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是就業歧視吧!
14 May, 2025
問題摘要:
就業歧視的本質在於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核心在於「無關職務所需卻被當作篩選標準」,而這種差別待遇無論是明顯或隱性、主觀或制度化,只要造成特定群體求職、升遷或待遇上的不利影響,即屬違法。社會大眾若能更認識什麼是就業歧視、如何辨識其形式、遇到問題如何處理與申訴,不僅有助於個人職涯發展的保障,也能促進整體職場環境更為公平、開放與多元。反歧視不是一時的運動,而是建立一個尊重差異、重視能力的職場文化的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到底什麼是就業歧視?這是每個正在找工作或已經就業的人都應該解的基本權利保障議題。
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此條文設立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就業市場中出現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並讓所有人在尋求工作與職涯發展時,都能在同樣公平的起跑線上競爭。
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基於與工作性質無關的特質,而在錄用與否、勞動條件等事項上採取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即可構成就業歧視。只要雇主設下的條件並非出於業務需要或職務本質要求,而是單純基於成見或偏好,這樣的行為就違反平等就業的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現行勞動部之前身)100年2月15日之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就業歧視的類型可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兩大類。直接歧視通常非常明顯,像是徵才廣告中明文寫著「限女性」、「限40歲以下」、「男需役畢」、「女身高須達160公分以上」等,這些條件若與所徵職務無關,便屬於典型的直接歧視。
而間接歧視則較為隱晦,是指雇主看似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但實際結果卻對某特定群體造成不利影響,例如規定求職者不能有老花眼,表面上是針對視力要求,但實際上卻排除中高齡族群,等同於變相的年齡歧視。
實際上,職場中最常見的歧視多數與年齡、性別、容貌有關,舉凡「限應屆畢業生」、「40歲以下佳」、「五官端正」、「女性佳」、「已婚者不宜」等,都可能排除掉符合職務需求但不具該特定條件的應徵者。當然,並非所有設下條件的行為都屬違法歧視,重點在於該條件是否與該職務有實質關聯性。例如拍攝電影時需徵求男主角,限定男性就是基於表演需求的合理篩選,並非歧視
女性;或擔任高空作業者需具特定體力與健康標準,此亦屬業務性質使然,應予以區別對待。關鍵問題是,如何區分什麼是歧視?誰又應負舉證責任?許多求職者在面試或填寫履歷時會被要求提供身高、體重、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與工作能力無關的資訊,若因此未錄取或遭不公平對待,就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當勞工或求職者認為自身受到歧視並提出申訴時,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會以書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而雇主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說明其設定的條件是因業務性質所必須,具有必要性與合理關聯性,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是否曾經在求職的時候被要求填寫與工作能力無關的資訊,例如:身高、體重、是否已婚、宗教信仰等等,這些行為很有可能踩到就業歧視的紅線嗎?
如果受雇者或是求職者認為受到就業歧視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現行勞動部之前身)100年5月11日之勞職業字第1000072018號函,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會以書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雇主應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負舉證責任。簡單來說,當雇主與受雇者就是否有歧視或差別待遇產生爭議時,雇主必須說明設下條件是因為業務性質所必須,具有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方為合法。
換句話說,在發生就業歧視爭議時,受害的勞工或求職者無須自己蒐集完整證據,僅須提出合理懷疑或基本資料,主管機關就會要求雇主說明該條件的正當性,此舉有助於平衡資源不對等的關係,保障求職者的權益。就業歧視除會造成應徵者在找工作過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也可能在受僱後出現升遷受限、待遇不均、職務配置偏頗等問題,這些都是就業歧視的延伸表現。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若有違反反歧視規定的情形,主管機關得依第65條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目的就是藉由行政裁罰讓雇主有所警惕與改善。最重要的是,雇主應建立正確的用人觀念與合規的招募制度,不應將個人偏見或主觀好惡作為用人標準;而求職者也應具備相關法令知識,避免無意間提供過多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料,或因不知法而默默忍受不當對待。
舉例來說,若在面試時被問及「你有沒有打算幾年內結婚?」、「你是哪個星座?」這些看似輕鬆但實際可能涉及歧視的問題,求職者完全有權拒絕回答,並可以請求雇主說明問題與職務之合理關聯性,否則可視為不當面試行為。
-勞資-就業歧視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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