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在勞方的職業災害,可以請求補償嗎?

27 Jan, 2019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和第62條的解釋非常透徹,強調了這些法律規定的重要性和目的。無過失責任制度的設立確保了受傷勞工及其家屬在面對職業災害時能夠及時得到補償,從而維護了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並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於減少受災勞工及其家庭面臨的經濟和社會壓力,同時保障了他們的權益。職業災害補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工資損失補償、必要的復健支出以及必要時的進一步賠償,這確保了受災勞工得到全面的支援。此外,你也強調了連帶責任規定的重要性,確保了在多層次承攬結構中的受傷勞工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59條和第62條的規定旨在透過建立一個無過失責任制度,以保護受僱人及其家屬不致因職業災害而陷入經濟困難或社會問題。這種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出於以下幾個目的:

 

提供及時有效的補償:快速提供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

維護勞動者及家屬的生存權:確保受傷勞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避免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重建勞動力:幫助受傷勞工盡可能地恢復其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無過失責任的含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意味著,一旦確定傷害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雇主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無論雇主是否有過錯。這種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簡化賠償程序,快速提供給受害勞工所需的支援。

 

雇主必須對於業務上發生的任何災害承擔補償責任,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這意味著即使勞工有可歸責的過失,只要傷害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勞工仍有權獲得全面的補償。這一點強調了制度的保護性質,旨在減少勞工因災害導致的經濟和社會負擔。

 

即使勞工自己具有可歸責原因,而雇主提供設備或指示並任何過錯,但關於職業災害補償因採取無過失責任,因此祇要是具有與勞務有關連(業務起因性)及在執行勞務過程(業務遂行性)所發生,雇主是依法一定要給付,不因雇主有無可歸責性而影響,亦不受勞工自己歸責性而影響。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其無過失性質的解釋是非常精確的,這確實反映了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核心原則。職業災害補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受傷勞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防止因工作相關傷害而造成的社會問題,而非對雇主的行為進行懲罰。

 

即雇主對於業務上的災害發生,不論有無故意過失,都應負起補償責任。這種判決確保了勞工即使自己有過失,也能得到補償,從而達到保護勞動力和防止其家庭陷入困境的目的。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按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僱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係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

 

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亦認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

 

職業災害補償的範圍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包括但不限於:

醫療費用

工資損失補償

必要的復健支出

如有需要,喪失工作能力的進一步賠償

 

連帶責任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的規定,如果業務是透過多層次的承攬結構進行,那麼最終承攬人與其他中間承攬人將共同承擔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這一規定確保勞工即使在複雜的承攬關係中受傷,也能得到適當的補償。

 

上開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勞動法的保護範圍,將承攬關係中的每一方都納入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範圍。這意味著不僅是直接雇主,連中間承攬人和最終承攬人也需共同承擔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並且在支付補償後有權向其他相關方求償。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設計與實施,反映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深刻保障,旨在確保勞工在遭遇工作相關的傷害時,能夠得到迅速而公正的補償。這不僅有助於勞工的個人和家庭福祉,也有助於維持社會的經濟穩定與和諧。這些規範和實踐為勞工提供了堅實的安全網,是現代勞動保護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勞資-職業災害補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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