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因母國婚姻風俗文化不同,其非本生母親喪亡可否請喪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外籍勞工,其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喪亡,並無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適用之餘地,因此依法無請求法定喪假八日的權利。然而,基於人倫情感及尊重不同文化背景,若該外籍勞工基於其母國或家族習俗,必須親自履行特定的哀悼或治喪儀式,雇主仍可在不違反公司制度及不影響營運的情況下,優於法令,酌情給予事假或其他適當假別,展現對員工個別文化與人道需求的體諒與尊重。這樣不僅有助於提升公司形象與員工滿意度,也符合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所提倡的多元文化與包容性原則。勞工方面,在提出請假申請時,也應主動說明事由並配合提供必要證明,以利公司作成妥適之考量,雙方透過良好溝通與互信,方能在依法行政與人性關懷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文化差異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與衝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籍勞工因母國婚姻風俗文化不同,其非本生母親喪亡可否請喪假?關於這個問題,需從現行勞工請假規則及民法相關規定綜合分析。假設公司依法聘雇某外籍勞工,該勞工所屬國家允許一夫多妻制,其父親同時擁有兩位合法配偶,其中一位為勞工之本生母親,另一位亦為合法配偶,當本生母尚在世,而父親的另一位合法配偶過世時,勞工是否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的規定申請八日法定喪假?
 
首先,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申請喪假時,雇主有權依該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不僅需提出喪亡事實之證明,如對雙方關係有所疑慮,雇主亦可要求勞工提供能證明與亡者之親屬關係文件,以確保請假事由正當無誤。
 
接著,依我國民法第969條,所稱「姻親」指的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亦即父親的另一合法配偶僅屬於勞工的直系姻親,並非直系血親,因此,不屬於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所列「父母」範疇,不能以「父母」身分主張喪假資格。
 
再看是否可構成「養父母」關係,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即便勞工母國婚姻制度允許一夫多妻,若未依法完成本國或母國的正式收養程序,勞工與父親的另一合法配偶之間並不具備法定養父母子女關係,自然也無法適用於「養父母」所規定的喪假範圍。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申請喪假,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除喪亡事實證明外,雇主如對勞工與喪亡者之關係有疑慮,亦得要求勞工一併提供與喪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件勞工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按上開規定,應以「血親之配偶」而屬直系姻親,非屬直系血親,故無「父母」關係之適用。
 
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縱使勞工母國為允許一夫多妻之婚姻制度,然非經本國或勞工母國之合法書面收養程序,其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與勞工之間,並不具收養關係,亦無「養父母」關係之適用。
 
現行民法對繼親未有明確定義,一般稱「繼父母」者,係指父母之一方之再婚配偶。而所稱「一夫多妻」於定義上,應屬「重婚」而非「再婚」,應無「繼父母」關係之適用。
 
此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有關勞工喪假規定中所稱『繼父母』,係指父母之一方之再婚配偶。如外籍勞工之本生父親與本生母親婚姻關係存續中,且本生母親仍存活,則其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非屬前述『再婚配偶』(或稱『繼母』)。其若喪亡,雇主應否給予勞工喪假,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定,惟基於人倫之情,雇主如酌情給假,自無不可。」即明。
 
至於是否構成「繼父母」的範疇,現行民法雖未對「繼親」明確定義,但一般理解,「繼父母」係指父母之一方死亡或離婚後,另一方再婚所形成的配偶關係,屬於「再婚」而非「重婚」。一夫多妻制下的同時婚姻,屬於「重婚」關係,因此不能認定為繼父母,也就無從援用「繼父母喪亡」而請喪假。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稱「繼父母」,係指父母之一方之再婚配偶,若本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且本生母仍健在,其父之另一配偶非屬繼父母,不適用喪假規定,因此雇主無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給予勞工喪假。

-勞資-請假-喪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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