人事保證在勞動法律框架下的應用和一些關鍵考慮點。在勞動法律中,人事保證是指雇主和保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其中保證人同意對雇員的職務行為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這種保證的法律依據和限制包括:


 

如勞工在職務上造成公司損害,雇主僅有在無法找到勞工索賠,可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民法第756條之2條第1項規定)。

 

民法有規定,此約保證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參見民法第756條之3條、同法第736條之2條第2項規定)。

 

勞動契約和人事保證的關係

如果雇主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未明確規定需簽署人事保證書,則勞工有權拒絕簽署而不受任何處罰或解雇的威脅。即使有相關規定,若此要求與職務本質無關,則不應成為解雇的合理理由。

 

雇主不能要求勞工或其他人為雇主自身的債務負保證責任。這樣的要求與勞動關係無關,勞工可以合法拒絕。在勞工遇到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的情況時,應詳細考慮契約內容及其對自身權利的影響。如果感到不確定或壓力,勞工應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时,勞工也可以透過工會或勞工諮詢機構獲得支持和保護。這種做法有助於保護勞工免受不公正或非法的勞動條件的影響。

 

惟若已受雇主僱用,雇主事後要求勞工簽署人事保證書,勞工卻拒絕簽署,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如雙方「勞動契約」未有約定受雇人應先自行或找人簽屬「人事保證書」,工作規則也沒有這樣的規範,勞工縱使拒絕,雇主不得以勞工違反契為由解僱而終止勞動契約。

 

惟即使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有規定,勞工因為拒絕簽署而違反規定,仍要視實際上與工作性質而定,倘若違簽署本身與勞工契約之隨附義務(忠誠、保密等)無關者,個案中難認為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雇主仍然不能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但該保證書與工作性質有關,勞工在雇主指示並告誡,仍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自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契約。

 

另雇主要求勞工或勞工找的其他人來幫「雇主自身的債務」負保證責任(也就是針對雇主對外積欠債務,不能清償時必須由勞工簽署人代為清償債務),這樣的話,就與「勞動關係完全無關」,勞工自得加以拒絕,且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綜上所述,勞工在面對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的情況時,應詳細考慮契約內容及其對自身權利的影響。如果感到不確定或受到壓力,勞工應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

 

-勞資-人事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3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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