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可否適用勞基法?
問題摘要:
家庭幫傭從88年1月1日起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而是根據雇主和勞工之間的契約進行管理,不受《勞動基準法》中相關條款的約束。這包括工資、工時、休假等條件的協商,並非受到法律的硬性規定。家庭幫傭的工作內容通常是在家庭環境中提供日常家務和照顧服務,但這些工作並不一定具有營利性質,因此不受《勞動基準法》的規範。然而,雇主和勞工仍然需要遵守其他法律,如就業服務法和兩性工作平等法,以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得到保護,並防止性別歧視和其他不公平對待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其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勞基法,此觀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家庭幫傭是什麼?
家庭幫傭是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按照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家庭幫傭主要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的工作;而家庭看護工則是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台灣的家庭幫傭,無論是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自1999年1月1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是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998年底的公告,家庭幫傭被列為個人服務業中的家事服務業工作者,因此從該日期起不受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對於家庭幫傭的勞動條件,主要依據勞雇雙方的契約來決定。這包括工資、工時、休假以及職業災害補償等條件,均不受勞動基準法中相關規定的限制。例如,家庭幫傭的工資不受基本工資的規範,工時和休假則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不像其他行業的勞工那樣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公告:「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而家庭幫傭無論是本國勞或外國勞,都是屬於「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所以從88年1月1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仍其等仍受例如就業服務法、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
家庭幫傭工作內容方面,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家庭清理或看顧幼童等,而不及於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家庭幫傭之範圍。此勞工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不受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影響
勞基法所規定之工時、休假或職業災害補償者均不適用,均由勞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約定,惟目前家庭幫傭業以外勞為主,工作內容自受在許可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限制,在「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因為其工作時間和內容難以明確切割,家庭工之勞動條件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是由雇主與勞工簽約時約定。
然而,即便勞動基準法不適用,家庭幫傭的工作權益仍然受到其他法律的保護,例如就業服務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這些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權利保障,例如禁止性別歧視和不公平對待,以及就業過程中的基本法律保護。
在工作內容方面,家庭幫傭的職責通常包括居家清潔、照顧幼童或老人等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服務,這些工作通常不具有營利性質,而是屬於家庭內部的日常維護活動。
總的來說,家庭幫傭在台灣處於一個特殊的勞動法規範之外,勞動條件大多依賴於勞雇之間的個別協商,而非法律強制規範,但仍有其他法律框架提供基本保護。這種安排旨在彈性化處理家庭內部的非正式勞動關係,但也可能使勞工面臨較少的法律保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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