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未滿4人,就不用為勞工投保社會保險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應主動清查單位內所有勞工數量與身分,明確區分是否屬於需強制投保勞保的對象,並依法辦理各項保險與提繳手續,以確保勞工權益,同時避免未投保所衍生之行政處罰與法律責任。只要公司與勞工間成立僱傭關係,即應依法律規定為員工辦理就業保險、健保、勞退提繳與職業災害保險,而不應誤信「五人以下免保」的片面說法,確保企業合法經營,同時保障勞工基本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財務負擔。
律師回答:
許多小型企業主誤以為只要僱用員工未滿五人,就可以不必為員工辦理任何保險,甚至誤解「不必投保勞保」等於「什麼都不用保」,其實這種觀念不僅錯誤,還可能導致公司面臨鉅額罰鍰及法律責任。
什麼是未滿5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勞工,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產業、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單位,其雇主即為法定之投保單位,必須替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該等勞工則屬「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不得規避;反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事業單位僱用人數未滿5人,雖屬第6條所列行業,其員工則為「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亦即「自願加保」,是否加保由雇主及勞工決定,法律未強制規定。然而是否屬強制或自願加保,關鍵在於「僱用人數」的認定,這一點攸關勞工權益保障與雇主法定責任,實務上更常引起爭議。
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強制投保對象,應以其規模作為判斷依據,而規模的判斷標準即為實際「僱用人數」。此處所稱的僱用人數,並非僅限於正式員工,而是廣義上的勞動力,包括約聘僱人員、兼職人員、未滿15歲或已超過60歲的工作人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以及依法受僱之外籍勞工等,皆應納入計算。因此,只要單位內實際受僱人數達5人,無論是否全部符合加保勞保的法定年齡資格,或是否已領老年給付,只要屬於雇主發給報酬、並存在僱傭關係之工作人員,即應併計,該單位即屬於法定「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的事業單位,對於其符合條件之員工必須辦理勞保加保,否則即屬違法。
若單位僱用人數不足5人,則雖非強制納保對象,仍可選擇是否辦理自願加保,以強化員工之保障。即使事業單位選擇不參加勞保,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他投保義務,仍須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替所有年滿15歲以上、未滿65歲之本國籍員工辦理就業保險,且必須依法申報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並為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手續。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示:「所詢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因此,認定事業單位是否「僱用5人」,符合強制投保之規定,應視該單位之規模而定,只要單位僱用人員(含正式員工、約聘僱員工、未滿15歲、年逾60歲員工、己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外籍員工等)人數合計滿5人,即屬強制投保單位,該等單位即應為所屬符合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辦理參加勞保。至僱用未滿5人之單位,亦得以自願加保方式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保,以獲得週全保障,如不願參加勞保,亦應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為所屬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本國籍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換句話說,即便是微型企業、診所、補習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規模較小之單位,只要有受僱人員,仍負有加保就保、健保與提繳勞退金的義務,不因人數少或是否強制參加勞保而免除責任。實務上,不少雇主在調解或爭議案件中辯稱「公司不到5人所以不用投保」,事實上,此說法僅適用於是否強制加入「勞工保險」的判斷,卻無法用來規避就業保險、健保與勞退金的法定義務;更何況「僱用人數」並不等同於「加保人數」,有些雇主以為只要加保人數未滿5人就不用強制投保,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法律標準是以實際「僱用人數」來判斷是否屬強制投保單位。
未滿5人還是要投保其他社會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確實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勞保,屬「自願參加」性質,並非強制納保對象,
因此許多公司行號、診所、公寓大廈管委會等小型單位,常以此為由不辦理勞保,但他們往往忽略一個更關鍵的問題,就是勞工的社會保險,其實除一般勞保外,尚包括就業保險法、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5條已明文規定,凡僱用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本國籍勞工(不論是否僱用達五人),其雇主均應為其加保就業保險。這表示,即使公司僅僱用1名員工,只要屬於有僱傭關係的受僱人,雇主就必須依法為其辦理就業保險加保手續,不得以人數未達五人為由拒絕投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凡年滿15歲以上的勞工,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的單位,無論僱用人數多寡,也都是職災保險的強制納保對象。舉例來說,若為依法設立的公司、診所、行號或補習班,即使僱用員工只有一人,也必須依法加保職業災害保險,否則一旦員工因工受傷或發生事故,事業單位不僅需自負賠償責任,還會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除此之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1條規定,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雇主仍有強制替員工投保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僱用人數多寡,只要與勞工之間具僱傭關係,依法皆不得規避。
實務上有不少雇主因誤解勞保與就保之間的不同,僅為部分員工投保健保,卻未辦理就保、職保與勞退提繳手續,導致勞工申訴或離職後追溯要求補繳,甚至發生保險事故時無法理賠,引發後續糾紛與勞資爭議。
僱主僱用員工的那一天起,所有保險義務就開始生效,不論公司是否「正式設立」、「剛營業」、「人數少」、「還沒賺錢」等等,都無法作為免責事由。雇主若確實不願參加勞保,仍應依法填寫「就業保險與勞退二合一」的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並附上公司登記資料與負責人身分證件,完成開戶手續後,為員工辦理就保與6%退休金提繳。
此外,若公司選擇自願參加勞保,則應使用「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之申請書件,一次完成所有保險加保與提繳作業。許多雇主會在調解或訴訟中主張「我們公司不到五人,不用保險」作為抗辯理由,其實這種說法只能適用於是否強制參加勞保,但不能否定其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健保及勞退提繳的義務。
因此,雇主在員工報到當日即依規定辦理投保與提繳手續,避免日後遭員工申訴、主管機關開罰,甚至在勞工發生職災、失業、死亡或退休時面臨龐大賠償責任。
-勞資-社保-投保
(相關法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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