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不回老闆的訊息遭到扣薪,這樣可以嗎?

0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下班未回訊息」為由扣薪,除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與程序正義外,亦違反勞工在非工時享有之休息與生活自由,應屬不法懲處。即使事前已有簽署同意書或制度公告,若未經法定程序與勞工實質同意,且懲罰內容不具合理性與相當性,即難認屬合法約定。為建立良善勞資關係與符合法令管理制度,雇主應以鼓勵代替懲罰,以制度代替恣意,讓員工在工作與生活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方能達成企業永續經營與勞工權益保障之雙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於下班時間未回覆雇主訊息而遭扣薪,這樣的處罰方式在法律上是否成立,須從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給付原則與勞動契約界限進行整體觀察。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則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條重點在於「全額給付」原則是一般性規範,只有在雙方有明確、無爭議的合意,或法律有明文授權情形下,雇主始得從薪資中扣取特定金額,因此,若雇主依據公司自行擬定的規則,在未經勞工實質同意下就逕自扣薪,無論是否事前徵得勞工簽名或有公告,仍可能違反上開強行法規。

 

尤其該類「不回訊息扣薪」規範,往往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正式列明,即使已載入內規或人事手冊中,若未依法核備與公告,該規定本身即失其正當性與拘束力,更無從作為合法扣薪的依據。

 

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就工時、工資、紀律、獎懲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始得生效,否則即可能違反第71條「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的規定。亦即即便雇主主張該懲處已事前公告,倘未依第70條程序辦理,則該規範即不具法律效力。

 

其次,從勞動時間與工作指揮權觀察,下班時間依法不屬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如無與勞工約定輪班制或待命工作,則不得要求其於下班後仍提供即時聯繫與回應服務,否則即構成對勞工私人時間的不當干涉。法務部與勞動部相關見解,勞工若於下班後遭指示處理工作事宜,或必須保持聯繫狀態者,其期間應計入延長工時,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反觀單純因未即時回訊而遭扣薪,實為不具法律依據之懲罰性處分,亦無視勞工於非工時內享有休息及從事私人事務之基本權利,於比例原則上亦屬不當。至於雇主主張扣薪為對紀律違反的懲戒,應回歸勞基法第26條檢視,其明文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若勞工未承認違約或損害事實,雇主即便主張已有書面同意,亦不得逕行扣發工資,而應循訴訟途徑請求,否則將構成違法扣薪。從保障勞工權益角度觀察,雇主不可因個人主觀認知或權限濫用而擴大對勞工的工作指揮權,尤其將下班時間納入管理範疇,實質已逾越勞動契約之約定範圍,構成對勞工人格尊嚴與生活自由的侵害。

 

在保障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現代職場環境中,雇主應以合理方式進行員工管理,如有聯繫需求,可預先約定必要之待命制度及合理補償機制,而非採懲罰式手段以壓制或脅迫勞工配合。實務上,若勞工遭遇下班未讀訊息即遭扣薪情形,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並保留薪資單、對話紀錄與工作規範等資料作為證據。勞工亦可尋求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確認工資給付訴訟,依法要求雇主補發遭違法扣除之工資,並主張損害賠償。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扣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瀏覽次數: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