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之勞保給付有那些?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勞工提供全面性之職災補償制度,不僅涵蓋事故當下之急救與醫療,亦延伸至療養、失能、死亡甚至失蹤等後續狀態,並於給付標準、請領期間、計算方式與重複限制等方面建構完整法制。雇主與勞工皆應熟悉此等規範,避免因申報不實、資料欠缺或請領錯誤,導致給付權益受損,亦可透過適時申請保障勞工生活,維繫職場安全與社會保險制度之公平運作。
律師回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給付共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失蹤等五種,勞工於執行職務中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統稱「職業傷病」)而致發生損害時,即可依本法向保險人請領相關給付,作為維持生活、醫療或遺屬照顧之保障來源。
本法第26條明確列舉保險給付之五大類型,分別為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及失蹤給付,涵蓋職災發生後各種可能後果,使勞工無論遭受何種程度之損害,均有相對應之補償機制可循。
依第27條第1項規定,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期間內遭遇職業傷病,不論為立即發生或延遲發作,只要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保險人即應負給付義務。即便保險已停止,於翌日起算一年內仍得就同一傷病及其衍生疾病請領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給付,確保勞工在保險中斷後仍可持續獲得照顧,避免行政手續中斷造成權益落空。職業傷病之認定標準與類型審查程序,則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具體執行上將依據公告之審查指引及醫療診斷資料,確認是否屬保險給付對象。
第28條則就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加以規範,明定現金給付應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給付基準為計算依據,其中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事故發生月起前六個月為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則依實際投保月數平均之。若給付為每日計算,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日計算。此一規定目的在確保保險給付與實際薪資收入有相當程度之連動關係,避免低報薪資而影響勞工保障之情形。
第29條則係關於重複給付之禁止,明文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就同一事故重複請領,避免重複補償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同時,若勞工同時符合多項社會保險(如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國保等)之給付要件者,亦僅能擇一申領,此項規定除防止重複補貼、亦使勞工在選擇給付來源時,需審慎考量各保險制度間之給付標準與限制。例如,在醫療給付部分,職業災害保險將補償醫療機構所收費用之自費部分,除非另有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否則與健保給付間可形成互補機制。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目前勞保局係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期滿後未痊癒者,經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申請繼續治療或請領失能給付(第42條)。
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第38條、第39條)。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第43條)。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5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40個月(49條)。
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第55條)。
未加入勞保者,亦可請領殘廢、死亡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而在傷病給付方面,通常係針對療養期間無法工作者提供生活津貼,避免因職災停工造成收入中斷。若屬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者,則應申請失能給付,金額與給付期數依失能等級分類給付。若勞工因職災死亡,其家屬可請領死亡給付與喪葬補助,如為失蹤者則依推定死亡時間起發給失蹤給付,確保遺屬得以獲得基本保障與生活扶助。
需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中「高薪低報」問題屢見不鮮,勞工實際收入與保險申報收入差距過大時,將直接影響給付金額之核定,使勞工無法獲得與其貢獻對應之保障。雖第28條部分條文已針對此問題提供修正機制,但仍需雇主依法如實申報並配合提供薪資資料,否則保險人將逕以最低級距計算,導致保障不足,進而引發民事補償爭議。因此雇主不僅應負誠信申報之義務,亦應協助勞工申請給付、準備相關資料,方能落實保險制度之功能。
-事故-職業災害-職災-社會保障-
(相關法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6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9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9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5條=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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