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應該在事件(親人死亡)發生後多久請畢?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公務人員與教師須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喪假,且可以分次申請;而一般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只要有正當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可申請喪假,目前並無法律明定一定要在百日內請畢,但公司可透過工作規則作出合理的請畢期間要求。勞工遇有親人死亡,應儘速提出請假並備妥相關證明,妥善運用喪假處理後事與平復心情,保障自己依法應享的權益;雇主則應依法給予喪假並照給工資,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喪假應該在事件發生後多久請畢?這個問題涉及不同身分別勞工、公務人員及教師適用之法規差異,因此必須釐清各類別人員適用規範的不同。
 
首先,喪假設計的目的是為讓員工能夠有時間處理親人後事並平復心情,但勞動基準法本身對請假的細節並無詳盡規定,因此必須進一步參考各項相關法規。若是公務人員與教師,其適用的規則比較明確,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後段及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後段的規定,均規定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必須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這也意味著,公務人員與教師在申請喪假時,即使選擇分次使用,也必須把握百日這個時間限制,在百日內將喪假請完,否則就會喪失喪假的請假權利。
 
然而對於一般勞工而言,情況就有所不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以請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假期標準。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的規定,勞工於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可請八日喪假,於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其養父母、繼父母喪亡者可請六日喪假,於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可請三日喪假,且工資照給。不僅如此,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也進一步保障勞工於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時,不得因請假而被扣發全勤獎金,維護勞工的薪資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勞工必須在親人死亡後多少天內請畢喪假。也就是說,相較於公務人員與教師必須於百日內請完喪假,勞工的喪假在法規上並無明確的使用期限限制。
 
雖然如此,勞工無一定期間的限制,或許在工作規則中訂清楚規則,讓喪假達到「處理後事、恢復心情」的目的,而不要被人隨意濫用。因之為管理上的需要,雇主可以透過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針對請假流程、證明文件要求、分次請假方式及合理的請畢期限作出補充規範。工作規則只要依法訂立並經公告程序完成,就可以作為雙方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對勞工具有拘束力。因此,若工作規則有明文規範喪假應於一定期間內請畢,勞工應遵守,以免日後引發爭議。
 
另一方面,勞工於請喪假時,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的但書規定,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或其他能證明親屬死亡事實的資料。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不提供,雇主可以依法駁回請假申請;反之,若勞工依法提出申請並附上合格證明文件,雇主便不得無故拒絕。若雇主未經正當理由拒絕勞工請假,或於喪假期間不依法照給工資,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至150萬元。因此,無論是勞工或雇主,對於喪假的申請與給付,都應謹慎依法處理,以免觸法受罰。
 
此外,雖然勞工在制度上並無百日內請畢的硬性規定,但若勞工於百日內仍須依照家族禮俗,如舉行百日法會等,並向雇主申請喪假,則此種情況應被認為是延續處理喪葬及心情調適的合理需求。如果雇主僅以超過一般死亡後處理喪葬時間為由,機械式地拒絕勞工請假申請,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保障請假權利的規定,勞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因此,建議勞工如因禮俗安排須於百日內特定時點再次請假時,應事先準備好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禮儀公司排定的法會通知、宗教儀式邀請函等,向雇主提出,以利證明請假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減少勞資之間的誤解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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