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由誰管理?
0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職工福利金的管理機制係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設計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在於確保企業所提撥之福利金專款專用、用於照顧全體職工福祉,而非任意由雇主個別支配或流用。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福利金的保管與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而此委員會的組織準則則由勞動部訂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工福利金的管理機制係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設計的制度性安排,目的在於確保企業所提撥之福a利金專款專用、用於照顧全體職工福祉,而非任意由雇主個別支配或流用。
依據該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福利金的保管與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而此委員會的組織準則則由勞動部訂定。
簡言之,管理職工福利金的權責機關是職工福利委員會,並非企業雇主或單一職工個人。該委員會應具備一定人數之委員,並由工會代表及勞資雙方推選產生,其中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以反映勞工在福利金管理決策中之多數意志。依照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具備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若事業單位人數超過一千人者,得增至三十一人,以維持代表性與運作效率。在組織規程上,委員會需訂定內部章程,詳載名稱、會址、內部組織與事務處理原則、委員任期與選任方式、會議召集與決議程序、福利金之保管與動用方式、福利設施使用原則等,並應將該等章程報請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進一步明文規定,職工福利金於提撥後,應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不得由雇主代為持有或另作他用,以防範挪作公司營運或資金調度之弊端。職工福利委員會雖得申請登記為財團法人而具獨立法人資格,惟其運作仍須依附於企業組織運作架構,不得脫離事業單位實質狀況而獨立行事,尤其在預算審核、福利計畫執行與決算報告等方面,皆需依循企業內部制度與相關法律規範辦理。
從制度設計觀察,職工福利金制度具有「群體關連性」與「高度依附企業組織性」兩大特徵,前者體現在福利金一經提撥,即屬全體職工共有財產,並由代表機構共同治理運用,不因個別職工進出公司或人事異動而消滅權利;後者則反映在福利金制度運作必須與企業組織存續相連結,如企業停業或歇業,福利金制度亦將停止,其委員會之運作無法獨立延續。
值得一提的是,福利金動用必須符合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亦即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辦理,例如婚喪生育補助、教育獎助、急難救助、團體保險、休閒旅遊、托兒設施與退休慰問等。任何超出公告用途之資金運用,均構成違法動支,將使企業面臨行政裁罰或勞資爭議風險。
在實務上,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審議各項福利支出計畫與預算編列,並依規定提出決算報告與資金結餘說明,供勞資雙方審閱與查核,避免弊端與舞弊情事發生。
此外,若福利金制度已設置完成但企業人數縮編導致委員會人數不足七人時,雖得暫停運作,但制度本身並不因此消滅,只要企業未解散或停止營業,仍須維持福利金制度之存續,並應於人數恢復後重新啟動委員會運作。
因此,職工福利金的管理係一制度性、法定性與集體性之過程,不僅要求企業依法提撥與移交資金,更需由具有代表性與合法性之福利委員會依章操作,實現制度目的,提升職工福利與企業內部和諧。
企業若未依法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而逕自保管或動用職工福利金,將構成違法情事,須負行政責任,甚至可能引發勞資糾紛,故企業應主動依法辦理委員會組織設立,並建立有效監督與運作機制,以符合法令規範與職工期待。透過制度性集體治理,職工福利金才能真正發揮照顧職工、強化向心力與穩定勞資關係之多重功能。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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