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自由投保,還要符合法定規定才行?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保中所稱的「自由投保」僅適用於法律另行規範的自願加保對象,而非可任意主張的雇主或勞工自主選項。凡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列之強制加保範圍者,雇主自負依法投保之不可推卸義務,不因勞工同意不加保、切結放棄權利或協議由他處加保等理由而免除。否則,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勞工或其家屬不僅可以向雇主主張全額損害賠償,政府機關亦將對雇主進行裁罰。因此雇主在面對類似爭議時,應堅守法律底線,避免因一時便利或誤信協議內容,而背上沈重的法律責任與經濟風險。勞保加保義務,是不容討價還價的法律責任,也正是勞工保護制度的根本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自由投保」,乍聽之下似乎給人一種可以「選擇要不要參加保險」的印象,但在勞工保險制度的設計中,這個概念其實有非常明確的法律邊界與限制,並非所有情況下的「自願性」投保都能成立。
 
在勞工保險制度中,「自由投保」並不意味著勞工與雇主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尤其當事業單位屬於法定的強制加保對象時,其加保義務並不因個人意願或雙方合意而有所變動。
 
在我國勞工保險條例體系下,依據第6條與第10條之規定,對於特定條件下的雇主與勞工而言,參加勞工保險是「法律強制」的義務,並不容許當事人基於合意或個人意願而加以排除或變更,因此一旦構成強制投保的要件,所謂「自由投保」就不再存在空間。
 
所謂真正的「自願投保」,僅適用於不符合強制投保條件之對象,諸如受僱於五人以下行號或從事特定行業之勞工等,此時其得依勞保條例第8條之規定,經雇主與勞工雙方申請,才可自願納保。
 
若雇主所屬公司或機構員工人數已達五人以上,則依法即構成強制投保單位,該單位即必須為所有受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就勞保條例第6條而言,已明文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未滿65歲,且受僱於公私營機構中達5人以上之產業勞工、公司、行號、公益機構員工者,雇主即應以該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為其所屬員工全數參加勞工保險。這項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得以任何形式變通、迴避或以契約免除。例如即使勞工於面試時自願表示「不要投保勞保」、「不想讓債權人查到我的保險資料」等,雇主仍不得因此免除其加保義務。倘若雇主未為員工加保,依同法第72條規定,將遭處以高額罰鍰,甚至可能須對勞工因此受有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此外,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更進一步賦予投保單位明確義務,要求雇主應主動為其所屬勞工辦理保險手續,並備妥出勤紀錄、員工名冊與薪資帳冊,以供保險人(即勞保局)查核。投保不僅是法律責任,也代表國家對社會安全制度運作的最低保障要求。勞保制度與普通民間保險最大不同處,正是在於它的社會保險性質,保障的是基礎生活風險下的安全網,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形式任意排除。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法律確實容許所謂「自由投保」的例外,例如勞保條例第8條列舉的幾類情況,如受僱於五人以下公司或工廠之勞工、從事漁業、實際從事勞動之自營作業者等,在不具備強制投保要件時,可以自願投保勞保。此即屬「自由投保」的正當範疇,雖然具有選擇性,但前提仍須符合法定身分與職業別條件。
 
所謂自由投保的概念,主要僅適用於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或第9條所規定的自願加保情形,包括受僱於五人以下之小規模事業單位者、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本人、或參加職業工會者,這些對象可基於個人意願選擇是否參加保險。然而,一旦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下的強制加保勞工,雇主就負有法定責任自其到職之日起辦理加保,完全不得任意變更、規避或排除。
 
勞工雖得基於各種個人因素(如卡債、財產保護或其他隱私考量)提出不願投保之請求,然此等請求並不構成法律上免除雇主義務的正當理由。雇主若因此未為勞工加保,後續即須承擔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的風險。依據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未依規定加保者,除須補繳期間保費外,還須被處以保費總額四倍以下的罰鍰;若因未加保致勞工無法請領相關給付,例如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金時,雇主更應依保險給付標準全額賠償勞工或其遺屬所受損害。
 
雇主依法有據實為所屬勞工加保之強制義務,即使取得勞工本人的同意也無法免除該責任,因此雇主主張勞工有知情並同意不投保的抗辯理由,在法律上不具效力,亦不會被法院接受。這說明勞保的加保義務是「不可放棄」的勞工保護措施,任何與之相違背的約定,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皆不具法律效力,雇主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藉口(臺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
 
換句話說,自由投保並非「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加」,而是僅限於法律未強制要求投保者得以依自意願選擇參加者。在具備強制投保條件時,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尊重勞工選擇」為藉口逃避加保義務,也不得反過來質疑「強制投保難道只是講好玩的嗎?」這種觀念。依法投保是雇主公法上義務,其性質與納稅義務無異,是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不得以私契、口頭約定或事後切結等方式迴避。

-勞資-社保-投保爭議-切結不投保-勞工保險-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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