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訴訟程序有什麼特質?當事人如果親自程序,應該注意什麼事?

09 Sep, 2016

問題摘要:

勞資案件確實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事實層面的繁瑣性,而且需要律師了解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相關機關的函令指引。勞動法律領域的知識不僅僅包括民法和勞基法,還需要了解各個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指導原則。此外,法院過去的判決對於解釋法律也至關重要。勞資關係的訴訟確實相當複雜,需要細心且專業的律師協助。這類案件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契約的持續性質,並且事實上往往由雇主保管,這使得勞工在爭議時往往處於劣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仔細地查證事實,並找出有利的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此外,民事訴訟中的勞資案件通常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儘管案件的標的金額可能不大,但其複雜性卻可能與一般民事訴訟相當。尤其在訴訟中,勞資雙方往往存在對立,因此在法院調查事實時需要格外細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資案件的複雜性和需要的專業知識。以下是一些關鍵要點:

 

勞資案件的特性

 

高度技術性與繁瑣事實層面:

勞資案件涉及大量的法律、行政函令和判例,需要律師有深入的專業知識。

勞動部的函示和指導原則對案件的解釋有重要作用。

 

在於高度技術性及事實層面繁瑣及不易證明性,技術性在於除了民法及勞基法外,一個律師尚須了解所有主管機關函令,而勞動部針對諸多勞資事項均有訂立重要函示及指導原則,此時在解釋法律上,也是占很重要的地位。

 

再者,法院歷年來也對於勞動法令形成許多重要判決,若不知道這些重要判決,難以妥適處理案件,在這些數萬則的函令、法令或判決之中,如何詳實引用並判別其重要內容,而得於個別案件,提供予法院參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這時候需要擅長勞動法的律師,否則不能勝任。

 

舉證困難:

勞工需證明事實,而相關證據通常由雇主保管。

勞工在主張加班費或資遣費等時,需證明具體事實,這增加了案件的複雜性。

 

另一層面,因勞動契約具有長期持續性質,又因勞資關係是對立的,而相關事證均由雇主保管,因此,如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經年累月之加班費,法官在勞工主張的範圍內,就雇主否認的部分,逐一查明有無加班的事實、是否應給未給多少加班費。

 

法律與事實的結合:

律師需從複雜的資料中找尋有利事實,並將其整理成為法律事實,以影響法院心證。

 

又如勞工主張雇主資遣不合法,雇主則主張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合法資遣,雇主有哪些事證可否證明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一件一件慢慢查。

 

且要由複雜的資料找尋有利的事實,並將個別事實集合成為一件足以影響法院心證的整體事實,最後運用法律將事實整理成法律事實,以使法院得以適用合於事實之法律,這時需要細心且專業律師協助,否則難以勝任。

 

這二個層面交集在一起,便可知道勞資糾紛的民事訴訟並不簡單,即使訴訟標的金額不大,也可能一樣繁難。其實,代理一件勞工案件,是抵二件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可見辦勞工案件所需時間心力,不是每一個律師都有意願接勞工案件,尤其,如果是利用法扶資源,一件祇給1萬5仟至3萬元,相較於同樣是法扶案件,已屬偏低,除非是簡單的遲付工資或資遣費,這時通常對於工資或資遣費沒有爭議,否則祇要爭論權利是否存在,勞工訴訟拖很久的。

 

專業律師的角色

 

勞動法涉及範圍廣泛,需要律師熟悉各種法律、行政函令和判例。實務經驗對於舉證和證據調查特別重要,有助於靈活應對案件中的各種問題。良好的溝通有助於律師了解案件的細節,並制定有效的訴訟策略。

 

老實說,通常是原告自己的責任,就是原告沒有能力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講或寫清楚,或顯然有錯誤的,不能怪法官,這時特別需要專業律師協助,另外就是勞工找到事證是相當困難,所有必須透過法院調查,此時亦須專業律師協助。

 

所有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事訴訟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原則上可不用到場。惟若法官於審理案件具體案件認為有必要時,仍得責令當事人到場,俾進行當事人訊問(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以勞資案件,法官通常偏向勞資可以協商解決問題,所以協商必然會請當事人到場,另外,有些法官認為進行當事人訊問,即讓勞資雙方對質可以發現真相,所以也可能命當事人親自到庭。

 

當事人的配合

 

當事人需清楚陳述案情,包括人、原因、時、地、物,並提供所有相關文件。應避免隱瞞案情,以免影響案件結果。建立與律師的信任關係,有助於提高案件的成功率。

當事人需協助律師理解行業規則和工作慣例,這對於案件的準備至關重要。

 

專業律師基本上可以代當事人出庭,代理訴訟,進行所有必要訴訟行為,惟我們仍會將每次開庭訊息即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若有出庭之必要,通常是證人到庭時,我們會事前開會與當事人,指導當事人開庭相關注意事項,何以如此,因為許多事實祇有當事人知悉,所以一個好律師應該隨時與他的當事人溝通,以獲取對於案件有利的資訊,方能妥適進行訴訟。

 

至於,在刑事案件可分為告訴人及被告,前者雖可不到庭,檢察官或法院經常會命當事人親自出席,確認告訴事實,尤其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而且無如被告必須到場之義務或自訴人雖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條)。故解釋上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告訴人可不到場。

 

惟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認為事實經過應係告訴人較為清楚,而有直接詢問告訴人之必要,亦可請告訴人到場說明,以利事實釐清。

 

但若以證人身份傳喚,則此時告訴人自有到場義務自不待言(刑事訴訟法第178條)。這時候我們也是需要當事人出庭,但一定會與當事人事前溝通並與當事人預演開庭內容,以協助當事人出庭。

 

法律本來就是一門專業,並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繁雜的勞工法令,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並不是每一位法律人天生都會;民事訴訟不但是法律中的專門領域,而勞資民事訴訟偏重當事人運用各式各樣程序規定之技術性,尤其是舉證及調查證據方式,特別需要司法實務經驗,比較會活用,即使當事人認為自己案件簡單,也盡量請律師寫狀並指導訴訟活動。

 

所有法律案件處理、法律服務是極重視「當事人(客戶)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係,案件處理結果是否能盡可能接近當事人的期待與理想,也取決於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配合度、溝通,而勞資案件,涉及個別雇主、勞工的重要生活內容,所以我們更強調與勞工及雇主。而當事人信賴關係的建立,多半時候是建立在對辦案律師「個人」的信賴基礎上,但我們認為勞資案件最好是分工合作,因為事實及法律調查,需要花費許多時間,如果一個律師從頭到尾都要自己辦理,這樣反而沒有辦法有充份時間處理當事人案件。

 

一般人可能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清楚,例如工資定義是什麼?勞動契約不一定要簽訂書面才算數?調職如何才是合法。

 

所以提出訴訟前,我們將要求當事人將案情把握重點告訴律師並不容易。基本上陳述案情時,應將事實經過中之人、原因、時、地、物(包括證物)點出,之後再由律師提出問題,當事人作答,以釐清案情。最重要的是不要隱瞞案情,並且帶手上所有文件資料,再由律師抉擇,以免掛一漏萬,事前由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案情,當事人可以協助律師理解自己的行業、工作慣例及企業規則等。

 

另外,法律服務建立在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信任基礎上。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和溝通是案件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對於勞資案件,更是如此,因為這些案件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生計和工作權益。

 

總的來說,處理勞資案件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而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良好溝通和合作也是取得成功的關鍵。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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