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結婚,應否給予婚假?
13 May, 2025
問題摘要:
結婚對勞工而言是一生中的重大事件,勞工請假規則明確賦予勞工婚假八日的權利,並保障期間的工資給付。隨著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通過與施行,同性伴侶之結婚權益已獲得法律保障,雇主對待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勞工,應以平等、不歧視的態度處理,否則將涉及違法且可能遭受高額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雇主在面對勞工婚假申請時,應依法審核並給假,不得因勞工性傾向或婚姻型態有所差別待遇,共同營造一個公平、友善且合法的勞動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同月24日正式施行。同性伴侶亦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成立婚姻關係。因此,如勞工因成立同性伴侶之婚姻關係而向雇主申請婚假,雇主應否依法給予?又若雇主拒絕給予,是否構成違法?以及有關勞工婚假的其他實務問題,均值得深入探討。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結婚、喪失親屬、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而請假的假期、事假以外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此訂立勞動請假規則,其中第2條明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且工資照給。勞工請婚假時,需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若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且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作為佐證,如結婚證書、戶籍謄本或喜帖等,不過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要求,需依照各事業單位內部規定辦理
首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於結婚時依法應給予婚假。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則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據此同性伴侶間與異性伴侶相同,均可透過結婚方式成立婚姻關係,差異在於同性伴侶之婚姻關係需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異性伴侶間則是適用民法規定,但兩者間均係成立婚姻關係。因此,如勞工因成立同性伴侶間之婚姻關係,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給予婚假。
知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透過正式登記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之婚姻關係,差別僅在於適用的法律條文不同。因此,勞工基於同性婚姻關係請求婚假,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依法准假,不得拒絕。
倘若雇主以勞工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為由,拒絕給予婚假,則可能構成性別歧視行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如勞工因遭拒絕婚假而受有損害,亦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生效後,勞工因同性婚姻提出婚假申請時,雇主依法應給予,拒絕者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的法律責任。
最後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得向雇主請八日之婚假,但八日婚假究應自何時起算,婚假有無期間限制?勞工如離婚後再婚,可否再請婚假?
依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至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展延至一年內請畢。因此,勞工應於結婚登記日起適當規劃休假,並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婚假使用。若因工作安排或個人事由需延後使用,應事先與雇主協商並取得同意,以確保權益無虞。婚假期間原則上需一次請畢,除非公司內部規定或經雙方協議允許分次休假。
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意旨:「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婚假原則上自結婚(指登記日)前十日起至三個月內請畢,如需於該期間外請婚假,仍得於雇主同意時於一年內請畢婚假,因此請婚假是有起訖期間。至於勞工離婚後再婚,或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勞工得否再請婚假,依內政部75年12月26日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釋意旨:「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雇主對再婚勞工仍應給予婚假。
另外,若勞工離婚後再婚或原配偶死亡後再婚,是否仍能申請婚假?依內政部於75年12月26日發布的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釋明確指出,勞工離婚後若再婚,仍可依法申請婚假八日並享有工資給付。這是因為婚假的基礎是新婚事實的發生,只要有新的有效結婚登記,即再次享有請求婚假的權利,無論是否曾於同一事業單位內申請過前一次婚假。此項解釋保障勞工在不同人生階段重新締結婚姻時的基本休假權益。
-勞資-請假-婚假-同性伴侶
(相關法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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