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天數別搞錯!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遇親屬喪亡時依法享有請喪假的權利,根據與亡者親屬關係的遠近,得請三日至八日不等的有薪假期,且工資應全額照給,不得扣減。喪假可依實際需要分次請畢,惟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若雇主違法拒絕、扣薪或刁難,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依法處罰並糾正。勞工在面對親人離世的重大人生事件時,不僅有情感上的支持需求,更應受到法律上的基本保障,這也是勞動法制所體現的人性關懷與社會正義的重要一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喪假是一個問題,雇主必須遵循勞基法的喪假規定,不得拒絕勞工依法請喪假。然而,喪假的具體規定有哪些?不同身分如一般勞工、教師、公務人員的喪假天數與適用情況是否相同?這些都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因此本文將逐一說明喪假日數、規定內容,以及如果雇主拒絕給喪假時勞工可以如何處理,協助大家在面對親屬喪亡時能依法請假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為不熟悉法規而遭到扣薪或產生勞資爭議。
 
喪假日數有幾天?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請假期間及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依此授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喪假的適用對象、日數以及工資給付標準。具體來說,勞工因親屬死亡得請喪假,依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喪假日數及待遇略有不同,其中,祖父母過世者,可請六日喪假,且期間工資照給,不得扣減。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因親屬死亡依法得請喪假,喪假天數依親屬關係的遠近而有所不同,最長可以請到8天,最短則為3天,不同親屬別所對應的天數整理如下: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內容,直系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勞工可請喪假;旁系親屬方面,僅兄弟姐妹的死亡可以請喪假,至於舅舅、姨媽等其他旁系親屬過世,則不適用喪假規定,只能申請事假。依現行法規,喪假天數分類如下:8日者,包含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及配偶死亡的情形;6日者,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如外公、外婆)、配偶之父母(岳父、岳母)等;3日者,適用於曾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之祖父母過世的情形。此外,喪假期間工資必須照給,且喪假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勞工的薪資權益受到完整保障。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民法對親屬關係只有親等之分,並無所謂內外之別,因此無論是內祖父母(即父親的父母)或外祖父母(即母親的父母)死亡,喪假天數均為6日,不可因為姓氏不同或家族習俗而有所區別。至於教師與公務人員,其喪假制度則有所不同,教師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天數更為優渥。以公務人員為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喪假天數分為15日、10日及5日三種。父母或配偶死亡時,公務人員可請15日喪假;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請10日喪假;而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及兄弟姐妹死亡時可請5日喪假。由此可見,公務人員喪假的保障比一般勞工更為完善,最長可請到15日,因此若是公務人員在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時,享有更充裕的時間安排。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94年10月11日發布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針對喪假制度進一步作出重要說明,內容指出,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申請喪假,此一原則早已經由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國74年6月28日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確立在案。喪假不必然要求一次請畢,考量到實際喪葬過程中可能涉及多個重要禮儀階段,例如設靈、告別式、入殮、安葬、百日祭等,勞工可依據民間習俗與家庭需要,分次申請並靈活運用喪假日數,以便完整且妥善地完成親屬的喪葬事宜。這樣的安排,既符合人情倫理,又兼顧實際需求,充分展現勞動主管機關對勞工人性需求的尊重與體諒。
 
再談到如果雇主不讓勞工依法請喪假該怎麼辦,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喪假屬於勞工依法請求的假期之一,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故刁難或要求改請事假、特休等其他假別,否則即屬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若違反喪假相關規定,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加重至150萬元。
 
若勞工遇到雇主違法拒絕喪假或任意扣薪,可向勞工局等主管機關申訴,要求依法處理並要求補償損失。同時,喪假期間工資應全額給付,且依法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雇主因勞工請喪假而扣發獎金,亦屬違法,勞工同樣可以依法主張權益。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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