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如何才合法?勞工該怎麼辦?

07 May, 2017

問題摘要:

無薪休假對於企業和勞工都是一項困難的應對措施,因此在實施時需要特別謹慎。任何減少工時或實施無薪休假的措施都必須經過勞雇雙方的協商,並且獲得勞工的同意。這種協商應明確實施的時間、方式以及其他相關細節。實施無薪休假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且雙方代表需要簽字。這些記錄應報備當地勞動局。在協商時,應特別注意實施時間及方式、是否允許勞工兼職、是否繼續支付退休金等重要事項。這些事項應在協商達成一致後明確約定。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單方面實施無薪休假,這個行為是無效的。即使勞工在無薪休假日未出勤,雇主仍需要按原合約支付工資。任何未經協商的無薪休假實施都可能導致雇主面臨法律風險,包括被要求支付原定工資,以及可能的罰款和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因為景氣不佳、季節影響、企業運作困難等因素, 導致雇主無法提供足夠的工作,勞動力需求減少,因此事業單位會實施所謂「無薪休假」、「間歇性工 作」、「縮短工作時間」、「停工」等措施。

 

工資、工作內容與工作時間,是構成勞動契約之重要要素,重要之勞動條件。與無薪休假有關者,主要是工資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有關。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勞動條件之變更,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也許勞工受僱時,縱以口頭與雇主約定勞動條件而成立勞動契約。日後,當一方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自應取得另外一方之同意。何況,工資之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是應該經過勞雇雙方議定之程序,甚至不只是「合意」而已。不是只是雇主提出變更條件就要勞工接受而已,勞雇雙方尚應經過協商程序,來達成變更之合意。

 

其實無薪假不是一種假期,只是因應一時的緊急應變措施,因此特別需要勞資雙方協商取得合意方得實施。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並發布數則相關函釋,以作為勞雇雙方協商之參考。

 

無薪假實際的施行程序

 

勞雇協商

依據勞動基準法和相關指導函,任何減少工時或實施無薪休假的措施都必須經過勞雇雙方的協商,並獲得勞工的同意。這種協商應明確實施的時間、方式以及其他相關細節。

 

記錄和報備:

實施無薪休假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且雙方代表需要簽字。這些記錄應報備當地勞動局。

 

企業必須將施行無薪假的原因、預計施行的期間、相關應變措施向員工說明,並將會議的內容做成文字記錄,如果有結論,經雙方代表簽名,並將會議資料送至當地勞動局報備。依《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亦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具體重點包括:

(一)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之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得就勞工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應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若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之時間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勞資會議召開,並協商出結論。

 

企業應經員工同意方得實施無薪假

 

勞動基準法明確要求,任何改變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的行為都必須得到勞工的同意,並且通過協商達成。無薪休假也屬於這類改變,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並同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休息時間以及輪班制的換班等事項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雇主若需要變更這些條款,必須重新與勞工協商,達成一致。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的決定需要雙方協商同意,任何變更也需要重新協商。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單方面變更工作條件,如實施無薪休假,該變更是無效的。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單方面實施無薪休假,勞工不僅有權拒絕該變更,還可以要求雇主依原合約支付應有的工資。如果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勞工也有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支付賠償。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二字第0980130085號函:「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定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雇主仍依原約定給付原報酬。」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白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所以如果勞資會議沒有通過的話,公司的做法就是要將反對的員工予以資遣,而非片面逕自安排無薪休假,因為那是沒有效力的,而且還要給付原來約定之日薪。部分雇主恣意變動原協商排定免出勤之期日,甚有對無法配合出勤之勞工以「曠職處分」、「列入考核」及「優先裁員」等手段相脅;勞工同意或勉為出勤時,雇主亦有僅給予所謂「補休」,未給付工資之情事者,諸均屬違法。

 

不得以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2月13日臺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另查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

 

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該行為視為無效。即使勞工在無薪休假日未出勤,雇主依然需要按原合約支付工資。如果雇主強制實施無薪休假或對未能出勤的勞工採取不利措施(如曠職處分、考核負面影響優先裁員等),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違法。

 

不合法無薪休假之效果

 

關於此一問題,欠缺無薪休假實施期間之約定者,有免除雇主於未來不確定時間實施無薪假之給付工資責任,以及使勞工拋棄未來不確定時間雇主實施無薪假之工資請求權。此舉,顯然違背無薪假是暫時性措施之目的,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此類約定,大都由雇主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為之。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要求雇主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其他適當合理之要求。如果,勞工同意雇主在一定期間休無薪假,則勞工將喪失無薪假期間之工資。

 

工資不得以補休方式替代,可參見98年04月0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130255號函:「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依法給付當日工資,且不得僅給予所謂「補休」,而未給付工資。」

 

產假期間仍須給付全額工資,98年03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80130196號函:「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員工適逢產假,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雇主因經營上之理由,欲使勞工休無薪休假,應先經過勞資協商,至少也要取得勞工同意,才能發生雇主免付無薪假期間工資義務之效力。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宣佈無薪休假,勞工仍得請求該期間之工資,無薪休假期間工資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487條前段: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勞工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之規定,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此觀98年02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勞工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之規定,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休無薪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可以據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依該條款終止契約,雖不受同條第2項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惟勞工仍應儘速終止,不宜拖延過久,以免遭法官認定終止權利失效。並得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勞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雇主應僅能扣除此無薪假之工資。

 

勞雇雙方如商定「無薪休假」後,導致勞工薪資總額有所變動,造成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則雇主應依勞工實際領取工資作申報調整,惟不得低於依該分級表第一級之標準。新制勞工之退休金,原則上係依實際之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之工資提繳。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之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亦即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雇主如未與勞工協商合意,而片面實施無薪休假,即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在無薪休假期間,勞工可能面臨經濟困難。企業應考慮允許勞工在此期間從事兼職工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雇主在無薪休假期間應繼續根據勞工原來的薪資支付退休金,確保勞保等社會保險的連續性。任何未經協商的無薪休假實施都可能導致雇主面臨法律風險,包括被要求支付原定工資,以及可能的罰款和賠償責任。

 

-勞資-停業-停工-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27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民法第247-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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