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不佳嗎?雇主如何解僱勞工?

14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判斷解僱是否合法時,並非僅憑表面表現,而是深入檢視該員工是否真正無法勝任工作,或在態度上是否已構成對契約義務的重大違反。不論是客觀能力上的不足,或是主觀態度上的怠惰與抗拒,只要雇主能提供具體事證,並證明已事前給予適當輔導與糾正機會,法院往往會認定該解僱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設的正當事由,不屬違法。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平衡雇主的用人自主權,也兼顧勞工的基本權益,確保勞資雙方關係的合理運作與法律秩序的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別說員工怕雇主,有時候雇主也怕員工。辛苦篩選進來,沒想到工作能力跟精美履歷成反比。表現不佳也就算,有時候還不照著指示做,讓老闆要負責擦屁股。這時候可以解雇嗎?是不用付錢的開除,還是需要付資遣費呢?
 
別說員工怕雇主,有時候雇主也怕員工。花大把時間和資源好不容易篩選出一位看起來履歷精美的新人,卻發現實際表現與期待大相逕庭,不僅工作能力不如預期,還常常無法依照指示作業,甚至還讓老闆得親自收拾殘局。這時候雇主難免想問:「我能不能開除這位員工?是不是可以不用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要解雇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並非想開除就能立即生效,否則將有違法之虞。就「表現不佳」的員工而言,雇主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主張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雇;或依據第12條第1項第4款,指出該員工「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而得逕行免除其職務且無需預告。前者通常需發給資遣費,後者則可不必。然而,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需從客觀能力與主觀意願雙方面觀察。如果勞工完全不具備完成工作的基本技能,即便再努力也無法達成雇主期待,屬於客觀能力不足;反之,即使能力俱備,但工作意願低落、態度消極,例如遲到、早退、推諉職責、或故意怠工,則屬於主觀意願不佳,兩者皆可能構成合法解雇事由。
 
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意願不佳
在處理員工解僱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會從「客觀工作能力不足」與「主觀工作態度不佳」兩大面向進行評估,以確認雇主是否具有正當且合法的解僱理由。
 
有沒有達到勞基法「不能勝任」的解雇標準,要看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如果勞工連客觀的工作能力都不具備,那連勞動契約都無法完成,雇主就可以解雇;如果勞工有良好的工作能力,但是主觀上的工作意願、工作態度都非常差,明明做得到卻不做、明明可以做卻不想做,這時候雇主也可以解雇(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的整體表現,是構成「不能勝任工作」的核心要件。例如某勞工因車禍導致行動不便,長期留職停薪後仍無法回到崗位,被法院認為雇主解雇合法;又如某人需與日籍客戶聯繫卻無法通過公司語言測試,常常出錯、請假未依程序辦理,最終也被認定不具備履行職務的基本條件,雇主解雇亦獲法院支持。
 
另一方面,若勞工本應擁有完成工作的能力,卻因態度懈怠而影響工作品質,例如單年遲到12次、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並屢遭客訴,雇主事先多次警告仍未改善,法院亦認為此屬於可被解雇之情形。更有甚者,勞工擔任教育訓練的職責,卻僅發講義讓新人自行閱讀、不實際指導、排班不當導致他人加班連連,此種「能做卻不做」的態度,同樣遭法院認定可構成合法解雇。
 
客觀工作能力不足
雖然員工仍有意願工作,但客觀上確實無法達成雇主的契約要求。
 
所謂「客觀工作能力不足」,是指勞工由於身體、技能或其他因素,已無法達成契約所要求的工作內容,即便本人仍具備工作意願,也難以履行職務內容。實務上有不少案例,法院已明確認定雇主得以此為由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例如某位勞工因車禍導致行動不便,儘管雇主已體諒其處境並提供長達兩年的留職停薪期間,但仍未完全恢復,難以進行日常工作職務,雇主所為的解雇決定合法合理。如某勞工出車禍,導致行動不便,無法進行日常工作。原先雇主給予留職停薪,但兩年過後仍未完全痊癒。(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又如另一案例中,員工需面對日籍客戶,但無法通過公司規定的語言測驗,此外在執行物品清點與管理工作時屢屢出錯,甚至違反公司請假制度擅自離開職場,造成其他同仁須額外承擔其職責。法院認為,該員工即使主觀上仍願意工作,但由於其未具備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與紀律,構成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得依法終止契約;某勞工需要應對日籍客戶,但卻無法符合公司內部的語言考核;對於物品的清點、管理事項,時有疏漏,導致需要由其他員工負責完成;未遵守公司請假程序而擅自請假等。(參考高雄地院104年度勞訴字81號民事判決)。
 
