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請假規範向公司申請事假,結果被主管告知曠職並做出大過處份,該如何處理?

0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訂立請假制度時應明確規定可接受的通報方式及緊急處理程序,不應以形式為由拒絕合理請假;而員工亦應善盡通知義務,保留請假紀錄以備爭議發生時使用。本案中主管延遲回覆、記大過處分未具程序正義與合法依據,已違反勞工請假之正當權益,員工可依相關法律提出申訴並請求救濟,最終在勞動主管機關介入下獲得平反,也提醒雇主在進行人事處分時務必符合法定程序與正當性原則,以避免誤用管理手段侵害勞工權益,引發不必要之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員工因緊急事務需向公司請事假,依據公司請假辦法以e-mail及Line向主管報備,卻被認定為曠職而記大過,這類情形在實務上屢見不鮮,然而從法律觀點分析,此種懲處恐怕難以成立,甚至涉及雇主違法扣薪與不當懲戒。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種類、期間與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勞工請假規則」即為適用準據,其中第10條明確指出:「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在勞動關係中,雇主固然有權訂立內部請假規則或管理制度,但此等規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之規範,不能以片面設定之規則侵害勞工依法享有的請假權利。
 
工作規則與請假規則之容許性
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內容須包括考勤、請假、獎懲、升遷等事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這表示工作規則具有補充與規範勞資雙方行為之功能,然而其效力不得逾越法律之基本保障。倘若雇主在請假制度中設置過度嚴苛、無合理性或程序不當的障礙,如要求不合理事前天數申請、不接受電子申請、未考量緊急情況下之例外處理方式,或將未批准請假一律視為曠職等,即屬違反法令所定之請假保障,依勞基法第71條明文,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可知請假規則雖可由雇主設置,卻不得阻礙勞工依法請假之實踐。
 
此處所稱之「書面」除非有工作規則排除,應包含e-mail、Line等現代通訊工具方式,只要內容具體,並有合理證明或對話紀錄可資佐證,即足構成法律所要求之請假形式,否則將違反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之適用,苛以形式瑕疵為由否認勞工正當請假事由,顯非法律所容。再者,針對主管事後以未核准為由記載曠職並記大過的處分,應進一步檢視其行政處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工作規則之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涵蓋考勤、請假、獎懲等內容,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若公司內部所依之「曠職兩日即記大過」係屬未經核備之內部規範,或該懲處標準未公開揭示、內容模糊不清,即難構成有效之懲戒依據。
 
曠職與減薪之判定
曠職之判定須以勞工無正當理由未出勤為前提,惟如員工已於事前向主管通報,主管遲至兩日後才回應為未准,且未於當下即告知補件或申請不符,顯然主管本身亦未即時善盡管理職責,更無從主張員工有故意曠職之事實。況且,勞基法第12條雖規定「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以上」得遭解僱,但若曠工事實尚無明確證據,或為請假程序上之瑕疵,仍不得逕以曠職記錄為懲處依據,否則將構成無效懲戒。
 
進一步言之,若該請假規則之適用導致勞工薪資受損,亦即因請假被否而認定曠職、無薪或扣薪,此即涉及勞動條件的變動,須依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審查其合法性。第21條規定工資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則明訂工資原則上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僅在法令或雙方無爭議約定下始得扣減,故若因單方面內規即逕扣薪資,未得勞工明確同意,原則上即屬違法,不得作為合法懲處手段。反之,如勞工已知曉並明確同意特定情形下之薪資處理方式,或該處理已獲主管機關認可,則可能例外為有效。實務上解釋為雇主不得以單方未核准請假為由,即逕行扣減薪資,除非雙方書面明訂可於何種情況下扣薪,否則應視為違法行為,員工可依法申請工資追討。
 
調職
此外,若因勞工請假爭議衍生調職或職務異動,則應回歸勞基法第10條之1審查雇主調動是否合於五原則,即:一、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且無不當動機或報復性質;二、不得對勞工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三、所調職務勞工體能與技術可勝任;四、地點調動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符合上述原則者,即使調動結果對勞工有不便影響,亦可能被認定為合法之企業管理行為。但若違反上述任一原則,則可構成不當調動,勞工得據以請求回復原職或主張權益受損。
 
整體而言,雇主制定之請假規則雖屬內部自治,須受到法規制度之制約,不得與法律牴觸,尤其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時,更應符合工資與職務異動之明文規定。對於不影響勞動條件之管理措施,例如請假表單格式、申請窗口、審核流程等,只要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原則上應尊重雇主管理權限,不需苛加干涉。但一旦該規定實際上對勞工薪資、職務、工時等核心勞動條件產生影響,即不可片面逕行適用,必須依法令明文及正當程序辦理,否則即屬無效,勞工並得據以申訴或請求救濟。
 
因此,請假規則之設計應在保障企業管理與勞工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既須考量組織運作需求,也不可忽視法律所賦予勞工的基本保護,雇主若未能在制度中顧及此雙重基礎,不僅可能損及勞資關係和諧,更可能遭致行政處分或勞資爭議訴訟之風險,企業應以制度透明、程序合法為原則,審慎制定與執行請假與人事管理規範。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請假-曠職-扣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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