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遇到雇主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處理?

15 Oct, 2017

問題摘要: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在面對雇主未支付工資或其他欠薪情況時的應對方法。保留證據和文件是維權過程中的關鍵一環,有助於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行政手段,如向地方勞動局申訴,以及法院聲請假扣押等保全措施,提供了法律途徑來迫使雇主履行義務或保護勞工權益。此外,終止勞動契約和聲請工資墊償等方法則提供了在某些情況下終止與雇主關係並獲得補償的途徑。然而,在選擇不同的應對方案時,勞工應考慮到各種因素,包括情況的嚴重程度、時間和費用成本,以及法律程序的複雜性。這也強調了獲得專業法律諮詢的重要性,以確保選擇最適合的解決方案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處理方向有:

 

保存證據和文書

勞工應妥善保存與雇佣關係相關的所有文檔,包括勞動合同、工資單、出勤記錄等。這些文檔將在法律程序中作為重要證據。

 

除了勞工平時就要懂得保護自身權益,將勞動契約、出勤及薪資的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一旦發現雇主開始積欠工資,即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之證明,以利後續作為爭取相關權益之佐證。

 

行政手段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如果雇主未按時支付工資,勞工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訴,勞動局有權限令雇主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工資。若雇主仍不支付,可依第79條處以罰款。

 

行政手段,即按勞基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仍不發薪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2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終止勞動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在發現後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又雇主仍未給付薪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並主張準用同法第17條(舊制勞工)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勞工)規定,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惟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需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法院聲請假扣押

如果存在雇主脫產的風險,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以保全雇主的資產。成功獲得假扣押裁定後,可進一步聲請法院執行強制執行,扣押雇主資產。

 

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或其他資產。

 

向法院遞交假扣押聲請,該申請應詳細說明雇主的欠薪情況和脫產的證據。勞工需收集並提交證據證明雇主有脫產的風險或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這可能包括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其他債權人的訴訟文件等。

 

目前法院對於假扣押釋明要件日趨嚴格,必須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脫產或者是現有財產不足清償之虞,否則容易駁回。如果順利取得假扣押裁定,勞工必須要再檢附假扣押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扣押所任職公司之設備資產。

 

注得注意是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情形,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勞工在聲請假扣押等保全措施時,法院所要求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此外,如果勞工能證明提供擔保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法院可能不會命令提供擔保。這條規定有助於降低勞工在維權過程中的財務負擔。

 

支付命令

勞工可以根據欠薪情況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後,雇主在規定期限內無異議,則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如拍賣雇主財產以清償欠薪。

 

勞工也可以直接檢附所拿到的如「欠薪條」為證據,向法院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從中拿到積欠的薪資,如果雇主積欠勞工的是一筆確定的金額,如「欠薪條」,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請求法院發給要求雇主付清欠款的支付命令。

 

如果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順利送達給雇主並經20日,雇主都沒有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已經確定,可以作為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拍賣雇主相關財產的依據。支付命令如果確定,其效果和訴訟以後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模一樣,而且支付命令從聲請、核發、確定期間通常僅1個月左右。反之,如果只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僅係暫時性的先查封雇主財產,而無法進行拍賣從中取償。

 

什麼情況下支付命令無法確定而必須還是要訴訟或循其他方法解決?如果支付命令聲請狀寫的不完整,法院可以直接駁回。如果法院在三個月內無法將支付命令送達雇主,支付命令就會失效,還是必須另外想辦法解決爭議。如果雇主異議,支付命令也會失效,這時候原本聲請的支付命令就視同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會直接進入法院程序。

 

工資墊償

若雇主宣告破產或清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的工資、退休金和資遣費等債權有最優先受償權,並可透過工資墊償基金先行獲得賠償。

 

即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在所有這些情況中,獲得專業法律諮詢對於有效維護勞工權益至關重要。法律專業人士可以提供適當的指導,確保聲請的正確性,並在遇到挑戰時提供戰略性解決方案。透過這些法律途徑,勞工能夠更有效地保護自己免受不公正待遇。

 

-勞資-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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