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期間,偕同家人出遊散心,即屬違反喪假規定?∣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喪假雖屬勞工權利,但勞工本身亦應遵守適當的請假程序,例如於合理時間內提出申請、備妥必要佐證文件,並誠實告知喪假用途,避免因事後產生誤會或爭議而影響自身權益。事業單位方面,則應秉持合法與合情原則,尊重勞工在喪假期間自主調適哀傷的方式,不宜以過度嚴苛或武斷標準干涉勞工的私人安排,否則除易引發違法風險,更可能損及企業形象與內部員工士氣。綜上所述,喪假期間陪伴家人散心並不違法,勞工依法請假且工資應照給,雇主不得因勞工選擇散心療癒方式而拒絕給假、扣薪或取消全勤獎金,若遭遇此類情形,勞工可依法主張權利並尋求救濟,確保自身的合法保障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喪假期間,偕同家人出遊散心,是否構成違反喪假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有不少人產生疑惑。畢竟喪假既是法定假期,理應屬於勞工依法行使之權利,為何因在假期中選擇以散心的方式療癒心情,卻反被雇主扣薪甚至取消全勤獎金?釐清這個問題,必須從喪假的立法精神與適用規定進行分析。
首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死亡時,有請求一定日數喪假的權利,例如父親死亡者可請喪假八日,且工資照給,這是勞基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權利,具有法律保障性質。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固然可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提供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但只要勞工確實符合親屬死亡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即已依法取得喪假權利,雇主自無拒絕或擅自扣薪之權。
喪假是否非得「治喪」不可?
依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所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進一步而言,喪假的設計目的為何?喪假的立法本旨,不僅是為讓勞工有時間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更有平復勞工心中哀痛的功能。亦即,喪假不僅是實務上的事務處理時間,也是給予勞工面對至親離世打擊後,得以整理情緒、調適心理的保護期間。因此,勞工於喪假期間內如何安排自己的活動,屬於個人自由,無論是選擇留在家中默哀、參加宗教儀式,抑或陪伴家人外出散心療癒心情,只要行為本身未違反其他勞動契約義務或重大公司規定,依法雇主皆不得因此而否認勞工請假資格或扣發薪資、全勤獎金。
喪假之意義除在於給予勞工處理喪葬事宜之時間外,亦兼有平復心中哀痛之目的;是以,勞工以何種方式來進行心中哀痛之療癒,法無規範,亦無雇主可加以置喙之餘地,因此,本新聞事件中雇主以出遊做為扣除喪假期間之應給工資與全勤獎金,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43條與第2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及第80-1條予以裁罰。
勞工於父親去世後依法請領八日喪假,其中有三天陪伴母親及親友爬山、看海散心,這種行為正是以符合其心理療癒需要的方式平復哀痛,並未違反喪假的本質或法律規定。雇主以「喪假跑去玩」為由,直接扣除三天薪水及全勤獎金,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關於依法給假及工資照給的規定,也違反第22條不得無故扣減工資的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第8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針對此類違法行為裁罰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可加重至150萬元。因此,若勞工遇到此種情況,應保留完整請假申請紀錄與證明資料,並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要求依法查處雇主違法行為,並請求回復薪資與全勤獎金。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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