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我欠債,勞健保可不可以不要保啊?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健保加保責任並非可以商量的選項,而是法律明文強制雇主所負之公法義務。員工即使因卡債、查封風險或其他個人因素請求不加保,雇主亦應堅持依法投保,這不僅是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也是保障雇主自身免於將來承擔鉅額損失的最佳保險。以法為本,依法行政,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正道。
律師回答:
員工因卡債問題而請求雇主不要為其辦理勞健保加保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尤其是當員工擔心保險資料會被債權人查詢,進而影響其財務或生活安排時,常會主動向雇主提出「免加保」的要求。對於雇主而言,此時若為圖方便或基於體恤同情而順從勞工請求,未依法加保,可能看似雙方達成默契、彼此圓滿,但其實正埋下嚴重的法律風險與經營風暴。
雇主一旦僱用員工,無論該員工是否同意、是否自願,雇主都負有自到職日起即辦理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強制義務。這一點在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0條,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等規定中,已有清楚明示,不容許任何形式的協議、切結或口頭約定予以變更或排除。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是否可以因應員工提出不願加保勞健保的請求而不辦理保險手續?此問題在實務中屢見不鮮,特別是當部分員工因債務問題擔心薪資與保險紀錄被債權人查扣時,常主動請求雇主不要替其加保。然而,這樣的請求無論基於何種理由,雇主皆不得接受或配合,否則不僅違法,且將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與經濟損失。
勞工保險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受僱者在遭遇職業傷病、生育、老年或失業等風險時,能獲得基本的社會安全保障,因此相關法規對雇主是否應為勞工辦理勞保加保,已有明確的強制規範,並不容許個別當事人以協議或其他私下約定方式排除。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雇主僱用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勞工達五人以上,即屬強制加保單位,應自員工到職之日起為其加保勞保,無論員工個人是否願意加保、是否書面切結放棄,均不得免除雇主之投保義務。此規定屬強行法規,不得透過契約或協議排除適用。加保義務的起點並非員工主動申請,而是雇傭關係一經成立,即自動產生,並由雇主負責辦理。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凡年滿15歲以上之受僱勞工,皆應參加職災保險。若發生事故,雇主未辦理加保,保險人不會給付任一保險金額,相關醫療費用、傷殘補償、喪葬津貼等均須由雇主全額支付。
此外,勞保條例第14條亦規定投保薪資的申報義務由雇主單方負責,無需知會或經勞工同意,代表該申報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與勞工主觀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完全無涉。雇主若因應勞工請求而未加保,仍應負全額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援引「共過失」原則主張減輕責任,因勞工對加保流程無決定權,不可能構成過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與第10條的規定,雇主只要屬於強制加保的投保單位,對於所屬勞工便有自到職日起即為其辦理加保之法定義務,此義務屬於「強行規定」,意思是無論勞工是否希望投保,也不論雙方是否簽有不加保的書面合意或口頭協議,雇主皆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辦理加保,亦不得主張已取得勞工同意來作為不投保的正當理由。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雇主只要屬於強制加保的投保單位,就有義務自勞工到職之日起為其辦理勞保加保,此項義務係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方式加以變更、減免或排除適用,亦即即使勞工於到職時因某些原因主動表示不希望加保,雇主仍不得因此免除應有的法律責任。加保義務的起點不在於勞工是否請求或同意,而是勞雇關係一經成立即自動發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上易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只要雇主屬於強制加保單位,其對勞工加保之責任即自勞工到職之日起自動產生,完全不以勞工主動請求或表示同意為前提,亦即加保義務與勞工主觀意願無關,只要勞動契約成立,即自動發生投保義務。此外,即使雇主取得勞工「書面承諾不投保」的切結文件,仍無法因此主張免責,
雇主應據實辦理勞工保險的義務為強制性規定,並不能因為勞工表示同意而得以排除,因此勞工所簽署的任何切結書或讓渡權利聲明皆屬無效。勞工保險是「不可拋棄」的法定保障措施,違反此項義務的雇主將面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雙重風險。
實務中,仍有部分雇主在面試或錄用階段即與員工約定不投保,甚至給付相當於保費的津貼作為替代,此舉不但違法,也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勞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期間因疾病、傷害、懷孕、老年等風險而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任何以契約免除雇主投保義務之行為,皆屬無效,雇主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若某員工因卡債問題主動請求雇主不加保,雇主基於同情或配合而未投保,將導致該員工在職期間若發生職災、傷病或生育等情事,無法領取任何勞保給付,雇主即須負起全部補償責任。從雇主角度來說,是否應將「員工要求不投保」應該不予錄用與否的而非予以同意。
此外,民法第184條亦可適用於此種侵權行為,雇主不依法為勞工投保,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即構成侵權行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更有甚者,法院審理民事賠償時,若認為雇主有規避社會保險義務之主觀惡意,將於損害賠償金額上酌加認定,實際案例中不乏法官加重賠償金的情況,甚而致使中小企業無法負荷而歇業。
更值得一提的是,雇主未依法加保,除民事責任外,亦涉及行政處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加保,自僱用日起至實際加保日止,應負擔之保費金額將按四倍罰鍰裁罰,並可按日累計開罰,損失可能極其可觀。
即使僱用人數未達五人,雇主亦須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為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本國籍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否則將依第38條裁罰十倍罰鍰。
實務上,勞保局或地方勞政機關接獲檢舉或例行稽核時,若查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加保,將立即開立勞動檢查單並處分,屢次違規者甚至可能面臨勞動處分限制招工、限制政府標案投標資格等嚴重後果。法律對於勞保義務之明確與強制性,目的在於確保勞工最低生活保障與雇主誠信經營責任。
從實務面來看,雇主若在面對員工請求不投保時選擇「好心幫忙」或「順水推舟」,不但無法免責,反而將自身暴露於更高的法律風險之中。如員工因職災無法領取保險給付而訴請損害賠償,或後續發生勞資爭議導致行政機關裁罰,雇主將面臨極大經濟壓力,甚至企業營運中斷。
雇主辦理投保乃是其單方法律義務,不因勞工的意願、知情或同意而有所改變,既然義務主體為雇主,責任當然無法轉嫁或免除。雇主若以補償津貼、口頭承諾或其他形式試圖掩飾不投保的事實,除法律效力全無外,更會加重其違法責任,成為法院認定惡意的重要依據。
尤其當員工不幸在職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時,未投保所引發的後果將更加嚴重。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職業災害的處理原則上可區分為兩個層面,一為勞工保險提供的「法定補償」,另一則為雇主依民法第184條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可能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雇主依法為員工辦理勞保,發生職災時,勞保局會依保險內容先行理賠相關給付,如傷病補償、醫療費、失能或死亡津貼等,雇主則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但若雇主未為勞工加保,則勞保局不會出一毛錢,所有損失與補償皆須由雇主全額承擔,無論是醫療費、傷殘補助、生活津貼,還是遺屬撫卹,金額動輒數十萬乃至數百萬元,對企業財務影響甚鉅。
即便勞工本人於就業時已明確表示不希望被加保,甚至簽署「自願不加保」、「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等文件,其法律效力依民法第71條規定,亦屬於違反強制法規之行為,當屬無效。法院也指出,這類違法約定不僅不能免除雇主責任,反而會因雇主未盡保險義務而構成侵權或違約,需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資-社保-投保爭議-切結不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相關法條=民法第71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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