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需要提撥職工福利金?

01 Jul,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需要提撥職工福利金,關鍵在於企業性質與員工規模。依照現行法制,凡屬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且平時雇用員工數達50人以上者,皆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倘企業未達人數標準,則可不設職工福利委員會,亦無職工福利金提撥義務,惟若仍欲自員工薪資中扣除福利金,則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契約原則與工資給付規定,須取得勞工書面同意,否則即屬違法扣薪。另福利金性質屬全體職工共同財產,企業不得因特定職工離職或個人因素而要求退還,亦不得限制其使用對象僅限現職員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哪些公司需要提撥職工福利金」的問題,須先回溯職工福利金制度設計之初衷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此制度立基於企業組織兼具資本營利與照顧勞工兩項基本機能,期望透過企業資助與職工自助並行,由雇主與員工雙方共同提撥福利金,並推派代表組成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規劃與辦理勞工之福利事務。
 
為照顧勞工生活,提升職工福利,政府頒布職工福利金條例,於第1條及第5條明文規定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而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又,所謂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號令,為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以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近年來職工福利金的運用已朝向多元化發展,更有助於提升企業員工福利。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並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至於具體提撥方式,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明列四種:一、企業創立時自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二、每月自營業收入總額中提撥0.05%至0.15%;三、每月自每位職員工人薪津中扣除0.5%;四、事業單位處理下腳變價收入時提撥20%至40%。此等方式乃為建立持續穩定之福利基金來源,兼顧企業盈餘與員工權益。
 
基於企業組織同時併存有出資者追求營利以及公平分配生產成果、照顧職工生活之兩種機能,為求兼顧兩者,遂衍生以整個企業組織之所有職工為整體設想,採職工自助及企業資助之精神,由事業單位及受雇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之制度構想。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供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方式主要有四種途徑,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4、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46。
 
大致而言,職工福利金制度有「群體關連性」與「高度依存於企業組織及其經濟活動」二個主要特色:1、職工福利金制度以企業組織經營活動所群聚的整體職工為對象,其制度存續與運作上具有「群體關連性」。
 
因職工福利金一經提撥即為所有職工所共有,不屬事業單位資產,福利金之運用原則上應交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運用辦理職工之各項福利設施,並非雇主或任一職工可單獨任意支配。
 
而職工福利金制度亦不受個別員工更迭流動影響,而在企業組織雇用勞工人數減少至不足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最低人數(即7人以下),僅得暫停職權運作停止並不解散。
 
換言之,只要營業活動尚未計畫停止,企業組織仍具有凝聚職工群體之機能,勞工人數變動、營收下降或薪資短發並不足影響職工福利金制度之存續。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一1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故職工福利金之用途具有專屬性,應以辦理全體職工福利措施為目的,作最有效之運用。
 
而在制度本質上,職工福利金具有兩大特性,其一為群體關連性,即一旦提撥即屬全體職工共有,不得個別動用,且即便企業員工人數減少、營收波動或組織異動,原則上仍不影響福利金制度的存續,其僅於職工人數降至無法組成福利委員會最低人數(7人)時暫停運作,其二為高度依附於企業組織與經營活動的特性,即福利金制度的存在與運作,必須仰賴企業組織提供資源與結構基礎,即便委員會已登記為財團法人,仍難脫離企業組織之制度性依賴。
 
此外,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明確指出,福利金不得移作他用,其動支範圍、項目與比率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施行,反映出該筆資金具有高度目的專屬性,應專用於全體職工之共同福利措施,並排除企業主個人運用之可能,以保障勞工團體之實質權益。
 
再就實務面而言,企業於提撥福利金後,應立即移交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保管,並依施行細則規定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帳戶中,若遇特殊情形需變更用途或管理方式,亦須經主管官署核准始得為之。如此安排,旨在防止福利金遭挪作私用或運用不當,以符合法制保障職工權益之精神。綜上可知,
 
整個職工福利金制度植基於企業組織,其存續運作與企業組織之經營活動具有高度的依存關係。此因企業組織凝結資本、開啟營業活動、聚集勞工,職工福利金制度才能有攀附紮根之立足點,形成了職工福利金制度與企業組織同其命運之思維模式。換言之,職工福利金之運作結構必然會受企業組織運作結構所制約,即便是職工福利委員會已登記成為財團法人而成為獨立之權利主體,亦無從擺脫此一結構性制約。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職工福利金的使用日益多元,除傳統的托兒、醫療、食堂、宿舍等設施外,也可辦理文康旅遊、職訓補助、員工圖書館、心理諮詢等服務,有助於提升員工福利、凝聚向心力與促進企業永續經營。因此,企業應審慎檢視組織性質與雇用規模,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建立合規之福利委員會,妥善管理運用,以符合法令規定,並兼顧員工福祉與組織永續發展。若企業對提撥義務與實務程序有所疑義,宜主動向勞動部或地方主管機關諮詢確認,避免違法或未設妥善機制致衍生勞資爭議或行政處分。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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