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死亡事實發生日起逾百日始知悉並申請喪假者,雇主應否給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因親屬死亡而申請喪假時,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後合理期間內提出請求,喪假給予以處理喪葬事宜及平復哀痛為目的,依禮俗通常應於百日內請畢。若勞工確係因特殊情形而遲至百日後方才知悉親屬死亡事實,並能合理說明其情事者,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喪假。但若無合理理由逾期提出,則雇主得視情況拒絕給假。為避免爭議,建議公司應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明請假流程與時限,並落實事前告知及制度管理,勞工方面亦應於得知親屬死亡後儘速依法辦理請假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維護勞資雙方的正常運作秩序。

律師回答:

親屬死亡事實發生日起逾百日始知悉並申請喪假者,雇主應否給假?這個問題需要從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分析。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且請假期間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根據此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勞工於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死亡時,可以請八日喪假;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或其養父母、繼父母死亡時,可以請六日喪假;曾祖父母、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可以請三日喪假,且工資照給。這些規定清楚保障勞工在遭遇親屬死亡時的休假與薪資權益,並非單純為處理喪事,亦兼具使勞工有時間平復心中哀痛的功能。
 
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定有明文,而中央主管機關依前述授權所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ㄧ、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是勞工於其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定親屬喪亡,事業單位應給予ㄧ定日數之喪假。又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痛之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台(83)勞動2字第80275號函參照)
 
然而,若勞工並非於親屬死亡事實發生時即知悉,而是在死亡發生後經過一段相當時間,例如逾越百日以上才得知親屬過世事實,並提出喪假申請時,雇主是否仍有義務給予喪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因親屬死亡所生的喪假,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並以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哀痛為目的,且依傳統禮俗,通常應於百日內請畢。因此,從主管機關的態度來看,喪假請求雖以親屬死亡事實的發生為基礎,但若勞工當時並未知情,只要能證明在知悉後合理期間內提出請假申請,雇主原則上仍應依法給予喪假,並不得任意拒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2月28日台(83)勞動2字第139174號函:「二、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ㄧ定日數之喪假,而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痛,並依禮俗於百日內請畢。」可參。
 
然而,若勞工在知悉死亡事實後無合理理由而延遲申請,或無法證明確係最近才得知親屬死亡事實,而是在事實發生後長時間遲延提出申請,例如在百日後相當久的期間內才提出喪假申請,則可能有違喪假制度設計初衷的疑慮。
 
畢竟,喪假之設立,是為讓勞工及時處理喪葬事宜及抒解哀痛情緒,若過久之後才請假,失去上述目的,也可能導致公司人力調度上的困擾。因此,若勞工確係於死亡發生後百日內知悉,並合理時間內提出申請,雇主仍應依規定給假,但若超過百日且無合理理由,則雇主得依內部請假制度及具體情形酌情處理。
 
此外,為避免類似爭議的發生,建議事業單位可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喪假申請的相關程序與時限,例如要求勞工應於知悉親屬死亡事實後一定期限內提出請假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死亡證明、除戶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死亡及親屬關係的文件,並明訂喪假原則上應於死亡或知悉日起百日內請畢,超過期限者需具備正當理由並經公司同意,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喪假權利。如此可明確規範雙方義務,降低日後因認定時點不同而引發的爭議。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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