主觀工作態度不佳的案例
與之相對的則是「主觀工作態度不佳」,即員工雖具備完成工作的能力,卻因態度散漫、不願履行義務或經常違反工作規則,使雇主面臨管理困難,或造成公司形象損害。在這類案例中,法院也傾向認定雇主若事前曾勸導、警告但無效,則得以主觀態度為由合法解僱。如長年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看出勞工根本沒有意願工作;明明就有豐富經歷,卻不好好做事,這些「能做而不願意做」的情形,讓法院也肯定解雇合法。
 
舉例來說,有勞工在單一年度內便遲到,且常以不實理由請假,無故缺勤達,另曠職,並多次遭客戶申訴服務態度不佳。雇主雖多次提出申誡與警告,情況仍未改善,最終選擇解僱,法院支持該解僱決定,認為雇主已盡告知與輔導責任。某勞工單年內遲到12次,常亂說理由無故請假18日甚至曠職2日,更時常違反工作規則而接獲客人申訴,雇主於申誡、警告多次後予以解雇。(參考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另一案例中,雇主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特別安排有豐富餐飲經歷的員工擔任新進員工的訓練負責人,但該員工未依照指示積極教導新人,只發下講義讓新人自行閱讀,未能進行現場指導,對於實務問題也消極以對。此外,其排班不當造成其他同仁頻繁加班,引發內部不滿。法院最終認為,該員工雖有能力但缺乏積極態度,無法善盡職責,導致公司營運受影響,解僱符合法定事由。某勞工曾在各大餐廳、酒店有豐富的餐飲經歷,因此雇主請其負責新進員工教育訓練。但他卻只讓新進員工看書面講義,也不在工作現場協助臨場問題、不妥善排班讓員工時常加班。(參考臺北地院100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民事判決)。
 
重大違約的標準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是哪種違規、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事業產生的損失、勞工是新人還是老員工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民事判決。)
 
違規的性質、是否初犯、是否蓄意、是否造成損害,以及勞工資歷長短等,都是判斷違約情節是否「重大」的重要因素。例如某主管長期辱罵同仁導致部門氣氛惡劣、公司介入亦無改善,法院認為此種失職行為足以構成重大違約;又如某旅館副經理多次在上班時間偷懶睡覺、離崗購彩券,顯示對工作極度不重視,法院亦認同雇主解雇的合法性。然而,實務上要構成「重大違約」須有長期、嚴重或累犯等情節,一兩次小錯誤尚不足以構成立即開除的法定事由。至於資遣費的部分,若雇主是依勞基法第11條所列事由解雇員工(如不能勝任工作),依法需發給資遣費,新制下為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工資;若雇主係依第12條重大違約規定予以免職,則可不給資遣費。因此,是否給付資遣費,關鍵即在於解雇的法源依據為第11條或第12條。
 
重大違約
某勞工擔任主管職,但卻不善盡管理責任,長期辱罵其他員工,影響部門內的運作情形,雇主介入後也沒有改善,就選擇解雇。[7]參考臺南地院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某勞工在旅館擔任副經理,應該要協助巡視、督導全體員工,但他卻多次在上班時間偷懶睡覺,或是翹班外出買彩券,雇主受不就解雇他,法院也允許。[8]參考基隆地院97年度勞訴字5號民事判決。
 
情節是否重大,這個就比較難給出一個普世的標準,只能說雇主不能因為一兩次的小錯誤或表現不佳就解雇,必須要有長期或是嚴重的事故發生時,雇主才能解雇。
 
開除員工要不要付資遣費?
開除不能勝任員工,要付資遣費;開除重大違約員工,不用付資遣費。雇主終止員工的時候原則上都要付資遣費,例外像是重大違約的情形才可以不付資遣費。因此,如果雇主是因為員工表現不佳而開除,就必須要遵守勞基法,給付資遣費(依照新制的話,是年資每滿一年者發半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不過,如果雇主是因為員工都不照著指示工作,而有重大違反契約的情況,這時候解雇就不需要付資遣費囉!一個不適任的員工,就像雇主背上長刺一樣,雖然你有可能要負擔資遣費,但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允許你請他離開的。如果你的員工真的教不會、學不來,採取開除的手段也是合法的喔!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經濟性解僱-資遣-不能勝任工作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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