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年滿65歲,不符自請退休,可否向雇主申請強制退休?
14 May, 2025
問題摘要:
65歲的勞工若未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原則上並無法主動申請「強制退休」並要求退休金給付。該退休方式屬於雇主的選擇權,雇主可依勞基法第54條行使之,也可選擇續聘。若勞工有退休意願,應與雇主協商終止契約並達成共識,由雇主同意發給退休金,始為合法合理的處理方式。若雇主同意發給退休金者,亦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依勞基法第55條辦理退休金給付。這種情形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中屬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年滿65歲,卻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定自請退休條件時,是否可以主動向雇主申請「強制退休」?這是一個實務上經常發生,但也常被誤解的問題。首先需釐清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年滿65歲」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為雇主得強制退休勞工的兩種法定情形。也就是說,「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手中,並非勞工可以主動提出要求的權利。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勞工工作權的保障與雇主進行人力調整的空間,因此屬於雇主的「權利」而非「義務」,雇主可行使也可不行使,視企業經營實務與用人政策而定。
反觀勞動基準法第53條關於「自請退休」的條文,則明確賦予勞工在符合特定年資與年齡條件時,得主動提出退休申請的權利,這些條件包括: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15年且年滿55歲、服務滿25年者,或服務滿10年且年滿60歲。符合條件者,勞工得於退休前一個月向雇主申請辦理退休並請求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然而若年滿65歲的勞工,並不符合上述三項自請退休條件,則其並無自動退休的法源依據,此時如果雇主亦未行使強制退休權利,勞工就只能繼續任職,無法單方面要求退休並請領退休金。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年滿65歲的勞工若希望退休但不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而雇主又無意行使強制退休權利時,勞工只能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由雇主同意給予退休金。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並無禁止,勞雇雙方基於合意、協商處理退休事項是可行的。但要注意的是,若無雇主的明確同意並承諾給付退休金,勞工並無法強迫雇主依第54條的規定「發給退休金」,因為此條款並未將退休金給付義務加諸於勞工主動請求之上。
此外,實務上也需注意,年滿65歲雖符合法定強制退休的條件,但實際是否要終止契約,仍取決於雇主的意思表示。許多雇主基於經驗、技術或忠誠度等考量,可能選擇繼續雇用屆齡勞工;而修法後的勞基法第54條第2項也明定,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使得勞工能在超過65歲後仍持續受僱。惟此「協商延後」並非強制義務,倘若一方不同意,退休仍得依第54條辦理。換言之,65歲不是一個自動觸發退休給付的開關,而是一個雇主得依法選擇是否終止勞動契約的時間點。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退休-強制退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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